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其特点是: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刑罚方法,即刑种。2、刑种是立法者选择确定的。3、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4、是刑法规定的。5、体系确立的依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目的的实现。刑罚方法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1、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为标准,刑罚可以分为:一、刑罚体系的概念第一节刑罚的体系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如剥夺政治权利。2、以能否单独适用为标准,可分为: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独立或附加适用均可。1、教育功能。2、威慑功能。3、科学化功能。4、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主刑,就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并科适用。一、管制(一)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二)管制的特点:1、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2、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第二节主刑(三)管制的概念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一)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A、性质不同;B、适用对象不同:C、适用的机关不同;D、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二、拘役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行劳动改造。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三)拘役的概念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二)拘役的特点:(一)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A、执行的场所不同;B、执行的机关不同;C、期限不同;D、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E、法律后果不同。(二)有期徒刑的特点是: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监狱、少年犯管教所)。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三、有期徒刑(四)有期徒刑的概念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一)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A、期限不同;B、无期徒刑具有不可分性;C、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二)无期徒刑的特点:1、剥夺人身自由。2、无期限的剥夺。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无期徒刑(三)无期徒刑的概念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法方法。(一)我国死刑之存废(二)我国对死刑的限制;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适用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五、死刑4、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保留死缓制度。它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1)死缓的适用对象是:罪该处死;具有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节。(2)死缓的法律后果:A、死缓期间,犯故意罪的,执行死刑;B、死缓期间,没有犯故意罪,期满减为无期徒刑;C、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三)死刑的概念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法方法,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又称为从刑。一、罚金(一)罚金的适用对象是贪图钱财的犯罪以及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二)罚金的适用方式有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三)罚金的数额刑法规定了五种数额幅度:比例制;倍比制;比例兼倍比制;特定数额制;抽象数额制。第三节附加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根据犯罪手段、对象、后果、时间、地点等决定。此外,还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承受力,不然,判处罚金无法执行。(五)罚金的缴纳方式一次或分次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少或免除缴纳。(六)罚金的概念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不同于罚款: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机关不同;法律根据不同。(四)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一)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1、应当附加剥夺2、可以附加剥夺3、独立适用。(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起算、执行(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起算问题。(2)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3)独立判处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同,同时执行。二、剥夺政治权利(5)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的,将“终身”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三)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的权利限于刑法第54条的规定。其适用对象是严重的犯罪,也可是较轻的犯罪。(一)没收财产与罚金不同。(二)没收财产与追缴犯罪所得物品、违禁品、犯罪使用的物品不同。三、没收财产1、与罚金选择并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2、并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没收财产。3、可以并处。(四)没收财产的范围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五)没收财产的归属问题一是上交财政;二是发现没收的财物中,有公民个人财产的,应当归还;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三)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一是上交财政;二是发现没收的财物中,有公民个人财产的,应当归还;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六)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七)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中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性的差别。四、驱逐出境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适用对象是犯罪人,其性质仍然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经济损失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是罪行轻而免于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给予适当的处理。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