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阐述了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形式,指出了现行劳动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关键词]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法律责任、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引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有人认为,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难于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现实中,的确存在许多劳动者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情况。如果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况较多,特别是重要岗位的员工自动离职较多,则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和生产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以下简称《赔偿办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本文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劳动法律研究的理论和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及讲授劳动法律课程的实践,试图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依据及形式、现行劳动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完善缺陷和不足的建议,以期使我国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完善和合理。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所称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除外。因此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后,劳动者未以书面方式或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1、自动离职。自动离职,也叫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连招呼都没有向用人单位打一声就随意离职的行为。劳动者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通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或大或小的经济损失。2、未满法定通知期离职。未满法定通知期离职,是指劳动者虽然提前与用人单位打招呼辞职,但是未满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在用人单位还未同意劳动者离职的情况下,劳动者强行离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满法定通知期离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未提前3天辞职和过了试用期未提前30天辞职,也包括即辞即走的情况。劳动者未满法定通知期离职,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其离职的情况下,同样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3、滥用即时辞职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有些劳动者却存在滥用即时辞职权的情况,无论是否符合条件,动不动就行使即时辞职权,还要求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迟了一两天发工资或者计算错误少算了劳动者几元钱工资,有些本就想离职的劳动者就借口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使即时辞职权,还要求经济补偿。4、滥用劳动合同终止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有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服务期未满,双方也没有可以终止的约定,劳动者仍以终止劳动合同为由离职。(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1、由于劳动法律强调的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限制了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用人单位难以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和制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是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2、部分劳动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纪律性较差,不重视劳动法律、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的遵守。3、部分劳动者由于家庭原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如私下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无法等到提前通知期满,而用人单位又因种种原因不同意劳动者提前离职,劳动者只有不等提前通知期满就走,甚至即辞即走、自动离职。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过于严格要求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的举证责任),过份偏袒劳动者,助长了部分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二、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责任形式及赔偿范围(一)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3条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6、《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8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7、《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二)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