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毒品珍爱生命——认识《禁毒法》、《禁毒条例》、《治安处罚法》主要内容一、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二、我国禁毒法律体系三、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四、现场解答法律咨询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一)毒品在中国的早期传播唐初:阿拉伯商人将鸦片和罂粟朝贡给中国皇帝。鸦片为药用,罂粟为一种名贵的观赏花草。明朝:鸦片成了贵族热衷的“神品”,逐步形成了一个吃鸦片的阶层。清朝:清初,吸食鸦片之风逐渐成为当时社会的不良习俗。清朝中叶后,鸦片贸易成为西方列强对华政策。至19世纪30年代后期,鸦片问题开始动摇清朝封建统治基础,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生死存亡。毒品的逐步泛滥及其对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日益巨大的负面影响,成为中国禁毒法诞生的催化剂。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二)中国禁毒法的起源与清朝的禁烟法世界上第一个禁烟令:雍正七年(1729年),清朝雍正皇帝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禁烟令。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禁烟法典:1838年,道光皇帝颁布《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将清廷历次发布的有关禁贩、禁吸、禁种的规定合编为39条,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禁烟法典。鸦片战争后的“弛禁”:两次鸦片战争中国均惨败,鸦片贸易合法化,清政府解除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的法令,直到发展成鸦片税成为财政支柱。清末相对完备的禁毒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06年9月清政府提出“十年禁烟计划”,开始了清政府的第二个禁烟时期,一系列法令的颁布,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禁毒法律体系。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三)民国时期的禁烟法辛亥革命胜利后,民国政府继续推行禁烟政策。孙中山、袁世凯、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发布了新的禁烟法令;1935年,国民政府推出“六年禁烟计划”;抗战时期迁都重庆后,国民政府又制定了“三年禁烟善后计划”。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均坚持了禁烟政策。由于政府腐败、外患、内战等各种原因的交织,到1949年,国内罂粟种植面积竟高达2000万亩,吸毒者达2000万之众。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四)建国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禁毒法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禁毒运动,并制定发布了不少禁毒法令。1953年,中国政府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无毒国。新中国能在短短三年内禁绝毒品,禁毒法功不可没。20世纪60年代初期以后,私种罂粟和贩毒在部分地区出现反复。政府规定对吸毒者实行强制戒毒。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后期,由于对毒品的有效控制及法制建设的滞后,我国禁毒立法的数量不多。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立法思想下,禁毒法规还明显具有粗而不细的特点。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历史沿革(五)20世纪80年度至今的禁毒法1979年《刑法》规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981年《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制定《强制戒毒办法》1997年新《刑法》专设毒品犯罪章节;2003年司法部发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禁毒法》。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禁毒法体系国际公约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共计七十一条。其章节分别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四章戒毒措施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戒毒条例》即将出台)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0条)。主要内容包括:禁毒法立法目的;毒品的定义;禁毒的社会责任;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禁毒工作保障;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鼓励禁毒科学技术研究;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工作,等等。三、《禁毒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各宣传单位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共场所落实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对内部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基层组织的禁毒现场教育义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禁毒教育防范义务,等等。第三章毒品管制,共12条(19-30条)。是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毒品原植物的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和许可、查验制度;流入非法渠道的控制;禁止非法传授制毒方法;公安、海关、邮政等部门查缉毒品的职权;娱乐场所的禁毒防范职责;涉毒案件财物的收缴和处理;涉毒资金的反洗钱调查;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等等。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共8条(11-18条)。是关于戒毒措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治疗和教育挽救措施;涉嫌吸毒人员的检测及登记;社区戒毒的程序与期限;社区戒毒的工作机制;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戒毒医疗机构的职责;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及决定机关;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及其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及救济措施;授权国务院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场所设置等作具体规定;戒毒人员的入所检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职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配备和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探访、探视、及物品检查;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社区康复的期限和规定;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戒毒人员不受歧视的权利,等等。第四章戒毒措施,共22条(31-52条)。是关于禁毒国际合作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国家禁毒委员会是代表国家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的主体;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工作;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的分享;以及对外发展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及替代产业,等等。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共6条(53-58条)。是关于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妨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责任;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管制的法律责任;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责任;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非法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法律责任;戒毒医疗机构发现吸毒不报告的法律责任;违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法律责任;禁毒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歧视戒毒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等。第七章附则,共1条(71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及法律效力的规定,附则是法律、法规的附加性条款的总和,一般就法律、法规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包括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专用名词和专业术语的解释、适用范围、立法权和解释权、施行时间、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等内容。附则与法律、法规的总则、分则和罚则一样,都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2条(59-70条)。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一)禁毒法总则的五大亮点亮点一: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禁毒工作方针的变迁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一)禁毒法总则的五大亮点亮点二: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亮点三: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将组织机构写入法律,这是在其他立法中不多见的,也是由禁毒工作有特殊性决定的。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二)毒品宣传教育禁毒工作重在预防,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抑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在第二章第11条至18条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为: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三)毒品管制原植物种植管制药用原植物的加工、存储国家重点警戒目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和查验制度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制度边境、交通要道、口岸及车站、机场、码头毒品检查海关毒品检查邮政企业邮件检查娱乐场所巡查制度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四)戒毒措施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检测登记新戒毒模式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四)戒毒措施《禁毒法》规定的各种戒毒模式的组合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四)戒毒措施六项具体工作制度:吸毒人员检测制度:公安机关实施吸毒人员登记制度: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社区戒毒制度:公安机关决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社区康复制度:公安机关决定,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执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卫生、公安、药监部门实施。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五)法律责任第四章戒毒措施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第一章第4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第二十五条社区戒毒应当由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社会工作者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负责实施。负责女性社区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应当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戒毒人员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属以及其就学、就业、就医的单位,应当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社区戒毒工作。《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戒毒条例》第61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禁毒法新增加的处罚条款)第62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人性化执法措施)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