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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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美国法美洲大陆最早的居民是印第安人,1492年,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航行到达美洲大陆。从16世纪初开始,西班牙、荷兰、瑞典、法国、英国等殖民者纷纷入侵,对北美进行激烈争夺。到1722年,英国战胜其他殖民者,在北美建立了13个殖民地。第一节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其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期。一、美国法的起源(殖民地时期)18世纪以前,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从18世纪初到北美独立战争,北美出现了接受普通法的趋势。英法七年战争后,英国确立了它在北美殖民地的统治地位。原因:第一,殖民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英国政府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立法的干预。第三,普通法文献和知识的广泛传播。1756—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二、美国法的形成(1776年—19世纪中叶)1776年至19世纪中叶,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1776年7月4日,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北美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一)美国法形成过程中的独立化倾向(二)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新法律的创制三、美国法的发展(19世纪中叶以后)19世纪中叶以来美国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法的统一化和系统化(二)法律内容的近代化(三)美国法在现代时期的发展1.行政命令增多,委托立法出现2.新的法律部门的建立和成文法地位的上升3.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加强第二节宪法一、宪法的历史渊源美国宪法虽颁布于1787年,但美国宪法精神和基本框架的形成却起源于独立战争时期。(一)《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斐逊等人起草的。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二)1781年《邦联条例》1777年11月15日的大陆会议上,各州代表达成协议,通过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一般称《邦联条例》。在1787年宪法生效以前一直起着宪法性作用。二、1787年联邦宪法(一)宪法的制定(二)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国会是国家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总统是政府首脑,也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享有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有官吏任免权、军事统率权、外交权和赦免权等。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2.制衡原则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3.限权政府原则参议院批准大法官的任命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违宪国会立法权总统行政权联邦法院司法权制约与平衡民主共和制(三)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1.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1787年《宪法》明文规定的修改宪法的唯一形式。根据《宪法》第5条的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会在两院各有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或由应2/3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自1787年《宪法》制定以来,美国共有修正案29条(第29条为修正案提案),至1995年为止,前27条修正案已经各州批准而生效。第1—10条修正案,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1789年第一届国会召开,提出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前十条修正案,又称《人权法案》。内容:“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无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处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2.宪法解释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是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3.对宪法进行补充的国会立法(四)美国宪法的影响第一,它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第二,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影响深远。第三节行政法一、美国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行政法的形成(1887—1933年)(二)行政法的发展(1933—1946年)(三)行政法的现代化改革(1947年以后)1947年以后美国行政法的现代化改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行政法调整领域的转变。(2)行政法作用的变化。(3)行政公开原则的确立。二、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一)行政组织法美国的行政组织包括总统、总统的执行机构、内阁、部、独立机构、政府公司。(二)行政程序法1946年6月1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后来经过多次修改,至今仍然有效。(三)对行政的监督和控制法美国行政法强调和侧重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这种监督和控制主要通过司法审查、总统控制、立法控制、行政公开制度等手段来实现。三、行政法的特点(一)联邦法和州法双重体系并存(二)行政司法以独立机构为主体(三)注重行政程序的完善第四节财产法美国的民商法领域的立法是以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家庭法、公司法、买卖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形式独立存在的。一、财产法的渊源财产法是美国民商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并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关于财产法的内容,散见于判例法、制定法及政府行政规范中。凡涉及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判例和制定法都属于财产法的范畴。二、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在20世纪初以前,美国财产法彻底贯彻绝对私有权原则;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财产法在对个人财产权给予保护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强调社会利益保护的优先地位。三、不动产法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建筑物、矿藏、植物及土地或建筑物上的添附物,土地是美国不动产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不动产法是美国财产法的核心。(一)土地权益1.现实权益。又称即时权益,包括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享受权,对土地的排他性占有是现实土地权益的最主要特征。2.未来利益。在美国法中,土地权益中的未来利益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现在就存在的财产权。分为回收权、继受权和取代权几种形态。(二)不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产权登记四、动产法动产在美国财产法中,主要是指除土地和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类财产。五、信托财产制度美国的信托财产制度渊源于英国。第五节契约法一、契约法的渊源契约法同财产法一样,是美国民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已废止)、《统一商法典》、《契约法重述》。二、契约法的主要内容近代美国契约法与当时的“自由放任”经济相适应,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尊重订约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这一时期的判例和成文法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三、契约法的发展契约自由原则的变化契约神圣原则的动摇。第六节侵权行为法一、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美国侵权行为法的迅速发展是在19世纪,以州法律为主,历史上,一些州判例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1)过失责任原则。(2)风险负担原则。(3)同伴工人过失规则(4)近因原则。(5)豁免原则。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开始发生变化,社会正义和归责原则的公平性问题被引入侵权行为法领域,侵权行为法发生了如下主要变化:第一,比较过失原则的应用。第二,事实自证原则的产生。第三,绝对责任原则的确立。第四,同伴工人过失原则和豁免原则的废除。第五,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的扩大。第七节家庭法家庭法主要是州法,各州的具体规定有一些差异,家庭法是在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州还制定了一些成文法以补充不足。依照普通法,婚姻关系被看做契约关系,由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订立。从联邦范围看,主要存在着宗教的和民事登记的两种婚姻形式。夫妻关系最初实行“夫妻一体”原则,已婚妇女没有单独的居住权和其他民事权利。1970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了《统一结婚离婚法》,但到现在为止,许多州尚未采用。第八节公司、保险和破产法一、公司法美国的公司制度渊源于英国法。19世纪下半叶,渊源于英国法的公司建立的特许制度走向衰微。美国公司法的主要渊源是私人诉讼判例和成文立法,主要属于州法范畴,各州都有自己的判例和成文法。1950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标准公司法》,旨在促进各州公司立法的统一。目前,该法的一些条款已被大多数州采用。二、保险法美国保险法主要是议会立法。19世纪末以来,各州还通过了一系列成文的保险法规。20世纪以来,保险法不断走向完善,制定了财产保险、意外保险、责任保险等相关法律以及特定行业保险法。三、破产法(一)破产法的历史演变:《联邦破产法》到《破产改革法》(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破产改革法》不仅对清算程序、破产原因、财产豁免、清偿顺序、重整程序等问题作了一般规定,而且对债务人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条款。第九节经济与社会立法一、反托拉斯法(一)反托拉斯法律体系的形成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反垄断法制的国家。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二)反托拉斯法的基本内容《谢尔曼法》是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案》1938年的《惠勒·利法》《合并准则》(1968年颁布并于1982年、1984年修订)二、劳工法在19世纪末以前,美国劳工关系法的主要倾向是保护雇主利益、限制工人权利。19世纪的最后十年,劳工运动取得了极大进展,各州制定的劳工保护法日益增多。20世纪30年代,由于经济危机等原因,导致工人运动进一步高涨。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的劳工关系法逐步走向民主化。三、社会福利法美国的社会福利立法也出现得较晚,社会福利立法是在劳工赔偿法等保护工人权利和利益的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世纪初的宪法革命及宪法观念的更新,为社会福利立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建立社会福利制度成为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1935年8月,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2000年通过的《老年公民自由工作法案》。第十节刑法一、刑法的结构体系美国刑法由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构成。根据联邦宪法关于联邦权限的规定,有关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行货币的惩罚、有关海盗罪和在公海上所犯的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对叛国罪的宣告和惩处等属于联邦刑事法律的范畴,其立法权由联邦行使。对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属州刑事法律范畴,其立法权由各州行使,州刑法构成刑法的主体。二、刑法的历史发展从刑法内容的变化来看,20世纪中叶以前,刑法具有镇压职能日益加强的倾向,20世纪初制定了一些旨在加强镇压的法律。20世纪中叶以后,对刑法进行了改造,刑罚趋于缓和,出现轻刑化、非刑事化趋势。具有现代特征的刑事立法出现,如行政刑法、经济刑法等。三、犯罪的概念和分类(1)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划分,有重罪与轻罪。(2)按法律渊源划分,有普通法的犯罪与制定法的犯罪。(3)按犯罪性质划分,有本质邪恶的罪与法规禁止的罪。第十一节司法制度一、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二)州法院系统州法院系统大致有州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级。(三)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法院便不能再援用。二、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美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初审、上诉审、发布执行令。民事审判采取辩论制,由权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并实行“占有优势证据”的证据原则,即要想胜诉,必须提供至少51%以上的有利证据。辛普森案(二)刑事诉讼1.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pleanegotiation)、辩诉协议(pleaagreement)。它是一种庭外活动,由控、辩双方磋商和谈判,在这一过程中,控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决等许诺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以节省诉讼时间和开支,降低诉讼成本,特别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人已承认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便不再召集陪审团听证审理而直接量刑。辩诉交易是自由裁量权最典型的体现。2.诉讼权利的宪法化没有合理根据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刑事案件中被告有取得律师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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