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刘连生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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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一定的目的,对保险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主体行为所进行的约束和管制,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此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二、保险监管的原因1.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2.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3.保险业是最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三、保险监管的模式1.北美型,是强势监管,既监管条款、费率等经营管理活动,又监管最低偿付能力。2.英国型,是弱势监管,给公司有很大自由度。监督精力集中于公司财务和偿付能力上,规定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主要特征是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由市场调节,政府不直接干预保险公司的承保和资金的运用,保险监管的重点在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上。四、保险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保险公司必须接受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保险监管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监管。2.维护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原则3.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4.综合管理原则: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五、保险监管的目标1.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2.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保险监管的主体保险监管主体是指保险行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包括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第一层次监管是保险的国家监管,即宏观监管;第二层次是保险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对保险人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属于中观监管;第三层次是保险企业通过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和内控措施进行的自我监管,即微观监管。保险行业自律的强化趋势和保险监管的“宽松化”。二、保险监管的客体即保险市场的被监管者,包括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三、保险监管的内容1.组织监管:国家对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停业清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以及外资保险企业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2.业务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企业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再保险业务以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督和管理。“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它险种和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再保险监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3.财务监管:国家对保险财务的监管包括对资本金和保证金、准备金、偿付能力、保险投资及财务核算的监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一、保险监管的一般方式1.公示方式,即监督机关对监管对象不加以任何直接管理,而仅将其资产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这是最为宽松的监管方式。优缺点,英国采用。2.规范方式,又称准则主义或形式主监督主义,是指政府规定保险业经营的一般准则,并要求保险业工作共同遵守监管方式。这种方式比公示严一点,但政府对保险业是否真正遵守规定,仅在形式上加以审查。荷兰3.实体方式,即国家制定有完善的保险管理规则,监管机关具有较大的权威和权力。中国、美国、日本。二、我国的保险监管方式1.稽核:承保、理赔、财务2.检查:现场和非现场3.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4.整顿5.接管一、经营环境:宏观经济形势、保险业的国民经济地位、行业竞争状况及行业监管政策措施。二、经营理念与战略三、公司组织结构四、经营业务能力五、投资组合六、风险管理:精算风险、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作风险。七、财务分析:获利能力、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与流动性、财务杠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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