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毒品珍爱生命——解读《禁毒法》胡青松律师湖北松之盛(襄樊)律师事务所个人简介胡青松,湖北松之盛(襄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二级合伙人,199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自200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主要内容一、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二、我国禁毒法律体系三、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四、现场解答法律咨询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一)毒品在中国的早期传播唐初:阿拉伯商人将鸦片和罂粟朝贡给中国皇帝。鸦片为药用,罂粟为一种名贵的观赏花草。明朝:鸦片成了贵族热衷的“神品”,逐步形成了一个吃鸦片的阶层。清朝:清初,吸食鸦片之风逐渐成为当时社会的不良习俗。清朝中叶后,鸦片贸易成为西方列强对华政策。至19世纪30年代后期,鸦片问题开始动摇清朝封建统治基础,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生死存亡。毒品的逐步泛滥及其对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日益巨大的负面影响,成为中国禁毒法诞生的催化剂。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二)中国禁毒法的起源与清朝的禁烟法世界上第一个禁烟令:雍正七年(1729年),清朝雍正皇帝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禁烟令。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禁烟法典:1838年,道光皇帝颁布《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将清廷历次发布的有关禁贩、禁吸、禁种的规定合编为39条,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禁烟法典。鸦片战争后的“弛禁”:两次鸦片战争中国均惨败,鸦片贸易合法化,清政府解除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的法令,直到发展成鸦片税成为财政支柱。清末相对完备的禁毒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06年9月清政府提出“十年禁烟计划”,开始了清政府的第二个禁烟时期,一系列法令的颁布,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禁毒法律体系。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三)民国时期的禁烟法辛亥革命胜利后,民国政府继续推行禁烟政策。孙中山、袁世凯、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发布了新的禁烟法令;1935年,国民政府推出“六年禁烟计划”;抗战时期迁都重庆后,国民政府又制定了“三年禁烟善后计划”。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均坚持了禁烟政策。由于政府腐败、外患、内战等各种原因的交织,到1949年,国内罂粟种植面积竟高达2000万亩,吸毒者达2000万之众。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四)建国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禁毒法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禁毒运动,并制定发布了不少禁毒法令。1953年,中国政府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无毒国。新中国能在短短三年内禁绝毒品,禁毒法功不可没。20世纪60年代初期以后,私种罂粟和贩毒在部分地区出现反复。政府规定对吸毒者实行强制戒毒。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后期,由于对毒品的有效控制及法制建设的滞后,我国禁毒立法的数量不多。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立法思想下,禁毒法规还明显具有粗而不细的特点。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五)20世纪80年度至今的禁毒法1979年《刑法》规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981年《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制定《强制戒毒办法》1997年新《刑法》专设毒品犯罪章节;2003年司法部发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禁毒法》。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禁毒法体系国际公约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共计七十一条。其章节分别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四章戒毒措施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一)禁毒法总则的五大亮点亮点一: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禁毒工作方针的变迁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一)禁毒法总则的五大亮点亮点二: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亮点三: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将组织机构写入法律,这是在其他立法中不多见的,也是由禁毒工作有特殊性决定的。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二)毒品宣传教育禁毒工作重在预防,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抑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在第二章第11条至18条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为: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三)毒品管制原植物种植管制药用原植物的加工、存储国家重点警戒目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和查验制度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制度边境、交通要道、口岸及车站、机场、码头毒品检查海关毒品检查邮政企业邮件检查娱乐场所巡查制度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四)戒毒措施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检测登记新戒毒模式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四)戒毒措施《禁毒法》规定的各种戒毒模式的组合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四)戒毒措施六项具体工作制度:吸毒人员检测制度:公安机关实施吸毒人员登记制度: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社区戒毒制度:公安机关决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社区康复制度:公安机关决定,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执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卫生、公安、药监部门实施。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五)法律责任第61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禁毒法新增加的处罚条款)第62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人性化执法措施)谢谢大家!本部: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8号帅府商通大厦四楼邮码:430077电话:027-8677038586773646传真:027-86777385:szs@sunshine-hb.com分所:湖北松之盛(襄樊)律师事务所地址:襄阳市七里河路2号铁十一局办公楼十楼邮编:441003电话:0710-3718395传真:0710-3718396E-mail:xffs@sunshine-h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