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进出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如下责任:一、保证将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合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它用,不私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流入非法渠道。二、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要求办理许可、备案等手续,不得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三、不得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四、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五、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如实登记易制毒化学品台账,落实防范措施,对没有合法手续的单位坚决拒绝交易,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汇报。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要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七、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八、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查处。—23—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有关资料九、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本责任书一式三份,责任单位、告知单位各执一份,一份交市禁毒办备案。有效期贰年,自年月日至年日。责任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名:日期:告知单位(当地派出所)盖章:日期:—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