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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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长江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落实我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改革现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组织方式,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决定从2015级起,全面实施学分制改革。为保证学分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学分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以培养“知行合一,学以致用”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为宗旨,探索并建立更具活力和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以及综合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教学的人性化管理,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二、学分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配套改革,整体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学分制改革。“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2015级开始,从招生入学、学费收缴、学生管理、教学组织等各个环节通盘考虑,按学分制改革要求实施人才培养全过程。分阶段,有步骤,按照人才培养、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和学校开展学分制改革条件的成熟程度,逐步实施“选课制”、“导师制”、“学分绩点制”、“弹性学制”等教学管理制度。先期主要是对通识教育类课程、学科基础类课程面向学生开放,由学生自主选课,后期随着教学资源、教学条件的改善,逐步过渡到学生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学习进程、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配套改革,整体推进”:从招生入学、学费收缴、学生管理、教学组织、教学条件建设、后勤保障等诸多方面进行改革,构建新型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组织方式,全面推进学分制改革。三、学分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建立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制和学分绩点制为核心,实施弹性学制、主辅修制、学分互认制、学业导师制、免修免听制、补考重修制等构成的教学管-2-理体系;构建“按学年注册、按学分收费选课、按学分毕业、按绩点授位”的教学管理模式;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四、学分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与要求引导学生实现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完善教学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推进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设和利用好各类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五、学分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学分制的实质是以学生为本,为适应“3235”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和学分制改革要求,必须树立以学生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正确处理好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共性要求与个性发展等关系,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整合、共享教学资源,加强基础学科教育,突出研究性课堂教学;进一步提高选修课程学分比例,允许学生跨学科、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修课程;进一步推进按大类招生培养,实施分级、分类、分流教学,打通主修、辅修专业的界限,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和多样化发展,全面适应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综合素质高,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培养计划(第一课堂)和自主发展计划(第二课堂)两部分构成(详见《长江大学关于制定学分制本科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第一课堂主要任务是完成人才基本规格的培养,第二课堂旨在促进人才的个性发展,其中第一课堂是主体,第二课堂是第一课堂的补充,二者相互结合,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二)实行弹性学制1.我校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为5年),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在校学习3-6年(5年制专业为4-7年)。2.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提-3-前安排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基本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在办理延长学制手续后,按在校生管理,未办理延长学制手续的,按结业处理。3.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停学,不含服兵役)超过6年(5年制专业超过7年),自行退学。(三)实行以学分绩点为核心的学籍管理1.学分计量制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上机)原则上每16个学时计为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周计为1个学分。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百分制≥60分、五级记分制及格(含)以上,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应同时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的各科成绩,以最高成绩记载。2.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学分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各类评优奖励、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提前毕业、推荐免试研究生、学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radePointAverage,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不同考核方式课程成绩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如下:五级制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对于成绩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绩点数43210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60绩点数4.0-5.03.0-3.92.0-2.91.0-1.90-4-3.毕业与学位不同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特点设定毕业学分,工学类、医学类、艺术类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四年制控制在170学分以内,五年制控制在210学分以内,其他专业控制在160学分以内。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数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毕业条件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本专业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1.5(含)以上,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即可授予学士学位(详见《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四)实行选课制1.为实现教学资源优化配置,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实行选课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学生跨学科、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详见《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2.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自己的学习能力,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选定课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听课方式和学习进程。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以22~24学分为宜,但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班除外),不得超过30学分。3.学生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学分制培养方案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自主选择:(1)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层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学生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自主选择修读各类课程。对实行分级分类教学的各类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选择比培养方案设定的层次(级别)要求更高的课程,但不能选择低于培养方案所规定层次(级别)的课程。(2)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遵循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变动培养方案中课程的进程安排,提前或延后修读有关课程。但对于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在选修先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之后方能选修后续课程。(3)自主选择听课方式。学生修读课程,除“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身体原因除外)及实践教学环节外,可选择全程听课、部分听课(间听)和免听课-5-三种修读方式的一种,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测试、考试,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4)自主选择任课教师。对两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的课程,学校逐步实行学生自主选择任课教师。4.学校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学资源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扩大选修课程的比例,保证选课制的正常实施。5.学生选课应尽量避免时间冲突。当无法避免时间冲突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不能选修上课时间完全冲突的课程。(2)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5的学生,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选部分时间冲突的课程。但每门课程每周的冲突时间不得多于一次课(2节),且必须优先保证必修课。免听课程的实验、作业不能免做。在允许的课程时间冲突范围内,学生不听其中一门课程应向任课老师请假。6.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若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学习和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属必修课的必须重修,属选修课或任选课的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7.为了保证知识传授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对于需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如高数、物理、外语等),应连续选课学习。否则,该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作废。8.根据选课类型选课人数少于15-20人的课程不开设。选课人数多于开课容量时,优先保证主选年级和重修学生选课,然后其他学生按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的原则选课。(五)实行免修免听制1.学生已取得某门课程学分或已获得与某门课程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证书,可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相应课程免修申请。2.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测试、考试。3.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身体原因除外)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4.每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免修、免听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审批。-6-(六)实行补考重修制1.课程首次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补考。其中,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不组织补考。如补考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重选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应跟班重修。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2.补考课程成绩合格后记为60分或D(及格),改选课程和重修课程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3.课程考试已及格,但学生愿意继续深入学习或对已取得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重修仅限一次,其最终成绩可按两次考试中的最高分登记。(七)实行实验室开放制为满足选课制要求,学校教学实验室实行开放制,即根据实验要求和学生数量,分时段、每天12小时对学生开放;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时间安排预约进实验室做实验;实验室进行考勤、收发实验报告;任课教师根据预约时间进行实验指导、批改实验报告。(八)实行学分互认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学分互认机制,是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高校之间、专业之间和区域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重要途径。凡与学校签定学分互认协议的高校和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在课程要求上达到了学校课程标准并考核合格,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转换为本校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详见《长江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九)实行主辅修(含双学位)制1.主辅修(含双学位)制是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有个性化发展要求和学习潜力的学生修读其他专业。详见《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主修本专业以外的一个专业为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7-3.学生必须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位后才能取得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资格,否则,其所修课程和学分只能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和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学分登记。4.学生在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前提下,其修读的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相关要求的,可发给长江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在主修专业符合授位条件的前提下,若辅修专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5.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申请程序为学生本人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期限内按开始延长当年新生入学学分标准缴费,学生由修读学院随相应年级管理。6.学校将逐步打通主辅与辅修的界限,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机会。(十)实施学业导师制1.实行学业导师制是发挥学分制优势的重要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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