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第4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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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目录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代位原则第六节分摊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主要内容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特征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特征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实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2.划清与赌博的界限1.防范道德风险3.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的来源委托关系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权预期利益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最大诚信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的含义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1、是保险经营信息不对称性的要求2、是保险合同附合性与射幸性特征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2、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含义:告知又称披露或陈述,是指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履行期间,对已知或应知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告知告知的内容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应作如实回答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告知告知的方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告知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告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告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证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含义保证保证的分类依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确认保证承诺保证依据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而设定的保证。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必须是书面的,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中;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如将告知事项订入合同时,其性质就转变为保证。(2)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而告知则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与告知的区别(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保险合同无效;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是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4)保证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因此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其在合同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弃权禁止反言第三节近因原则主要内容近因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的确定近因的含义引起事故发生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是指依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以判明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的确定单一原因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主要内容损失补偿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损失补偿的含义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量的限定。质量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对损失进行补偿是保险职能的体现避免使保险变成赌博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获利损失补偿的限制以保险利益为限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五节代位原则主要内容代位原则的含义代位求偿的含义代位原则的含义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损失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取得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求偿的含义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应当依法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节分摊原则主要内容分摊原则的含义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分摊方式分摊原则的含义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其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以同一保险标的订立数个保险合同1.以同一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2.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3.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4.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保险价值5.5.5.5.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制(法定分摊方式)概念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分摊方法是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计算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分摊方式(2)限额责任制概念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计算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限额总和)分摊方式(3)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该方法是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出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其赔偿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再由其他保单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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