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合议制度第三节回避制度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第二节合议制度一、概念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审判员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辛普森案陪审团的组成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刑事案件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组成的陪审团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民事案件陪审团中有9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万美元。5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克林顿总统在判决后的当天即向全国发表讲话,称美国的司法制度也许会有缺陷,但我们都尊重这种法治传统,既然陪审团作出了这一判决,大家都应遵守之,保持冷静。他在两天以后也警告说,辛普森被判无罪可能会造成新的种族分裂。(一)合议庭审判长担任(二)合议庭成员应始终参与审判活动(三)合议庭审判活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三节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概念二、回避的情形和适用的对象三、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四、我国回避制度的评价我国的回避制度从根本上讲是非约束性的,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回避制度就形同虚设,现实中存在的审委会定案,院长和庭长批案,使当事人无法知道是否他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更不可能利用回避制度使他们回避。虽然说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该权利的落实仍然有待不断的改革和完善。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公开审判的内容和要求三、公开审判在现实中应注意的问题四、公开的审判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1)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能够促使法官依法公正审判。(2)公开审判能够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案情和提供证据。(3)有利于法制宣传和教育。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1.是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活动;2.是向社会公开,允许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采访和报道公开审判的要求是:公开审判的案件,除合议庭评议不公开外,整个审判过程均应当公开。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必须公开宣告。(一)在我国公开审理案件能否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二)应否作到法官心证的公开,防止裁判的突袭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的概念二、理论界对于两审终审制提出的改革意见(一)两审终审制的弊端(二)审级制度改革的建议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在这四级法院中除了最高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余的三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我国历史上的审级制度中华民国时期三审终审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1954年开始(1954年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1982年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将此规定为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世界主要国家审级制度比较美国联邦法院三级三审制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德国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高等法院法国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英国四级三审制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日本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1.A诉B案件中,由于案件比较复杂,该案件被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A聘请的代理人是王五,王五的叔叔C是该院院长。B向法院提出要求C回避,问这一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2.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3.1993年7月,原告某工厂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买卖打桩机的合同,原告以16万元从被告处买得打桩机一台,双方货款两清。后原告在使用中发现打桩机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便提出退货,被告不同意,原告于同年10月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原告得知被告已经停产,担心被告无还款能力,提出将打桩机退回,只要被告一个月内退款12万元。被告同意,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对这一协议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此调解协议虽不合理,但符合处分原则,是合法的,法院应予认可;另一种认为,此协议虽系自愿达成,但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处分原则,法院不应认可。你怎么看待这一问题?下列有关辩论原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辩论权的行使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B.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性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性内容;C.法庭辩论为辩论原则的全部表现形式;D.辩论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进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审理的一起上诉案件确有错误,便依法定程序提起了再审,由原先审理本案的审判员刘、丁某与本院聘请的陪审员于某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刘某的意见与审判员丁某和陪审员于某二人的意见不一致,最后决定依刘某的意见作出判决,并注明此判决可以上诉。据此请问本案审理有哪些错误?()A.再审合议庭没有另行组成B.合议庭依第二审程序组成时不应吸收陪审员参加审理C.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D.本案再审判决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