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一节缔约过程的权利与义务一、知情权1、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2、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二、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一、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鉴证)二、书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2、必须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当事人。3、必须是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文字和符号。(文字表达清楚无歧义)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何正文是四川省阆中市妙高镇农民,5年前来到北京当建筑工人。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他常常被克扣工资。2009年3月6日,何正文和弟弟一起到北京某工地做工,约定的工资是每天120元。所在工地的开发商是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总包是北京市第六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劳务分包是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佳”)。六建和鸿佳两公司各在工地设了项目部,鸿佳的项目经理叫姚天文。四川的包工头蒲坤阳从鸿佳公司承包了一部分木工活,何氏兄弟就跟着蒲坤阳做木工。他们来的时候和其他工人一样,都是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任何白纸黑字的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长期以来,建筑业农民工都很难得到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享受不到正式职工的待遇。他们只能跟着包工头,转战在各个工地上,工资、劳动条件、工伤保险等都得不到保障。面对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很多工人都无奈地接受了这一现实。由于何正文以前吃尽了没签劳动合同的亏,多次提出要签合同,但都被拒绝了。在几次目睹工友因没签劳动合同而遭遇不公平待遇后,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2009年9月,何正文到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当时他手头上惟一的书面证据就是2009年9月5日结算时拿到的估工单。2009年12月15日,在法庭上,鸿佳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何正文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但认可鸿佳公司是北辰项目的分包单位,但实际上是姚天文的工程挂靠在公司,公司只收取姚天文的管理费,姚天文把承包木工的活交给蒲坤阳做,具体人员公司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四款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认定何正文与鸿佳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初,四川籍农民工何正文拿到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他4万多元的工资和补偿金,包括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赔付的双倍工资。据了解,这是中国目前4000万建筑工人中,首起无劳动合同而拿到补偿的官司。2010年1月2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鸿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何正文2009年3月6日至9月13日的工资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等,一共4万余元。“我不是为我一个人维权。《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两年了,但工地上就是没有人按照法律来办。如果谁都不去行动,不去改变这种现象,等将来我们的孩子出来打工的时候,还要被拖欠工资。”何正文说。他就是要用行动去改变现实,进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现在,何正文成了工地上的维权专家,他在工作之余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其他工友了解和学习劳动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第三节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也随之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六个月、1年、2年,5年、10年、20年。2、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固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延续至劳动者退休时为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技术性强、涉及军事工业、需要保密的行业。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释义》P108《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3、“劳动者主动提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3、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定义是指以劳动者所负担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没有固定的合同具体终止时间。2)它是一种特殊的定期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以后自然终止。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生效一、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从劳动合同成立之日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生效之日起,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即在劳动合同主体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并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达到合同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生效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以最后一方签字为准。二、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1、劳动合同主体必须合格。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3、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4、劳动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5、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劳动合同订立步骤:1、用人单位通过一定途径公布招工、招聘的简章。2、劳动者自愿报名。3、用人单位管理者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核。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择优录用或聘用。5、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草案。6、用人单位管理者向劳动者介绍企业规章制度。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内容。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约。9、合同鉴证。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1、劳动合同一经依法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即得以确立,即产生了法律意义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责任。2、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3、未经协商,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增减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劳动者应聘总经理助理,半年后总经理换了,新总经理不认,行吗?4、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由于第三人的非法干预造成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违反劳动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1、追究过错方的责任。2、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给一方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五节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条款选择性条款禁止性条款一、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删除了哪些内容?——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