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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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北京市人事局仝国利2008年4月10日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简要回顾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三、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简要回顾党的十二大提出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改革。党的十三大提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构想。党的十四大提出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1、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京人发〔2005〕114号)2、聘用合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3、岗位管理《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4、辞聘解聘《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三、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关系(一)政策法规依据1、聘用合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2、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2001年第91号令)3、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国家人事部答复意见: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办发[2002]35号)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以及编外人员签合同问题(1)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签合同执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2)事业单位中的编外人员签合同执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7〕116号)(二)合同期限1、聘用合同:(1)短期合同(3年以内期限,有终止时间);(2)中长期合同(3年以上至退休,有终止时间);(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2、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合同(约定终止时间的合同);(2)无固定期限合同(无终止时间的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三)签订至退休(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1、聘同合同:符合25年工龄或“双十”的人员。2、劳动合同:(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双十”的人员;(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含试用期间不合格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及由单位安排工作)续订劳动合同的;(4)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四)承担的违约金1、聘用合同: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1)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解除合同获得补偿的条件1、解除聘用合同获得补偿的条件(1)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受聘人同意;(2)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3)考核不合格,调整岗位后仍不合格;(4)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5)单位未履行合同,受聘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补偿的条件(1)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同意解除;(3)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4)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的;(5)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6)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六)解除合同获得补偿的标准1、解除聘用合同补偿标准:被解聘人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2、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七)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1、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合同无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不包括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消的。经济补偿标准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相同(八)《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1、集体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3、非全日制用工北京市人事局网址联系电话:65139452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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