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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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西南大学法学院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般要件与特殊要件。一、犯罪主体的概念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定罪意义量刑意义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犯罪论之犯罪主体本质: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的能力,是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与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统一。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及本质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必须的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犯罪论之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能力。即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性质、后果、意义的认识,进而控制、支配自己是否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没有辨认能力就没有控制能力,有控制能力则表明有辨认能力。二者缺乏其一,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责任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密切关系决定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犯罪论之犯罪主体(一)概念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及阶段划分14周岁16周岁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注意:这里是指8种行为,而非仅指8种罪名。18周岁一、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第三节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犯罪论之犯罪主体(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1.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2.责任年龄计算的时间基准:应以行为时为基准3.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1)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其在不满14周岁时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只追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如果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只追究已满16周岁后行为的刑事责任。第三节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犯罪论之犯罪主体(四)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说明:A.未成年人对严重犯罪已经具备相应的辨认控制能力B.对未成年人重教育轻处罚的刑事政策C.易为性常发性的犯罪特点讨论:A.故意杀人与故意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能否包括普通犯和转化犯强奸能否包括普通强奸和奸淫幼女抢劫能否包括抢劫罪和其他抢劫犯罪投毒能否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例如:15周岁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B.15岁绑架故意杀人如何论处?15岁决水杀人的?15岁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杀人的?15岁拐卖妇女幼女并奸淫的?小结:八种犯罪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理由:a.构成要件的文义范围内合理解释;b.年龄影响犯罪性质的评价范围犯罪论之犯罪主体1.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这里的“应当”应理解为“必须”、“一律”。2.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也不允许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第三节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犯罪论之犯罪主体二、精神障碍(一)完全无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判断标准:同时具备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二)间歇性精神病人(三)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四)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应负刑事责任,且不减轻责任。1.不知自己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还饮酒,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犯罪论之犯罪主体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一)完全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完全无责任能力:一是不满14周岁的幼年人;二是因精神障碍完全丧失了辨认与控制能力的人。(三)减轻责任能力: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生理缺陷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犯罪论之犯罪主体思考题1.甲,15岁,因经常沉溺于暴力网络游戏.为获得玩游戏的钱,学着网络游戏中的暴力现象绑架了一名邻居家的男童.并电话向其父母索财,后因恐惧杀死了该男童.问题:对甲应如何处理?2.甲15周岁,系我国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海洛因’及’50克’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构成:A走私毒品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贩卖毒品罪D走私、贩卖毒品罪?思考题犯罪论之犯罪主体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特殊身份的概念1.概念: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状态。例如:职务侵占罪贪污罪2.分类:可分为自然身份、法定身份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或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①影响定罪(如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主体构成要件要素)②影响此罪彼罪区分(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拆开毁弃隐匿邮件电报罪)③影响无身份者的定罪(内外勾结窃取公款的)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身份影响量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非主体构成要件要素)第四节特殊身份犯罪论之犯罪主体•3.特点:第一,仅指行为人行为时所具有的身份。•实施犯罪行为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如首要分子、特定犯罪目的、动机等心理状态、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不是特殊身份•第二,作为犯罪主体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仅仅就单独直接实行犯而言、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受特殊身份限制•例如:普通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可以成立贪污罪共犯•第三,特殊身份既可是自然身份法定身份,也可是终身身份临时身份•例如:强奸罪、脱逃罪贪污罪伪证罪•4.地位:特殊身份是某些犯罪的犯罪主体要件要素。•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e.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身份(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6.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传播性病人员)7.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生产者销售者)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9.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非法行医罪)——消极的身份犯第四节特殊身份二、特殊身份的类型犯罪论之犯罪主体积极身份犯第五节单位犯罪主体要件一、单位犯罪的立法沿革及发展趋势1.大陆法系:“社团不能犯罪”过去不承认现多在特别刑法或附属刑法中承认2.英美法系:实用主义率先承认法人犯罪3.国际公约:要求承认法人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趋势单位犯罪立法化、法典化第五节单位犯罪主体要件犯罪论之犯罪主体三、研究意义(一)对定罪的意义(二)对量刑的意义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利益或本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2.特征:1)是单位本身犯罪,而非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合2)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3)为本单位利益或本单位全体成员利益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4)必须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构成犯罪。第五节单位犯罪主体要件犯罪论之犯罪主体各国立法例一是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二是单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1.一般情况下,采取双罚制第31条2.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采取单罚制。第161条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3.是单位整体负的刑事责任,而非单位内部全体成员负的刑事责任犯罪论之犯罪主体1.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单位:目的或宗旨合法、手续合法注意:为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共同犯罪。3.必须相对独立: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核算、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注意: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范围,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四、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论之犯罪主体一、关于责任能力的理解1.行为能力说,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力。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本章重点问题提示犯罪论之犯罪主体二、关于为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规定的理解1.《刑法》第17条第2款所列的8种犯罪是8种具体的罪名还是8种犯罪行为?2.《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犯罪是否包括间接故意?3.《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犯罪是否仅限于犯罪既遂?4.《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否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5.《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6.《刑法》第17条第2款将贩卖毒品罪列为应予追究的犯罪之一是否适当?本章重点问题提示犯罪论之犯罪主体五、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否定说。2.肯定说。本章重点问题提示六、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1.以两罚制为主体以单罚制为补充。2.两罚制论。3.三罚制为基础、单罚制为辅论。犯罪论之犯罪主体•1.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问: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1.(1)王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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