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何时才算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是指实际用工之日,即开始上班的第一天,•如果将来你们毕业后进入某家公司工作,你工作很认真,但这家公司一直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三、用人单位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2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五、用人单位围在用工之日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复习一下:•张某,18周岁,就读于某中职学校烹饪专业。他在学校里非常勤奋好学,毕业时不仅拥有职高的文凭,也拥有了劳动部门颁发中级中式烹调师的技能等级证书。张某的最高职业理想是成为酒店的行政总厨。张某毕业以后,面临的第一大挑战就是找工作。经班主任刘老师的推荐,张某到了甲酒店应聘。酒店王经理非常赏识张明,在向介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之后,就与张某口头约定让他担任助理厨师,一个月工资1500元,但对签合同和缴保险等问题避而不谈。假如张某已经在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多了,酒店还是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合同的。2008年1月4日,王经理面露难色地告诉张某,虽然张某干得很出色,但酒店已经又有了新的厨师,希望他离开。•请对该酒店的做法发表自己的看法。张某必须离开吗?•答案:张某没有必要离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铁饭碗”吗•《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你认为呢?•(答案)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终身制合同。它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条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要严格。•注意:•1、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2、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想一想•王某今年刚从中专学校计算机专业毕业,欲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王某知道他就职的这家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几家分公司,于是,他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他的工作地点在温州,但公司不同意,公司认为工作地点的安排是单位的自主权,王某无权选择工作地点,更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作地点。•问题:1,劳动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呢?•2,王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复习一下吧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一、支付第一个月工资的责任•二、支付从第二个月到一年之间的双倍工资的责任•11个月×2=22个月工资•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三、劳动合同的内容一、概念:即劳动合同条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约定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两类。•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法定条款劳动合同不成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共有九项,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补充条款并不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了补充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必备条款•二、补充条款(一)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指劳动者承担的工作任务。包括劳动者从事某工种、某岗位、某职务的工作,以及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所应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完成的工作任务。具体工作内容可根据劳动合同的不同性质的要求加以确定。•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工资标准和工资的计算方法,工资的支付方式、奖金、津贴的获得条件及标准•注意:工资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不成)•••(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重新协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实行同工同酬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五险一金•养老保险•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9%,个人2%+3元•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前者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后者是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严禁“生死条款”•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位置。延伸阅读•中国严禁“生死合同”:•针对在采矿、建筑等行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状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动动脑吧•赵某,男35岁,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1992年该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赵某每年向单位上缴承包年利润后,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如果摆在你面前的是这样一份劳动合同,你会签订吗?为什么?••参考答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其中一项或多项必备条款,在我们现实的实施过程中仍然视为有效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必须对合同进行修正,使其符合劳动合同的格式要求。比一比,看谁最快说出答案!•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A.聘用期限•B.工作纪律•C.职业资格等级•D、社会保险•答案:C•工资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A.行业标准•B.公司标准•C.本单位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D.国家标准•答案:C•社会保险包括:•A.医疗保险B.养老保险•C.失业保险D.工伤保险•E.生育保险•答案:全选•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不成的,适用();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答案: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在五险一金中,只有()和()是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劳动者不用支付一分钱。•答案: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动合同内容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补充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作业:请指出该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处工作,负责电台编辑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为:•“某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主持人、通讯员)报酬协议•甲方:某广播电视局•乙方:王某•1、乙方必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2、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3、甲方依照考核结果及时按月支付乙方报酬。•4、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告知。•5、如乙方违反职业道德标准,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6、乙方工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7、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8、本协议一式三份,局人秘科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007年3月1日。”(二)补充条款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除上述法定条款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规定其他补充条款。约定条款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法定条款一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和福利待遇等。1、试用期概念: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的相关规定(1)、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合同期限。(即试用期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19条)(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也不能另行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今年5月6日,我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同时约定该六个月均是试用期,六个月后另行签订合同,此外约定了工作条件、岗位,但没有约定工资待遇的问题。这几个月我一直都勤恳工作,但工资却是相同岗位员工最低工资的一半,更让人气愤的是本月9日,公司人事部主管告诉我,说通过试用期对我的考察,认为我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告诉他我没有犯错、没有违反公司制度、更没有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怎么能随意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