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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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访制闻杰08行政管理•基本概念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中国特色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信访权:信访权是有中国特色的,最传统、最贴近民生的一项公民权利。信访权具有与其它各项宪法权利不同的价值和功能,是其它宪法权利无法涵盖的。信访权和信访制度是关系到民众政治参与、权利救济、权力监督的具有中国特色和宪法价值的权利和制度,在关注民生、传达民意、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信访权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实体内容;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一项信访人寻求救济的程序性权利。无论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信访权都应该被看作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了本条例。于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五十一条。信访条例信访制目前存在的问题•信访功能错位,动摇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在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各种诉求往往交错在一起,出现“信访问题综合症”,而且公民往往把信访看成了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信访程序缺失,诱发严重的冲突事件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随意性。虽然确定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基本原则,可是对于如何确定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却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造成各部门均可以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而处理问题又要看领导脸色行事,靠上级批示。(视频1)“非正常上访”•“非正常上访”固然存在非理性一面,但更应看到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正常上访”不通的根源如果不能清除,不及时解决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而是一味打压,结果往往压而不服,掩盖更多社会问题,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关于越级上访现象在信访活动中,越级上访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主要原因是信访人往往对低级别信访部门的权限和公正性缺乏信任,更希望通过高级别信访或其他权力部门尽快解决自身问题。由于全国范围越级上访的数量过于庞大,给首都、上级信访和政府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2005年版《上访条例》中对越级上访予以禁止。(视频2)揭开北京“上访村”神秘面纱东庄位于北京永定门地区,这里紧邻北京南站,交通便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都聚集在这方圆几百米的地方。因此,这里成了进京上访者聚居的首选之地。在“上访村”,访民的生活条件十分恶劣。由于长期上访,他们没有丝毫收入,只得以乞讨和捡垃圾为生。露天居住的访民举目皆是。社科院的调查报告认为,进京上访人员长期聚集在一起,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上访人员的相互影响,对各自的案件传递一些错误信息,造成各种传言流行,在这里容易形成自发组织上访的“集体行动”。在调查中,课题组同时发现,大多数访民也知道通过上访直接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大。他们上访的主要目的是催促办理。超过半数的访民希望得到中央的批文。60.71%的上访者进京上访的目的主要是把问题反映到中央来,让中央知道情况。还有59.77%的访民表示,到北京上访的目的是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视频3)今天不花钱“销号”,也许明天就丢了“官帽”,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一些基层干部的切肤之痛。记者前不久在对信访问题进行调研时发现,“一票否决”制度下,严格的信访指标与政绩考核挂钩,滋生出“信访寻租”乱象。信访寻租压力型体制下的无奈,滋生“信访寻租”乱象如果说信访过程中同样存在权力寻租现象,也许有人难以理解。因为上访者通常无钱无关系,而信访部门则“无权”直接处理问题,并没有多少寻租的空间。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另一面却常常被人忽略,那就是地方政府向更高级别信访部门的贿赂行为,最典型的是“销号”“销账”。为做到这一点,需要到上级信访部门请客送礼、沟通信息。目前,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的主动为之,是由信访考核工作的压力体制造成的。为减少“不正常”的进京访、越级访,信访已成为对地方政府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常常是“一票否决”。为达到要求或做出“政绩”,地方官员在不能实际阻止信访民众去更高级别信访部门上访时,就会想办法从纸面上将其“消灭”。•一些基层信访干部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也不想参与“信访寻租”,但目前的信访体制和考核干部政绩、能力的压力型评价体系,又逼迫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在一些敏感时期,上级对他们的要求是,不管什么原因,不问青红皂白,只要有人上访给某个地方“丢了脸”,上访者所在单位或政府负责人就“没有好果子吃”。因此,他们只有一味去“灭火”,而事后“起火”的原因却少有人管。由于缺少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渠道,时间一长,矛盾再次爆发,又“起火”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半月谈记者在中部某市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一件事:市里信访局一名干部暗中授意他接待的上访者多组织些人,把个人访搞成集体访,从而给上访者所在地的县政府施压,捞取好处。到当地信访部门寻求救济相互推诿官官相互官商勾结“非正常上访”收买、笼络欺瞒甚至打击、迫害越级上访上级向下级施压,下级讨好上级信访寻租截访花费“销号”花费贪污腐败盛行,矛盾继续激化•现有国务院的《信访条例》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而规范和调整信访活动应当是体现和实现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保护和规范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应当是宪法性规范,必须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建议尽快出台《信访法》。•信访制度的功能,本质上应该是一种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而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正是人大机构的主要和基本职能之一。许多信访事件的发生,主要是政府机关行政和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让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自身进行监督,很难产生良好的监督效果。解决好这些问题,首先要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即在强化信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如何完善、改革信访制度?•可考虑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应建立自下而上的倒查制度。比如,对到市里上访的问题,市委、市政府要倒查县委、县政府为什么没有解决。同样,县里也可以倒查乡镇是什么原因,是政策问题,还是行政不作为?如果没有太大困难,却长期没有解决,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信访部门要改变以信访量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办法,代之以信访问题解决程度为主要指标的办法。也就是说,改变过去以非正常进京上访数量来考核地方政府的办法,转为通过抽查、回访一些重点信访案件解决程度。只有这样,才能畅通民情渠道,化解基层矛盾,从而尽可能消除“信访寻租”现象。参考资料•《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于建嵘•百度知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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