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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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张凤莲2007年4月5日摘要: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实践中,大多有关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发生都是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这是由于劳动合同双方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滥用合同解除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四个部分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地分析与研究。第一部分探讨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原理,先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然后通过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内涵有了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第二、三部分分别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方面,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规制作了研究。然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内外有关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立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最后,结合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下称《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草案)》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关键词:劳动合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济性裁员引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劳动力市场主体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缔结、签订劳动合同来进行的,没有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没有劳动力市场。因此,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我国《劳动法》从1995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十多年,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立法的滞后与经济的高度发展,导致一些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条款,在实践中日益呈现力不从心且漏洞百出的状态,例如《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因此,加强对劳动合同问题的理论探讨,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加快《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程,已成为一个较为紧迫的问题。从时代发展来看,与国际接轨不可避免,立足于本国实际,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来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对于规范我国劳动合同关系具有现实的意义。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结合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侧重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赋予了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从而为平衡劳资关系提供保障。未来的《劳动合同法》将是一部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处理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有许多亮点值得关注和期待,但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值得我们思考。1第一章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之法律原理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与分类(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成为了用人主体,劳动者也就成为了自主就业的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双方都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解除和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有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因其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存在解除合同、终止其法律效力问题。2.解除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已经履行完毕,无解除之必要。3.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不同。订立或变更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4.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即提前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从法律上看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但从理论上看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分为下述三种类型:1.以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分为:(1)协议解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这种方2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一般不规定条件,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在程序、形式上合法即可解除。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无解除权的情况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无解除权而征得另一方有解除权当事人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2)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方都有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不过解除合同的具体要求有所区别。2.以解除合同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还是合同本身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分为:(1)法定解除。所谓法定解除,亦可称依法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解除条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包括许可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两个方面。许可性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许可性条件具备时,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归享有解除权的一方。(2)约定解除。所谓约定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外,符合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解除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来约定解除条件。同时,约定解除条件不得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解除条件相悖。即当事人不得在法定的具备禁止性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另外,约定解除条件也不得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冲突,即如果法律允许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中不得约定在该条件下禁止和限制劳动者解除合同。3.以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为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中当事人一方是否有过错,又可分为两种类型:(1)有过错解除。所谓有过错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这时说的过错,一般是指当事人的错误行为达到了法律法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劳动规章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轻微的过错不在其内。对于有过错合同,主动权握在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对于有过错一方当事人来说,有权解除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具有单方强制性,可不经预告而直接解除。(2)无过错解除。所谓无过错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虽有过错但尚未达到法律法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劳动规章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对按照这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3除在试用期内外,一般都要经过预告程序,而且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概念及分类(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对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的概念,法学界并不存在什么分歧,学者大多从解除权的角度来定义。如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而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1也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转移。2可见,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以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为前提条件,是享有单方解除权当事人阻却劳动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要明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涵义,我们必须区分几组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相关的概念。1.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与民事合同的解除民法是以调整平等的主体而设计的一套制度,而劳动法则是以调整事实上不平等主体而设计的一套制度。这种本质的不同,使得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与民事合同的解除也存在着一些不同。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民事合同解除制度以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为主,法定解除制度为辅。这充分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精神;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则以法定解除为主。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不可能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完全交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否则对劳动者极为不利。(2)民事合同的单方解除的事由往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法律赋予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一方以合同解除权,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因对方的根本违约而单方解除合同;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特别在经济性裁员制度中,劳动者没有过错,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不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权。在劳动者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并不需要以双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为条件。(3)在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上,我国立法采取了倾斜保护的方式。用人单位既要1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冯彦君,劳动法学,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4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又要符合法定解除的程序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一般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我国《劳动法》第31条就规定,劳动者只要履行提前书面通知的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事实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进行矫正。3这与民法的规定显著不同。2.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际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即因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丧失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其带来的后果都是消灭了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存在,这是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共同之处。正是由于这一点,人们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而不能正确区分,在处理劳动合同关系时不能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因而引发劳动争议。因此,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非常重要。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约定为主,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由法律明文规定。我国《劳动法》第19条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期限、终止条件作出约定,当事人双方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就应按双方的约定终止合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条件是由《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结束,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关系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运行到了终点;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原因则是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由于主观或者客观方面的原因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使劳动关系无法继续保持而提前结束。(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条件必须有解除权人的解除行为,劳动合同终止则不需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即使符合单方解除条件,若当事人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也不会解除。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是一种可能性,是否转化为消灭劳动关系的现实结果,则取决于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态度。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现实性,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4)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带来的法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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