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航空法与《芝加哥公约》接轨内容航空法概括我国航空法与《华沙公约》接轨内容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有关国际人(或)物的入境办法我国航空法与国际刑法体系接轨内容目录CONTENTS第一部分PARTONE航空法概括第6课航空法1.航空法概括1.1航空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由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3月1日实施。第6课航空法1.航空法概括1.2我国航空法体系:母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航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安全保卫条例》、《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航行业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器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管制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第6课航空法第二部分PARTTOE我国航空法与《芝加哥公约》接轨内容第6章航空法2.我国航空法与《芝加哥公约》接轨内容2.1完全排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领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6课航空法2.2完全排他原则和人类生命安全: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提到:“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的上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2.我国航空法与《芝加哥公约》接轨内容:第6课航空法第三部分PARTTHREE我国航空法与《华沙公约》接轨内容第6章航空法3.我国航空法与《华沙公约》接轨内容3.1货物托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的要求。(内容较多,P120页)。《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8条规定:“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第6课航空法课堂链接坐飞机需要托运的物品:坐飞机哪些物品需要托运?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了解。第6课航空法案例分析1:方某诉讼某航空公司2005年10月27日,方某在汕头机场委托该航空公司运输用编织袋包装的复读机一件,总重量为36千克,价值21600元。合同约定货物在成都机场自提,方某支付了运费277元,但成都方面并没有提到货物。为此,方某请求法院判令这家航空公司偿还自己的损失21600元,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360元等。航空公司提交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作为典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合同是成立的。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相关规定,赔偿额最高每公斤20元。方某提出货物损失21600元,既没提供货物实际名称、重量、金额等证据,又没有其它法律依据,航空公司不予认同。方某提出直接经济损失1360元,也不能证明是货物丢失所必然产生的损失。3.我国航空法与《华沙公约》接轨内容:第6课航空法3.我国航空法与《华沙公约》接轨内容:第6课航空法法院判决:龙湖法院认为该航空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有关规定,对货物的赔偿受赔偿责任限额限制。并参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由于方某在托运货物时未声明货物价值,应以货物毛重每千克人民币20元作为赔偿标准,即赔偿货物损失720元。同时,方某为处理货物丢失事宜曾自己前往成都并支出了路费,属于该项损失的间接损失,这家航空公司应当赔偿这笔车票费和机票费。为此,该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由该航空公司赔偿方某货物损失720元、运费277元和车票机票款1360元。3.我国航空法与《华沙公约》接轨内容:第6课航空法3.2旅客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3.我国航空法与《华沙公约》接轨内容:第6课航空法3.2旅客赔偿:《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20元。”3.我国航空法与《华沙公约》接轨内容:第6课航空法案例分析2:5.7大连空难2002年5月7日21时24分,北方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在大连海域失事,机上103名乘客、9名机组人员全部罹难。这一空难事故被称为大连5·7空难。通过调查,并经周密核实,认定“5·7”空难是一起由于乘客张丕林纵火造成的破坏事件。3.我国航空法与《华沙公约》接轨内容:第6课航空法处理结果:经过协商,航空公司给每位乘客赔偿最低18.4万,最高19.4万元。包括:国家规定7万元最高赔偿,人道主义精神费6.3万,行李托运费2000元,随身行李和物件4000元,抚恤金2万元,丧葬费5000元,交通住宿伙食补助2万元,共18.4万元,遗体没有被打捞上来的,另外没人增加1万元。张丕林在坐飞机前,共买了6份保险,保额达到140万,但是因为纵火,所以被拒付保险赔偿,6家保险公司向张丕林的母亲金桂贞送达了《拒赔通知书》。3.我国航空法与《华沙公约》接轨内容:第6课航空法第四部分PARTFOUR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第6章航空法4.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4.1什么是第三人:对于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人之外的人,被称为第三人,在航空器运输过程中,航空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之外的人都是第三人。航空器经营人应该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章就规定了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P124-125)《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6课航空法案例分析3:包头空难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出现事故,坠入包头市南海公园的湖中并发生爆炸起火,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以及地面2人共55人在事故中丧生。4.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第6课航空法处理结果:2009年,空难索赔案立案,先后进行了20多次庭前谈话和证据交换。直到2012年10月9日,索赔案正式开庭,32位家属索赔1.32亿。包头空难地面遇难者白德金的老伴马秀兰后来与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签订了《“11·21”空难赔偿款支付收据暨责任解除书》,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共向他们支付了赔偿金39.3万元。除此之外,东方航空云南公司还向南海公园赔偿水体污染治理费2140万元。4.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第6课航空法第五部分PARTFIVE有关国际人(或)物的入境办法第6章航空法5.有关国际人(或)物的入境办法5.1有关国际人的入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03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疫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除此之外,我国对民用航空人员入境放行还颁布了相对法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民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第6课航空法5.1有关国际人的入境办法:5.1.1艾滋病与中国:1985年一位美籍阿根廷游者来我国后,在西安因发高烧.腹泻经治疗无效转入北京协和医院,不久死亡。经与病人在美国的私人医生联系证实,此人在美国已被确诊为艾滋病,这是中国大陆医生首次目睹的艾滋病病人。5.有关国际人(或)物的入境办法第6课航空法5.1有关国际货物的入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0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实施的入境出境、海关、检疫等检查。”我国对民用航空货物出入境放行还颁布了相对法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5.有关国际人(或)物的入境办法第6课航空法5.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5.有关国际人(或)物的入境办法第6课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出口报关单5.有关国际人(或)物的入境办法第6课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出口报检单5.有关国际人(或)物的入境办法第6课航空法案例分析4:钼走私2011年12月29日,获一起走私钼铁大案,该案走私钼铁610吨、铬铁192吨、硅铁78吨,案值近1.2亿元,涉嫌偷逃税款近2000万元。钼铁、硅铁、铬铁等铁矿石为国家限制出口商品,自2008年以来出口关税一直在20%左右,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两高一资”商品。5.有关国际人(或)物的入境办法第6课航空法我国哪些物品禁止进出口?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了解。课堂链接第6课航空法第六部分PARTSIX我国航空法与国际刑法体系接轨内容第6章航空法6.我国航空法与国际刑法体系接轨内容6.1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第15章规定了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应负的法律责任。(P127-128,第191条—200条规定)。6.2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危害航空安全应负刑事责任的罪行有10种: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违反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定重大事故罪、毁坏航空器罪、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破坏航行设施罪、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民航主管相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第6课航空法案例分析5:张振海劫机案1989年12月16日,张振海携妻带子登上了去往上海的飞机。飞机起飞约20分钟后,张振海腰藏一爆炸装置并威胁机组人员说:“我要去南朝鲜,我带了六两TNT炸药”,“我们全家都来了,不想活了”,“你要是骗我,落地后我也把飞机炸掉”。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机长为保护飞机和乘客安全,不得不同意将飞机驶往南朝鲜。由于南朝鲜机场拒绝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于1989年12月16日14时52分降落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事发后,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非常重视,派人亲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日本当局也给予了合作,使得被劫持的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和子顺利返回中国。6.我国航空法与国际刑法体系接轨内容第6课航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