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核(一)申请受理部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二)申请者条件:1.企业方:(1)依法成立的企业。(2)依法成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3)依法成立的企业团体,或经过民主程序推选的、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企业代表组织。2.工会方:(1)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依法民主推举的代表。3.申请时限: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4、申请时须报送的材料:(1)集体合同三份。(2)送审表一份。(3)送审说明一份(主要内容:双方协商经过、主要议题、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意见等。抬头写主送机关,落款由企业与工会双方盖章,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代表签字)。(4)由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建立雇主团体或企业代表组织的相关材料。(5)双方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号码、劳动合同期限等。(6)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三)审核与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理由退回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可重新报送。经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四)材料归档(1)经报送审核的集体合同及材料,受理部门的存档管理期限不得少于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2)集体合同的前月双方应各自做好存档管理工作。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