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个人独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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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2011年的分值为9.5分,近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本章考点不多,大部分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不大。考生应熟练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重点关注案例题(2009、2010、2011、2012年)。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3题4.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题1题7分合计5题6.5分2题2.5分3题9.5分考点年份/题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009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1年多选题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单选、2012年案例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2007年案例分析题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2005年多选题合伙人的债务清偿2004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退伙2005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财产继承2008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单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有限合伙企业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2010年多选、2012年案例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1)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不包括法人。(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考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2011年)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答案】ACD2、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考题1·单选题】自然人甲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9年原制度)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B.甲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C.甲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D.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答案】C【考题2·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9年新制度)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企业章程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答案】ABD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2000年综合题、01年、04年单选题)(1)对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链接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对内——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题·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1年)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答案】A2、法定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例题·多选题】张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A.未经张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张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张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张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答案】BD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1.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例题·单选题】张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张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张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张某的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D2、债权申报期限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提示】此清偿顺序中没有先支付“清算费”。而在《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中都有“清算费”。其次在破产法中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是同一顺位。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考题1·多选题】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2003年)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答案】BCD【考题2·单选题】甲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01、06、10年)A.甲不再清偿B.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C.甲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D.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清求的,则不再清偿【答案】D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2000年单选)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链接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链接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题·单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2000年)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缴纳罚款C.缴纳罚金D.没收财产【答案】A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解释】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解释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解释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解释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合伙协议【解释】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评估。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③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提示】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4.企业名称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解释】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二)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同共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对内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对外转让(先看约定,再看法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2011年案例分析)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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