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知识讲座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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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法律法律与道德主要区别:道德没有国家强制力,没有固定的存在形式,道德的要求高于法律规定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强制力(军队、警察、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1、不满1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周岁至18或16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年满18周岁或者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青少年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二、青少年行为能力分析(二)青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满14不满18犯罪应从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民事责任由父母承担)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青少年行为能力分析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辨别是非能力很差,易冲动,好感情用事,做事不计后果,而且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行为能力分析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青少年行为能力分析青少年犯罪动机: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有些年轻人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犯罪动机。青少年行为能力分析青少年犯罪其特点主要有:1、犯罪人年龄偏小,呈现低龄化趋向2、多是出于享乐、精神空虚而实施犯罪,且多采用结伙犯罪形式3、犯罪时缺少预谋,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往往不计后果。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甲女(已满18周岁)教唆乙男(不满十四周岁)去抢劫丙(女学生)。乙对丙实施了抢劫行为。问,该案应该如何处理?案例讨论法律背景知识: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2、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负其所教唆的罪我国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送少教所或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改造;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但对于杀人、爆炸等八种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的,年满14周岁就要追究刑事责任。青少年犯罪分析----------------14-----------16------------18------------收容管教八罪刑法均受刑法案例:14岁的小林是城区某中职学校一年级学生。在上晚自习前,小林拿着同学一部新手机把玩,旁边有不少同学围观。小林在未关机状态下将手机电池取了下来。这时,同学小孙刚好看到,凑过来对着他大声说:“你会不会玩手机啊?没关机就取电池。”这句话让小林感到无地自容。“关你屁事。”小林回敬一句。小孙顶了一句。一来二去,两人吵起来。上课铃声响后,老师走进教室,两人暂停争吵。但小林觉得在大家面前丢了面子,下晚自习后回到宿舍拿了一把刀,将小孙叫到校园操场边,趁其不注意,从背后连捅几刀,致小孙重伤。(该不该受刑罚?)案例:(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民警们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得到一条线索,就在电塔倒掉的前几天,有人曾看到王平(化名)和几个男孩出现在塔下。民警们立即找到王平询问。王平终于交代,倒掉的电塔上的钢条就是他和另外8人一起偷的。每块钢条可以卖得10元左右。总共偷了68块钢材。少了这样多的塔材,严重改变了电塔的受力结构,恰好头天晚上,当地刮起了大风,最终造成高压电力输送塔拦腰折断。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贪图这点钱而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快,另外8人也落网,他们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收赃的老板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青少年犯罪分析以上三个案例,均是青少年犯罪,这些案子每年都在发生,虽然发生在不同的个体身上,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他们大多是青少年,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就在于他们不懂法,发生纠纷以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武力等手段解决,或是与不良个体交往,与之一起走向犯罪的道路。药家鑫案件药家鑫案件案件回顾:2010年10月20日夜晚,在中国的西安发生了一起吸引全国人民眼球的“交通肇事”案。一个弹钢琴的大学生把一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工撞倒,其时,那位女工还没有生命危险,她试图记下肇事车的车牌号。这位大学生认为,“农村人很难缠,以后的麻烦没完没了”,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着女工“八刀,刀刀致命”。最后,这个大学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该案子引发了全国人民的讨论,后来又衍生了几个案件,双方律师在法庭斗法,教授专家在电视上辩论,网民们在网络上各抒己见。一场车祸引起的关注甚至冲淡了中国人春节的喜庆气氛。我们那位“优秀”的大学生杀人的动机是“农村人难缠”,他的本意是不想赔偿或者他认为他根本赔偿不起,“还不如将其杀死”。可是,有一点他没有想到,他的车应该有保险啊!有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他担心什么呢?这几年百姓有钱了,车越买越好,很多人知道买车时不买保险上不了牌照,上不了牌照就上不了路,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出事故后如何赔偿。如果那位肇事的大学生有一定的保险知识,他就会知道,在那起事故里,他几乎不出一分钱的赔偿时,他还会去杀人吗?我想不会。在这个事件里,一位年幼的孩子永远失去了妈妈,一位家庭永远失去了儿子。药家鑫案件案件分析:一、道德原因二、不懂法:不懂《刑法》:杀人偿命,谁也无法逃脱。不懂《保险法》:车有保险,保险公司赔偿因小失大进班房一位高年级学生,就是没有事向低年级学生要个十元八元的,结果怎么样呢?构成犯罪,逮捕起诉后被判二年。那犯的是什么罪呢?这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什么叫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表现形式有下列四个行为之一的就犯该罪了:(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一次殴打他人致轻伤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情感迷失酿悲剧一失足成千古恨刘云是在校学生,从小父母悉心培养,学习美术、音乐、舞蹈,原本是个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令人羡慕的好学生。16岁认识了一个男青年,男青年说非常喜欢她,她轻易地就相信了,可那个青年是个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带着她打架,进舞厅、进网吧,父母反对,她搞假自杀逼父母让步。在男朋友的教唆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弃学业,骗钱,用安眠药使人睡觉然后中进行盗窃,而自己也遭到了多名混混的强奸,为了一段本不该发生的“恋情”沦为盗窃,付出了自由、前程、青春和才华。5元钱沦为抢劫犯“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当记者向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了惊讶,他们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在采访中,和这四名被告一样的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学生孙某在校外结识一个社会青年,一天他们在学校外敲诈三个学生钱,他们用匕首将三个学生逼住,喝令三个学生交出身上的钱物,三个学生不肯,他们就一人拿刀威胁,一人上前搜身,总共抢到不到100元,得款后还大摇大摆到附近的一个小饭店吃了一顿饭,三个学生被抢后迅速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虽然不到100元,但是由于抢劫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二人是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按照刑罚规定最低法定刑也要判处3年以上刑罚,检察机关将该案起诉到法院,社会青年被判有期徒刑4年,而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绑既遂2005年6月24日,几名中学生因为没钱上网,将一名同学欺骗至无人住的房子,用绳索绑住,让他给父母打电话,谎称学校要学费,要家长送五十元到学校,虽然家长没相信,也没送钱,但这几位孩子还是顶上了绑架的罪名。因为,一绑架就既遂,不管你的犯罪目的有没有达到。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玩笑酿成大祸晚矣2013年5月15日上午8时起,深航等三家航空公司的5架航班遭遇电话威胁,均为虚假恐怖信息。这样的虚假恐吓电话,除了会影响乘客的出行,航空公司也是深受其害。被降返航或者是推迟起飞,会给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将近百万元人民币。民航有关专家指出,此类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2012年12月,备受社会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细究多起令乘客胆战心惊、航空公司焦头烂额的航空“诈弹”事件,不难发现各种荒谬的理由和动机:不满安检流程繁琐、纯属恶搞心理、发泄私愤,还有一位乘客称“只是为了活跃气氛”。青少年犯罪的危害1、对自家人的危害。违法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危害,而且给自己父母,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这灾难,不仅来自经济,更来自精神。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后,家长或许要赔偿几万,甚至几十万,这些天文帐单,足以让大多数的家庭前半生的努力付诸东流;而别人在父母背后的评论和幸灾乐祸,则更让你的亲人崩溃。这种突如其来的犯罪行为,让父母几十年辛辛苦苦建设的幸福家庭,顷刻之间化为乌有。青少年犯罪的危害2、对自己的危害①被捕前的恐惧心理会煎熬自己。平时犯了错误、做了错事,还总不踏实,怕父母知道、老师批评,何况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一定会做贼心虚,而且是严重的恐惧,他们不敢往人多的地方去,不敢走大路,不敢多说话,更不敢大声说话,见到警车,听见警报,看到警察都会浑身发抖。青少年犯罪的危害②审判前的焦虑感。青少年被捕后将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待询问审查,家长半年内不得探望,你只能单独面对,去思考,去一次次地接受询问,在威严的审讯室里,反复的质问,强烈刺眼的灯光,征服着你防范的心理。这是一种无法形容的精神折磨。甚至有的人会寻求自杀,以此求得解脱。青少年犯罪的危害③极不适应的军事化管理。审判程序结束以后,犯罪少年将加戴脚镣手铐,被公安押解着,带着刑期和耻辱送到少年监狱——少管所,开始长期军事化生活,这是一个以失去自由为代价的精神炼狱。少管所和劳教所让那些娇生惯养的青少年,像从天上坠入了地狱。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和反思,95%的犯罪少年知道了后悔,知道了父母养育的艰辛,知道了亲情和苦口良言的珍贵,但是法律是排挤感情的,最后必须通过惩罚的时间和方式去弥补,然后才能重获新生。青少年犯罪的危害④回归面临艰难困境,犯罪少年服完刑期后,重归社会。他们将面临刑法惩罚的间接痛苦,学习、就业、生活面对诸多问题。如《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证明社会主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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