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第九章工伤保险大爱清尘大爱清尘•寻救中国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大爱清尘是由著名调查记者王克勤联合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共同发起的慈善救助公益组织,旨在救助处于死亡边缘线上、缺失救助与关心的中国上百万尘肺病农民工患者的活动。大爱清尘自2011年6月15日启动以来,至2012年5月2日,共救治212位患者,其中项目救治203人,公民一对一救助9人。我们的行动口号——能救一个是一个,能帮一点是一点。尘肺病尘肺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是一个没有医疗终结的致残性职业病。尘肺患者胸闷、胸痛、咳嗽、咳痰、劳力性呼吸困难、易感冒,呼吸功能下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而且每隔数年病情还要升级,合并感染,最后肺心病、呼吸衰竭而死亡,对于农民工患者来说,治疗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尘肺病已成中国最严重的职业病。根据卫生部的公开报告,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病死率高达22.04%。截至2010年底,我国现有尘肺病患者达527431例,尘肺病的发病率高居职业病之首。尘肺病是个老问题,伴随人类工业史一直存在。在发达国家工人及中国国企在编职工中,尘肺病问题并不是很突出的问题。因为一旦被确诊为尘肺病,即纳入工伤。然而,对于在最容易造成尘肺病的环境中工作的农民工来说,却无法获得这些待遇。哪怕是最基础的职业鉴定报告,都是摆在农民工面前无法突破的屏障。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做过杂工、破碎工,其间接触到大量粉尘。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职业病法定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下的诊断却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他拿着本来要做鉴定的7000多元在郑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开胸肺活检。一周后,张海超给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打电话。“你们误诊了”,他对一名业务科工作人员抱怨。不料电话那头,职防所的工作人员冷冷地告诉他,开刀的医院“没有做职业病诊断的资质”。现实的情况是,有资质的单位未鉴定出尘肺,鉴定出尘肺的单位又没资质,而看似简单的“尘肺”证明隐藏着不言自明的巨大利益纠葛。一个冒着生命危险换来的病理学证据,就这样被轻易地否定了。不过,媒体记者抓住了这个新闻,经过一番渲染,张海超的“悲怆之举”,引发了空前关注。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开胸验肺验出了什么?一个农民工以如此极端的方式与命运抗争,与其说是个人的无奈,不如说是社会的悲哀。“开胸验肺”看似荒唐,却充分暴露了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张海超以近乎残酷的自戕行为,刺穿了体制的积弊,也刺痛了社会的良知。农民工职业病鉴定维权难无劳动合同成“硬伤”他们是来自湖南张家界桑植县的农民工群体,他们都在深圳打工,他们都从事着危险的风钻爆破工作,而现在他们又都面临着尘肺病的威胁,虽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承担诊断鉴定费用,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可是这批桑植籍农民工发现,法律的规定距离他们却很遥远…这些桑植县的农民工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没有劳动合同,就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没有职业病鉴定,就无法对包工头和爆破公司追究责任,而这些包工头和爆破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又不会心甘情愿为这些农民工提供劳动证明。半小时观察当我们关注深圳这群农民工的时候,世界上也有不少双眼睛同样在关注中国的工人。12月16日,美国《时代》杂志评出了2009年年度人物,中国工人作为唯一上榜的群体人物位居亚军,仅次于美联储主席伯南克。理由是中国经济顺利实现保八,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继续保持最快的发展速度,并带领世界走向经济复苏,这些功劳首先要归功于中国千千万万勤劳坚韧的普通工人,而登上《时代》周刊作为中国工人代表的就是深圳的农民工。无论谁都无法否认农民工在中国乃至世界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又常常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什么用工单位敢于非法用工,甚至成为一个行业的潜规则?为什么他们的违法成本很低,工人的维权成本却很高?当中国的工人赢得世界尊重,他们中的一群人却在为诊治尘肺病而困惑的时候,我们应该有更多的反思。掌握工伤保险的含义和实施原则;掌握工伤认定的原则;重点掌握浮动费率与差别费率;了解中国工伤保险的现行政策。本章学习目标一、工伤保险概述(一)工伤的涵义1、工伤“工伤”是职业性伤害的简称,一般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和职业病伤。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工伤的内容★★★工伤工作事故伤害职业病做工伤害交通事故伤害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类别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疾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白领光鲜外表下得内忧——职业病都市白领的身体全是病鼠标手与屏幕脸鼠标手:人在使用鼠标时,腕关节背屈约45°-55°,这就会牵拉腕管内的肌腱使其处于高张力状态,加上手掌根部支撑在桌面会压迫腕管。手指的反复运动容易使肌腱、神经来回摩擦,容易引起大拇指、食指、中指出现疼痛、麻木、肿胀感,还会出现腕关节肿胀、手部精细动作不灵活、无力等。反复机械地集中活动一两个手指,会拉伤手腕的韧带,导致周围神经损伤或受压迫。屏幕脸:长期面对电脑屏幕,不知不觉中会生出一张表情淡漠的脸,影响日常的人际交往,且容易产生人格障碍与性格异常。另外,屏幕辐射产生静电,最易吸附灰尘,容易导致斑点与皱纹。(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叫工业伤害保险、工人伤害补偿保险或因工伤害保险。概念(P185)早期的工伤保险实际上是“工伤赔偿”。现代意义的工伤保险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预防工伤事故:事前效果补偿工伤损失:事后效果伤残(职业病)康复:事后效果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负担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综合性的间接效果(四)工伤保险的设计原则★★★1、补偿不究过失原则2、个人不缴费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共济原则4、保障与赔偿相结合5、补偿、预防及康复相结合的原则6、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7、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工伤保险补偿向受害人倾斜原则(五)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1、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①雇主过错赔偿、风险津贴(风险承担理论P191)②雇主责任保险制(职业风险原则雇主无过错赔偿风险管理自保和商业保险)③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的类型:社会保险、雇主责任制、双重制模式2、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覆盖范围日益扩大工伤认定标准逐渐放宽工伤预防和康复越来越重视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一)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覆盖人群范围承保事故范围、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范围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规定,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际上工伤保险受保人覆盖范围发展的基本情况与趋势若干国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国别覆盖范围德国受雇人员,各种类别独立劳动者,学徒,学生,幼儿园幼儿,家庭佣工瑞典所有雇员和独立劳动者,受雇于瑞典雇主在国外第一年,受雇于外国雇主外籍人员驻瑞典第一年日本企事业雇员,除船员、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农林水产业中常用职工,不满5人的部分企事业属自愿加入单位英国受雇人员;矿工另有附加补贴制度;独立劳动者除外印度20人以上某些公司雇员,动力工厂为10人以上;月薪超过1600卢比的雇员或商业、农业部门雇员除外基本趋势扩大受保人覆盖范围,减少限制性条款。发达国家开始将农业工人、保姆、家庭工人、家庭教师等其纳入覆盖范围。、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以工伤保险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为依据。(1)属于工伤;(2)虽不属于工伤,但比照工伤处理,即视同工伤;(3)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他情形。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2012年《修改决定》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