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监局保险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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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监局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和管理指南2017年10月目录第一部分机构管理事项第一章保险机构筹建.................................................................2第二章保险机构开业.................................................................6第三章保险机构改建.................................................................8第四章保险机构变更营业场所................................................10第五章保险机构撤销...............................................................11第六章保险机构更名...............................................................12第七章关于营业场所的说明事项.............................................13第八章保险机构出单点管理....................................................14第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事项第九章任职资格条件................................................................16第十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19第十一章拟任高管人员任前知识测试......................................21第十二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时限......................................23第十三章不需重新审查任职资格的情况..................................25第十四章任职资格自动失效....................................................26第十五章不予核准任职资格....................................................27第十六章临时负责人...............................................................29第三部分格式文书及规范要求第十七章格式文书..................................................................31第十八章规范要求..................................................................32附录:保险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格式文书样本...........................33-1-第一部分机构管理事项-2-第一章保险机构筹建一、筹建条件(一)申请筹建,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二)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1.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2.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3-3.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4.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5.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6.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7.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8.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1.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2.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3.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4.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5.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二、筹建申请材料筹建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4-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内蒙古保监局提出申请。筹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四)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五)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七)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八)提供相关反洗钱说明材料,包括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和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九)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5-(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二)、(三)、(四)、(九)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三、筹建要求(一)核准开业的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原则上需经过三个月的考察期,证明有适当的管理管控水平后,方可申请筹建下级机构。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二)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三)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应当根据本指南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四)保险机构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开展机构筹建办公场所、信息系统建设及人员招录等工作。(五)保险机构在筹建期间,禁止通过任何方式以已开业保险机构的名义或以独立名义经营保险业务或提供保险服务,包括查勘理赔等服务。(六)保险机构筹建期间更换筹建负责人的,应在更换后10日内由筹建申请机构报告内蒙古保监局。-6-第二章保险机构开业一、开业申请材料筹建工作结束后,由筹建申请机构向内蒙古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内蒙古保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省级分公司和新设第一家中心支公司机构开业,由法制处会同统研处和专业处室联合进行现场开业验收。经核准开业的保险机构,须持内蒙古保监局颁发的核准开业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机构开业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一)开业验收报告;(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五)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六)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附内控制度清单),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七)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7-等;(八)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九)职场全景和关键部位照片;应包括:外景、营业厅、财务室、单证室、经理室、培训室等;电脑机房全景照片,包括天花板、地板、空调、电子设备等。(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开业标准(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二)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三)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四)内控制度完善;(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六)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七)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八)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8-第三章保险机构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改建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改建申请书;(二)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三)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七)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9-(八)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九)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十)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十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十二)改建验收报告;(十三)职场全景和关键部位照片;应包括:外景、营业厅、财务室、单证室、经理室、培训室等;电脑机房全景照片,包括天花板、地板、空调、电子设备等。-10-第四章保险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保险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省级分公司向内蒙古保监局提出申请。保险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一)变更营业地址申请书;(二)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三)总公司批准文件(省级分公司迁址时提供);(四)变更后营业场所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五)职场全景及关键部位照片;应包括:外景、营业厅、财务室、单证室、经理室、培训室等;电脑机房全景照片,包括天花板、地板、空调、电子设备等。(六)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11-第五章保险机构撤销撤销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撤销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向内蒙古保监局提出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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