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审判程序概述审判的概念、特征和任务审判要素及其功能审判的原则和制度审判组织审判笔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的适用第六节第一节审判的概念、特征和任务现代刑庭清代法庭远东军事法庭少年法庭一、审判的概念和特征审判特征绝对被动性相对主动性的结合审判中立审判独立多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共同参与审判具有强制性审判活动的非合意性二、审判的目的和任务刑事审判活动的直接动机和目的维护正当程序和追求公正结果的具体价值目标上,该价值目标具有应然的多维性审判的任务1、直接任务解决案件事实和控辩证据的审查核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判2、间接任务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广大公民增强守法意识,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第二节审判要素及其功能第三方仲裁要素合法程序要素主体要素第三节审判的原则和制度不告不理原则4一事不再理原则6直接、言词审理原则33不间断审理原则35373231审判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八、陪审制度九、两审终审制度一、审判独立原则要素形式独立实质独立价值功能1、有助于确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统一、有效运行2、有助于实现诉讼实体公正3、有助于实现诉讼的程序正义保障机制1、建立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2、应理顺审判机关内部关系3、应理顺审判机关的外部关系。二、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内容开庭前先期公布案由等事项审理过程公开宣判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限制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公开审判的要求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2、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不受不公开审理的限制。3、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均应在开庭前三天先行公告,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现阶段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存在主要问题1、我国对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公开要求不明确2、拒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公开3、当前的审判公开还关联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问题4、作为控方代表的检察长可以列席并非公开进行的法院审判委员会案件评议过程的制度,法官庭外分别会见控辩一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的习惯做法,当庭认证比例偏低、裁判认证比例偏高三、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审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直接审理直接采证直接言词原则包括以下几项规则1、法庭审判必须在控辩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在场原则2、法庭审判过程中,提供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必须出庭作证,向法庭提供证言3、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由法官亲自进行4、法庭不间断进行审理,直至审理完毕,即所谓“集中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但对此项原则所持态度是肯定的,如第151条、第155条、第156条主要问题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出庭率低法律应明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提供证言立法上要设定证人无故拒绝作证的惩戒制度。建立和健全对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完善方法.法律应明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提供证言四、不告不理原则(一)不告不理原则的含义及其价值1、公诉案件要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2、自诉案件要经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依法起诉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经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检察院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司法活动对公正的追求,保持中立和被动,是法院实现公正的必要前提。(二)贯彻不告不理的要求(三)不告不理原则同告诉才处理的区别不告不理告诉才处理适用范围公诉、自诉案件法律特定的自诉案件审理范围不影响法院审理范围限定法院审理范围归属审判中遵循的原则对某些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具体规定五、不间断审理原则1、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观点等都应在庭审中一并提出,审判结论应在庭审过程中形成2、对一个案件应该一次连续审理完毕六、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院不得再行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予审理七、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原则的限制八、陪审制度1、对国家司法权力实行监督制约2、对普通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3、促使诉辩双方讲究事实根据,提供诉辩技巧4、可缓解司法审判压力1、地位与权限不协调2、审判工作极强的专业要求与陪审员的素质及其适应能力不协调3、对陪审制的观念定位错误4、缺乏相应的物质保障5、遴选机制不健全6、立法不完备.1、选任制度化、规范化2、明确对陪审员的物质保障3、应赋予当事人有选择陪审制的诉讼权利4、应提高我国专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现状及原因完善构想功能及作用完善构想九、两审终审制度含义、内容和要求是:1、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了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即使终审的判决、裁定,除依法还必须执行核准程序外,二审判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交付执行。第四节审判组织(一)独任庭的适用(二)合议庭的适用对于罪行较轻,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公诉案件,如果案情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起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独任庭适用范围(三)审判委员会1、审判委员会的历史沿革2、我国审判委员会的性质3、审判委员会的任务(1)讨论重大疑难案件(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3)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问题4、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1)性质不同(2)存在形式不同(3)成员获得资格不同5、审判委员会在实践中起到的积极作用(1)防止司法腐败(2)有利于实现人民法院的外部独立(3)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质量6、当前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违背了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审理原则二不利于落实错案追究制,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三回避制度作用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法律依据缺乏四审委会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导致案件讨论工作质量偏低7、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1)改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2)完善合议制度,提供法官素质,完善对法官的监督、考核制度。(3)为保证审判统一,强化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和职业化。(四)法官制度改革1、主审法官负责制的萌芽与试行2、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3、完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第五节审判笔录一、审判笔录的重要性二、审判笔录的内容三、对于审判笔录的要求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的适用一、判决判决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有关定罪量刑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其特点为:1、强制性2、稳定性3、排他性二、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主要适用于实体裁定和程序裁定。三、决定决定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一经作出,即生效力,不允许上诉或抗诉。某些决定,如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其申请复议一次。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适用范围一个案件中数量表现形式上抗诉规定采用机关判决审判一个书面10天人民法院裁定审判、执行可多个大多书面5天人民法院决定侦查、起诉、审判可多个书面、口头不能公、检、法三机关五、当前的裁判文书改革1、注意对证据的列举2、充分说理3、注意制作技术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