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解读税政二处2009、12、262名词解释•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又称“第二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3企业年金的起源•企业年金源自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一种属于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福利是当期消费,企业年金是未来消费,企业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企业年金体现效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4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概况•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截至2008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的6%左右,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5出台背景•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常有反映。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最近研究制定了“国税函〔2009〕694号”,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6之前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7之前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8之前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9之前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只要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办法实际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10之前的有关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20号):企业年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11“国税函〔2009〕694号”主要内容•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年金投资收益••《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12税务处理方法•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13税务处理方法•注意“三不”•1、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2、不扣除任何费用;•3、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14税务处理方法•举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15纳税环节•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16退税问题•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17退税问题•申请退税手续:•持:①居民身份证•②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③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④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18政策衔接•1、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2、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19执行时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九年十二月十日)。20适用对象•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21政策导向•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因此,“国税函〔2009〕694号”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22政策导向•比如: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体现了调节原则)。•——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体现了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23附: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24•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25•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26•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十日27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