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贯彻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为《准则》、《条例》),并发出通知,要迅速宣传贯彻落实,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准则》《条例》为8700多万共产党员制定了思想、行为准则。尤其是《条例》,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并把政治纪律排在首位,这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规律,也抓住了管党治党的根本。党建领域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被媒体誉为“史上最严党纪”。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二、《准则》《条例》新变化、新看点三、《准则》《条例》内容四、认真贯彻好《准则》《条例》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二、《准则》《条例》新变化、新看点三、四、典型案例解读《准则》《条例》新条款五、认真贯彻好《准则》《条例》《准则》《条例》内容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2010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2003年底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管党治党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一些内容,已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如廉政准则规定了八个方面52个不准,但规范对象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没能覆盖全体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最重要的政治纪律规定过于抽象、不易执行,不少条规内容与刑法等国家法律交叉重复,容易造成执纪中纪法不分、退守法律底线的问题。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1、出台时间久,有些新的腐败行为找不到处罚依据现行《处分条例》出台时间已有十余年之久,近年出现的新的作风问题、腐败行为,在条例中甚至找不到处罚依据。“比如对公车私用行为,条例中就有没有相应的具体处理规定,处罚时往往是套用‘挥霍公共资源’行为处理。”2、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存在嫁接不畅、水土不服等问题原《处分条例》的体例基本参照《刑法》,而刑事规范和党内法规因在制度定位、制度目标、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处分条例》很多方面“嫁接不畅、水土不服”,内容大而全,庞杂繁琐,党纪特色不明显。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2、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存在嫁接不畅、水土不服等问题原《处分条例》10类违纪行为分类标准较为混乱,部分是按照党纪种类进行分类,如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分类,其余多数按照刑法中犯罪行为类型分类,如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分类下的违纪行为刑事色彩浓厚,与对党组织、党员的特殊身份纪律要求切合度不够,使用率不高,有些条文几乎闲置。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3、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例如原《处分条例》第八章专门以一个章节11个条款规定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界定了违纪构成并按照情节轻重提出了具体的罚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提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52项禁止行为,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如何适用《处分条例》,又通过一个实施办法加以细化,三个规范性文件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效力层级不清,需要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条例》二、《准则》《条例》新变化、新看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四大“变化”变化一《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变化二纪法分开:将原先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力求“纪律姓‘纪’”“纪法分开”变化三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变化四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变化一:《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变化二、纪法分开:将原先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力求“纪律姓‘纪’”“纪法分开”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变化三、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变化四、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看点一、彰显一种坚强决心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在此次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两个法规回答了‘全面,覆盖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看点看点二、树立一条道德高线修订后的准则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针对全体党员,准则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看点看点三、厘清一份负面清单删除70余条与国法重复内容,增加“拉帮结派”等违纪条款,条例修订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现行规定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下缝隙,弹性较大。这次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相当于‘勾缝’,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看点看点四、传递一个明确信号党内法规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准则和条例作为党内法规,都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三、《准则》《条例》新变化、新看点三、《准则》、《条例》主要内容(一)《准则》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二)《条例》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新《条例》共3编、11章、133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1、总则:从第一条—第四十四条2、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3、附则:从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1、总则总则中主要提出了本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并规定了纪律处分种类、措施与规则。纪律处分种类、措施与规则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含5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5种情况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三种情况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chi告诫)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2、分则分则中详述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六大纪律主要违纪行为“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列举(第45-62条,共18条)a)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b)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行为;c)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d)对抗组织审查行为;e)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f)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g)拉帮结派、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行为“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列举(第63条-29条,共17条)a)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b)侵犯党委权利等行为;c)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d)对抗组织审查行为;e)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列举(第80条-104条,共25条)a)党组织失职行为;b)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c)失泄密行为;d)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列举(第113条-125条,共13条)a)损害群众利益行为;b)漠视群众利益行为;c)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列举(第105条-112条,共8条)a)以权谋私行为;b)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c)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d)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e)违规占用、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f)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g)权色交易等行为。“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列举(第126条-129条,共4条)a)生活奢靡行为;b)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分则”将“六大纪律”可“对号入座”,不仅告诫广大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体例、长短发生了变化,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甚至达到100%,可谓是“脱胎换骨”。制度创新源于实践创新,回顾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有助于广大党员以案释纪,深入理解条例新增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负面清单”,认清找准纪律的“底线”。(一)从典型案例看纪律处分条例新增负面清单1、违反政治纪律: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点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证明,违反各项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2、违反组织纪律: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一)从典型案例看纪律处分条例新增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