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关系的建立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用工《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法解析1、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在我国境内,有用人资格。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符合国家对本行业规定的身体及精神健康状况。2、内容合法。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程序合法。公开招收——接受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录用手续(二)公平原则(三)平等自愿原则(四)协商一致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解析案例分析从假博士承担刑事责任看劳动合同订立制度案情:2004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志刚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劳动合同法解析点评:此案涉及了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两个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处理因无效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呢?劳动合同法解析法院审理认为,刘志刚虚构自己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的身份,骗取郑州航院按照博士生待遇给其4万余元的安家费及工资,其向被骗单位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条”,后又继续向被骗单位提出高额的安家费、科研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证明刘志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劳动关系是一个不被保护的假关系。核心要点: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双方不欺诈、恪守信用,是这一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都遵从这一原则。劳动合同法解析案例分析案情:某外贸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销售主管,胡某前往应聘。为了获得该外贸企业的信任,胡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外贸企业工作的书面说明企业对胡某的工作经历相当满意,双方立即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任胡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3个月。3个月后,企业发现胡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胡某加大销售力度。又3个月后,企业发现胡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胡某的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于是,企业派人对胡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胡某所说的在多个外贸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此,企业决定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胡某坚决不同意。劳动合同法解析胡某认为,自已进企业是经过考核录用的,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外贸企业则认为,员工以往工作经历是企业录用员工的参考条件,企业主在是因胡某以往在多个外贸企业从事过销售的经历而决定聘用,其劳动合同是采取欺骗方式而签订的,因此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析解析:本案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胡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定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是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据此,外贸企业认为其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解析但是,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胡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工作经历,属欺诈行为,因此,胡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合同甘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解析劳动合同法解析律师答疑解惑三、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一)招收录用阶段1、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应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招工条件,二是录用后的权利义务。2、组织报名3、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核4、择优录取(二)签订劳动合同阶段1、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草案。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说明草案中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解答劳动者的疑问。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内容:4、双方签约劳动合同法解析(三)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告之义务1、用人单位告之义务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告之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标准、规格、任务。工作条件。主要指劳动保护措施。工作地点。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位置。特别是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分公司处于不同地点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劳动合同法解析2、劳动者的告之义务主要指提供包括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提供自己的相关证件、特定工种对身体素质要求的检测证书等。(简历最好不要注水)(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提供担保的禁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下列行为应予禁止: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注意:上述内容即使已订入合同,亦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解析《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解析从学生打工看非标准劳动关系事件始末: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12月26日首次发布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广州市执行一类标准,即每小时7.5元。此后,当地媒体接到了在广州某麦当劳餐厅兼职的大学生小陈的投诉:她的工资是4元/每小时,外加1.3元/小时的就餐补贴。另外餐厅还规定,只有连续工作4个小时,餐厅才安排15分钟的休息,包括吃饭时间。为此当地媒体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洋快餐给打工学生的工资都低于上述标准。为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界定学生打工法律性质的争论。劳动合同法解析点评: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此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打工根本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就是去了,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劳动合同法解析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其中包括档案保管、保险代理、公共职介,这些也都是在校大学生根本不能也不必享受的待遇。如果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规定进行规范,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全面的冲撞。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核心要点: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法解析劳动合同法解析大学生应该把学习劳动合同法作为求职的必修课2008年03月11日08:12:22来源:广州日报八成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知之甚少甚至没听说杨勤/摄专家提醒:大学生懂新法,才能在就业时保护自我权益。在最近举行的多场招聘会上记者发现,有近八成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对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知之甚少,有的甚至“完全没听说过”。一部对中国影响深远的法律,连许多农民工都知道用新法来维权,“象牙塔”里的大学毕业生竟然对新法毫无认识,这种现象发人深省。“派遣”≠“签约”在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的招聘会现场,某人才租赁中心与中国移动联合招聘的摊位前,吸引了大批的毕业生。来自广东工业大学的小何说,我看到招聘单位写着中国移动就过去投简历面试了。和小何一样,为数众多的应聘者都是看着名企这个响亮的招牌和丰厚的薪水而去,但对于用人方式则不知情。劳动合同法解析据了解,该企业应聘者的合同是与人才租赁中心签的,而与中国移动只是劳务派遣关系。记者发现,对这一三方机制的人力资源派遣用工模式,不少前来应聘的毕业生茫然不知。中国移动广东省公司的招聘代表对此有点无奈,他表示:“对于劳务派遣,毕业生还是应该有一个起码的了解。”在华南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招聘会现场,记者就《劳动合同法》随机采访了一些前来应聘的毕业生。华南农业大学的小姚和小蓝表示,学校的就业指导并没有就《劳动合同法》进行专门的培训,只是在某些就业指导书里有介绍,但没太留意。在记者采访的学生中,没有一人看过《劳动合同法》全文,也没有一人听过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讲座,近八成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一问三不知。劳动合同法解析至少要通读新法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里与毕业生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社会保险的购买、试用期的规定与工资、劳务派遣等。特别是劳务派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用工,在这种方式下,毕业生一定要清楚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派遣机构,而不是用工单位。劳动法专家提醒,毕业生对于《劳动合同法》至少应该通读,对某些条款应该有清晰的理解,这既是一种自我保护,也是大学生就业的必修课。劳动合同法解析临近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的阶段,各地不少职场新人已陆续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在签约高峰之际,劳动保障部门向劳动者发出提醒:就业协议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历年来掌握的情况表明,由于一些单位和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有的用人单位以“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诸多权益。就业专家比喻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专家提醒说,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写入劳动合同,以防落入某些不规范企业设下的侵权陷阱;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此外,根据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