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法制教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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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遵纪守法健全人格——使自己的人生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非常感谢领导、老师和同学们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使我重新回到熟悉的中学校园,此时我的心情格外激动。回首20多年前的初中生活,那时也和大家一样,朝气蓬勃,激扬青春,对未来充满了憧憬和希望,觉得自己这辈子一定要成就一番惊天动地的事业。22年过去了,当理想归于现实,日子归于平淡,回想自己的成长之路时,我觉得最大的收获有两点:一是我发现人生就由是一次又一次的考试组成的,每次考试的结果都决定着你的命运,只有不断的刻苦学习,努力拼搏,才能在一次又次的竞争中胜出,所以古人就说:“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只有吃得苦中苦,才能够站得高,看得远。第二点就是要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做一个身心健康的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才能在人生道路上不偏离轨道,勇往直前,战无不胜。所以,我给今天的讲座拟了个主题,就叫做《遵纪守法,健全人格——使自己的人生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遵规守法?中学生应懂得哪些法律知识?说起法律,可能有的同学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们都还只是个中学生,法律离我们太遥远了。真的很遥远吗?我先举一个例子。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同学们都会通过网络来获取知识,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即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但据我所了解,在座的同学中间就有偷偷摸摸到网吧上网的,网吧要求实名登记,这些同学就拿着自己哥哥姐姐等成年人的身份证去登记上网,有的网吧经营业主还给上网的未成年人提供身份证件开机,这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同学们看,就这样一个看似很随意的行为,就触犯了国家两部法律法规,就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法律、法规甚至校园的规章纪律都是高压线,一旦疏忽或无知,就会触犯高压线,使自己陷于尴尬的境地。那么,中学生应懂得哪些应知应会的法律常识呢?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一)我们先界定两个概念:“违法与犯罪”同学们不要把违法与犯罪理解成同一个意思。首先,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队或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及不允许做的或者是应当去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的某种损失等。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具体说,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违反纪律的行为。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因其危害较小,通常称为一般违法。违法一词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违法,包括刑事违法(犯罪)、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狭义的违法则指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造成社会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犯罪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按照《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处罚种类有拘留、罚款、警告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违法不等于犯罪,但是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如果平常不遵守校规校纪,为所欲为,对校领导、班主任、老师、家长的教育置若罔闻,久而久之就很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同学们应当深思。(二)责任年龄问题我们正在成长阶段,应当了解一下在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1、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规定14至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罚法》(修改前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规定14周岁为治安处罚年龄,也就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名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以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三)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从立法上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学生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是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报告老师……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四)校园里容易发生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举了九种不良现象,希望在坐的每个学生都要牢记在心,作为自己的一条警戒线!这九种不良现象最容易引发违法行为,甚至诱化走上犯罪的深渊!我们要时刻警惕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以上九个方面概括了容易引发违法和犯罪的八种行为,我们应当时刻注意,现实中有的同学就是在这九种行为上放松了要求,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个问题: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为什么要健全自己的人格?先看一组数据:某市对在押的267名未成年罪犯进行调查显示,14岁犯罪的有41人,占15.4%;15岁犯罪的有78人,占29.2%;16岁犯罪的有116人,占43.4%;17岁犯罪的有29人,占10.9%。也就是说十五六岁的未成年犯罪占71.6%,作为中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4至16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一定的成绩。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怡误终身。这个年龄段被称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又称“犯罪年龄”,且“犯罪年龄”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具有随意性、有暴力倾向和不计后果等特点。由于家庭原因,家庭教育的缺失等原因造成人格的不健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现在由于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不求上进。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一、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健全的人格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人格的不健全表现在以下方面:1、靠“义气”行事作为真正的人际交往应该建立在直挚诚实、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基础上,而许多青少年犯罪的人是从所谓的“交情”出发,认为“江湖义气才够朋友”、“割头不换、两肋插刀才算友谊”。在这种义气观念指导下,有些人走入犯罪道路。如,某学校的一个学生孙某,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开除,后辍学在家无所事事,一天,有一个社会青年中午喊他到外面去抢劫,孙某觉得不参加属于不讲“义气”,不够朋友,于是就和这个社会青年一起拦住这三个学生。他们用匕首将三个学生逼住,共抢到100元不到,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将二人抓获。虽然不到100元,但是由于抢劫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这个社会青年被判有期徒刑4年,而孙某也因为讲“义气”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大家记住:抢劫不以数额定罪,抢一块钱也够判刑。2、追求生活刺激有一些青少年,他们在生活中无所追求,无所事事,以追求刺激为乐趣,有的甚至不为耻,反以为荣,愚蠢妄知地“恶作剧”。如在汽车上向路边行人吐痰,从自己住的房子里向外随意乱扔垃圾,还有的把别人的书包等物件投到河里,有的随意殴打学生,向学生强拿硬要少量现金,或叫学生买包烟,请吃饭等。这些情况也许在我们当中是不存在的,但是我认为要值得大家警惕。也许你们身边就有这样的人。因为这种情况弄不好就要犯罪,就要坐牢。因为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寻衅滋事犯罪,不管是谁,只要触犯刑法规定,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这我不是吓唬你们,我给你们说一个例子:2015年我们办理了这么一个案件,一个外地的青少年,就是没有事向学生要个十元八元的,或叫学生请吃顿饭,或叫学生买包烟给其抽,结果怎么样呢?构成犯罪,逮捕起诉后被判二年。那犯的是什么罪呢?这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什么叫寻衅滋事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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