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刑罚消灭第十九章刑罚消灭•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时效•第三节赦免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二、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⑴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⑵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⑶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事由有:•⑴超过追诉时效;•⑵经特赦免除刑罚的;•⑶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⑷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节时效第二节时效•一、时效概述•二、追诉时效•(一)追诉时效期限•(二)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标准•(三)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时效概述•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种制度。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执行刑罚的有效时限,超过一定期限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即归于消灭。•刑罚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追诉时效,是指因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者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法定的追究期限,不得再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或终止审判。•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刑罚就不得再执行。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期限,指刑法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罪犯追诉的有效期限。按照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⑵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⑶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⑷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处的“以上”应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追诉时效期限•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⑴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按该法定刑的最高刑计算追诉时效期限。•⑵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由一个条文规定,并且有数个量刑幅度的,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计算追诉时效期限。•⑶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分别规定有几条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标准•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同类型和处于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都必须从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具体地讲,应区别不同情形计算追诉时效期限:行为犯,应从其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结果犯,应从发生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结果之日起计算;危险犯,从其犯罪行为已实施并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之日起计算;预备犯,从犯罪的预备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遂犯,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中止犯,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从法定的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犯和继续犯,应从犯罪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一旦消灭,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所谓“又犯罪”,是指又犯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罪行,既可以是与前罪性质相同的罪,也可以是与前罪性质不同的罪。所谓“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是指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后罪着手实施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进行,或者因法定事由使得对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追诉。•刑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三节赦免第三节赦免•一、赦免概述•二、大赦•三、特赦赦免概述•赦免,是国家免除犯罪分子的罪责或刑罚的一项法律制度。•广义的赦免包括大赦、特赦、免除刑罚之执行、减刑、复权等内容。•狭义的赦免则专指大赦和特赦。大赦•所谓大赦,通常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罪犯一般予以赦免的制度。•就效力而言,大赦的赦免效力最大,它不只是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罪和刑都归于消灭。经过大赦,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刑归于无效,不再执行。受大赦赦免的,已犯之罪不成为构成累犯的条件,即使是在实行前科制度的国家,也不存在前科。就适用的对象来看,大赦适用的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间内犯一定罪的,都可以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具体赦免范围由大赦令确定,有的对全国范围内的全部犯罪实施,有的对某一种类的犯罪实施,有的对特定地区的全部犯罪或某一种类犯罪实施。大赦•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由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实施,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决定大赦的权力以及发布大赦令的权力一般由宪法规定,而不由刑事法律规定。特赦•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制度。•根据现行宪法第8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颁布特赦令。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由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提出特赦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最后责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1997年3月修订后的刑法第65条、第66条所指的赦免,都是指特赦赦免。特赦与大赦•一般认为,特赦和大赦虽然都是赦免犯罪分子的一种制度,但两者仍存在不少差异,主要区别是:•⑴适用的对象不同。特赦的对象较窄,只适用于特定的罪犯;而大赦适用于不特定的犯罪人,适用范围较宽;•⑵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特赦只能免除刑罚的执行,通常不能使被特赦者的有罪宣告归于无效;对大赦者,其罪与刑完全归于消灭,因而大赦后如果再犯罪不发生累犯问题。特赦后如果再犯罪,符合累犯条件的仍可构成累犯。•⑶适用方式不同。特赦的对象由于仅限于少数特定的犯罪人,其名单均由特赦令同时公布;大赦的对象因人数众多,故其名单不予公布,而由司法机关根据大赦令的规定,查明后具体执行;•⑷适用的时间不同。特赦因其赦刑不赦罪,只能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后实行;大赦则既可实行于判决确定之前,也可实行于判决确定之后。我国建国以来的特赦•建国以来,准确地说,自1959年至1975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先后实行了七次特赦,分别是:•⑴1959年9月17日,对确已改过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⑵1960年11月1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教育改造,确已改过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⑶1961年12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教育改造,确已改过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⑷1963年3月30日,对于确已改过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⑸1964年12月12日,对于确已改过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⑹1966年3月29日,对于确已改过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⑺1975年3月17日,对于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真题重现•某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价值4000元左右;某乙盗窃了一辆汽车,价值40000元左右,甲、乙的盗窃手段基本一样。甲、乙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但甲、乙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各是多少年?•根据《刑法》第2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甲的盗窃数额属于数额较大、乙的盗窃数额属于数额巨大,甲的盗窃罪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内判处,而乙的盗窃罪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那么甲所犯盗窃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而乙盗窃罪的追诉时效为15年。真题重现•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杳无音信•B.丛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C.薛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说话颠三倒四,立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D.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远离居住地藏匿•答案:B真题重现•张某1985年犯甲罪,该罪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一时没有被发现;1994年张某又实施了乙罪,该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那么,如果张某再没有实施其他罪行,到何时为止还可以对甲罪追诉?•甲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时效为10年,本来至1995年止追诉时效计算完毕,但张某在1994年又犯乙罪,故甲罪的追诉时效被中断,从犯新罪(乙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再计算10年,至2004年还可以保持对张某的甲罪追诉。此外,乙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则乙罪的追诉时效为15年,即到2009年为止还可以对乙罪保持追诉。总之,如果张某没有再犯新罪的情形下,可以得出下面的三个判断:⑴2004年以前,既可以对张某的甲罪也可以对乙罪进行追诉;⑵2004年至2009年之间,只能对张某的乙罪进行追诉,而不能再追诉甲罪;⑶2009年之后,对张某的甲、乙两罪都不能再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