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劳动合同法2010初级经济法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含义与特征(一)概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二)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地位发生变化。二.适用范围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重点)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的主体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知识点1:用人单位不得扣压劳动者证件和财物或要求提供担保,否则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每人500-2000元标准对其罚款.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形式:起点:自用工之日起(1)1个月内(2)超过1个月不满1年(3)满1年具体内容:(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的类型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自用工之日起)(2)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并且无特定情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效力1.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2.无交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3.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第三节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一.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社会保险;重要知识点小结:1.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第周至少休一天.2.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注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e)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晚加班:按150%工资标准支付周末加班:按200%工资标准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按300%工资标准支付注意:如用从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以下标准支付如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其赔偿,从其工资扣除,但每个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当月工资20%,且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条款1.试用期(同一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合同期限试用期3个月以下不能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含)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含)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进6个月注意事项: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不成立且该期限为合同期限.2.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劳动者应提前3天通知约定付款2.服务期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1)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培训费)约定条款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原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医疗期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限.(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5年以上6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注意:(三)医疗期内的待遇(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合同必须顺延至医疗期满。(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经济补偿规定给经济补偿。P8015-19第四节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履行(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注意: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义务: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2.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对劳动者不生效。方式:张贴公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意定解除)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1)用人单位提出--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者主动辞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法定解除1.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提前通知(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经济性裁员)要求:裁剪人员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④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限制性规定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付,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按应付额的50%-100%加付.违法:(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2)未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2倍支付赔偿金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四.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区分经济补偿,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适用条件法定,主要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约定,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上述两种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性质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支付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两者都可能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