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苏州市J机构为例目录1爱莫能助?23该不该给QQ号?要不要拍照合影?4反思与建议1.保护生命2.平等与差别平等3.自主和自由4.最小伤害5.生活质量6.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案例一:爱莫能助?在外来务工子女中有一个小朋友,她每次活动都会来参加,而且表现很好,有次小女孩对工作人员A说了一些家庭情况:不知道什么原因父亲已经很多天没有去上班,而且变得不爱笑了,对她也不那么关心,经常会和母亲吵架。社工A意识到可能这家遭遇了一些经济困难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孩子比较敏感,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做个案介入,但是所在的机构正处于初创时期,介入的话机构就会面临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问题,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社工A只能选择不介入,只是在活动中会对这个小女孩多加些照顾,经常会对其进行简单的心理疏导;没有对案主的家庭进行任何的干预;项目结束后,就不了了之,之后什么情况也无从知晓。社工A曾经试图向机构负责人反映情况,希望机构能批准介入个案,但是由于机构负责人考虑到机构本身的财务状况以及人力储备都比较欠缺,并没有批准这个个案介入。案例分析(1)据被访社工A陈述:“但是所在的机构正处于初创时期,介入的话机构就会面临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问题,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基于机构的生存现状......”“机构负责人考虑到机构本身的财务状况以及人力储备都比较欠缺。”(2)据研究者分析:A.被访社工在没有具体了解情况的情况下认为服务对象所遇到的困难超过自己的能力范围,被访社工认为自己能力不足不足以处理这种情况的个案;B.被访社工没有督导支持(访谈中得知机构有督导,但是督导频次为0,或许与机构初创有关);C.被访社工尊重机构的决策。1、社工做出选择的原因:案例分析2、伦理困境(1)社工与机构自觉能力或精力不足的情况下,遇到初步预估应该个案介入的服务对象时,是否进行介入?(当事人福祉与工作者的专业技能)(2)假如社会工作者A有能力介入,但是机构由于初期创办,不让社工A在这件事情上分散精力,社工A应该如何选择?(忠于案主的福祉与忠于机构决定)伦理抉择—ERSA、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增进当事人的福祉(《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1.01);B、自主和自由原则:社会工作者的实际工作决定应当培养个人的自诀、自主、独立和自由(拉尔夫·多戈夫&弗兰克·M·洛温伯格,2005:60);C、真诚和毫无保留的公开信息原则:社会工作者的实际工作决定应该让他讲实话,能向当事人和其他人充分披露所有相关信息。(拉尔夫·多戈夫&弗兰克·M·洛温伯格,2005:61);D、社会工作者只有在具备相应能力或者打算获得所需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赋予字节职责或对自己的聘用(《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4.01);1、伦理抉择依据:伦理抉择—ERS1、伦理抉择依据:E、社会工作者应在力所能及的领域开展工作,拓展和增强其专业技能。社会工作者不懈地致力于增进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付诸实践(《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伦理原则)。它假定社会工作者应该最大限度的运用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拉尔夫·多戈夫&弗兰克·M·洛温伯格,2005:93);F、《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期望社会工作者能胜任工作,即要具备一般胜任工作人员的技能和审慎态度。审慎这一标准是法庭和其他方面使用的基准尺度,用来同受过类似训练的、经验相仿的做同一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作比较,判定这一从业人员是否履行了专业职责(拉尔夫·多戈夫&弗兰克·M·洛温伯格,2005);G、社会工作者尊重和推动当事人的自决权,协助当事人努力识别和澄清自己的目标。(《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1.02);伦理抉择—ERS1、伦理抉择依据:H、当实际出现或有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应该告知当事人,并按照当事人利益至上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步骤解决问题。(《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1.06a);I、《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告知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合作的其他人员,他们有权期盼他做什么,他应给予的配合要受到哪些限制”(拜尔茨坦,1993:420);伦理抉择—ERS1、伦理抉择依据:J、《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相关规定(社工中国政策法规网:)(1)利益最大原则社会工作者应以儿童为中心,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提供专业服务,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2)伤害最小原则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易从伤害恢复的方案。(3)生态系统原则社会工作者应重视家庭的作用,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儿童自身及其与家庭、朋辈群体、社区、学校、服务机构等的互动关系中分析儿童问题,识别所需资源,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儿童发展。(4)与儿童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进行沟通,协同解决儿童的问题;(接案过程中注意事项)(5)从家庭、学校、朋辈群体和社区等多方面入手收集资料;(接案过程中注意事项)(6)关注儿童、家长及其它相关人员的参与,为他们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和态度。(预估过程中注意事项之一)伦理抉择—ERS(1)、社工A可以进行家访,至少让家长知道家庭的一些情况已经影响到孩子;(2)、社工可以进行家访,尽力去了解该家庭现在的情况,若家长不愿意透漏情况,也应该让家长知道对孩子的影响,并表示家长可以在愿意与社工说明的时候来机构进行沟通;(3)、如果家长说明了具体情况,社工感到能力不足,应该寻求督导或有能力的同事的帮助,如果不能够获取到帮助,则应该与服务家庭说明自身的专业能力情况,只能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服务,如果家长愿意接受知情后的个案介入,社工应该在保证孩子不受到伤害的情况下,通过阅读相关书籍、文献或类似案例的解决方案尽自己所能为其提供服务,且服务计划要与愿意配合的案主家长一起制定。2、解决方案:伦理抉择—ERS2、解决方案:(4)、若孩子不愿意社工进行家访,社工可以具体了解孩子不愿意进行家访的原因,给孩子讲清楚家访的目的与对问题解决的作用,鼓励孩子向家长进行表达,表达自己的担心与恐惧;(5)、若事情随着时间对孩子的影响更大,孩子有明显的焦虑或其他不良症状的出现,即使孩子不同意,社工也应该进行家访了解情况。(6)、若通过了解情况后,社工认为有必要进行介入而机构负责人由于机构初期创办,不让A在这件事情上分散精力,社工可以在孩子和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转介给有能力处理的机构;提议机构增加工作人员等。在机构创办期的繁忙工作阶段结束后,重新评估孩子的情况,根据情况选择是否进行介入。伦理抉择—ERS机构行政人员及社工A的同事的应有行为的依据与指导:(1)、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自己所负责的工作环境与本守则的要求一致,并鼓励遵守本守则。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合理步骤消除组织机构中任何违反、干扰或不鼓励信守本守则的条件。(《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3.07b)(2)、社会工作者如果直接了解某位社会工作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尽可能向其提供咨询,并协助其采取补救措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2.10a)(3)、社会工作者如果确信某位社会工作同事不能胜任工作,并且影响到了工作成效,为该同事并未采取足够措施来处理这一问题,则应通过雇主、机构、全国社会公共作者协会、证件管理部门和其他专业组织设立的适当途径,采取行动。(《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2.10b)3、建议方案及依据:案例二:该不该给QQ号?活动中孩子多次向社会工作者B索要私人的QQ号,而且还用父母亲的手机给社会工作者发信息,信息内容也非常普通,就是询问社会工作者在干什么,讲述自己最近做了什么有趣的事,或者说自己生日到了,爸妈没有买蛋糕,或者说自己照顾弟弟很累、偶尔还会要求社工B给他发红包等等,社工B觉得案主只是小孩子,如果不给,可能会打击孩子们的热情以及减少对社工的信任感,所以社工给了QQ号,对于发红包的要求,社工B也答应了,但平时只是简单聊几句,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比如告诉孩子用父母手机要经过父母同意,聊天玩游戏要在完成作业以后等。案例分析(1)据被访社工B陈述:“一开始,有个别孩子问我要手机号的时候,我没给,但是后来,好多孩子都在活动后集体问我要,我觉得小孩子嘛,也很单纯,给他们号码应该没什么事......”“而且,我觉得吧,平时偶尔跟他们聊聊,我觉得可能对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有更好的指引作用吧......”“而且,当时那么多孩子问我要,我不太好意思不给......”(2)据研究者分析:A.被访社工B的个人价值观决定了他认为给私人号码没什么问题;B.被访社工B可能害怕打击孩子的参与活动的热情,希望与孩子建立更加信任的关系;1、社工做出选择的原因:案例分析2、伦理困境(1)社工B该不该答应案主索要私人的手机号的请求,如果给了是否与案主形成了双重关系?(专业关系和私人朋友或大哥哥大姐姐的角色冲突)(2)社工B个人觉得案主为小孩子,不会有更深的影响,但事实上,案主在后来逐渐加了社工B的QQ号,并索要红包,社工B是否陷入了困境?(个人价值观和专业价值观的冲突)伦理抉择—ERSA、《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表明:“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同当事人或前当事人保持双重或多重关系,以免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剥削或潜在的伤害。一旦避免不了双重或多重关系,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步骤,保护当事人,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恰当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1.06c)B、“提供督导和咨询的社会工作者有责任设立清晰、适当和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工作界限。”(《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3.01b)C、“社会工作者不得与被督导者保持双重或多重关系,以规避对其造成盘削或伤害。”(《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3.01c)D、“担负教育或指导学生实习职责的社会工作者不得与学生保持双重或多重关系,以规避对其造成剥削或伤害。”(《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3.02d)1、伦理抉择依据:伦理抉择—ERSA、社工B应该明确个人价值观和专业价值观,在二者冲突时,应该以专业价值观为准;B、社工B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先跟案主友好的阐明作为社会工作者是不能跟案主形成专业关系以外的更为亲密的关系,并把这其中的利弊给案主以一种容易理解容易接受的方式陈述出来,希望能得到案主的理解和支持;C、社工B要告知案主,如果有什么疑惑,可以在服务活动中找社工倾诉;D、如果案主坚持索要私人社交联系方式,社工B可寻求督导或者更有经验的同事的帮助和建议,但要注意保密案主的身份信息;2、解决方案:伦理抉择—ERS如果在双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或保护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以确保双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帮助者造成危害,同时也要注意避免私下单独在专业机构以外的场所约见案主,以避免对案主或社工产生不可预想的人生危害。社会工作者在与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专业关系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3、建议方案:案例三:要不要拍照?社会工作组织在社区开展户外小组活动时,为了达到宣传效果和后期的项目报告总结,每次都会在活动场地拉横幅,摆展板,并在活动结束后要求所有小组成员在横幅前合影留念。由于评估方有关于提供活动照片的硬性要求——需要社会工作组织提供足够数目的小组成员的合影(在明显的活动标识下),以及社会工作组织自身宣传建设的需要,在年终总结或者项目评审时,社会工作组织会利用未经处理原始照片做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参评内容,小组成员的外貌特征等信息都不会被隐去。社会工作组织觉得这没什么,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小组成员自己也没有提出过异议。案例分析(1)据被访社工B陈述:“这是上面的硬性要求,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