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二章公司的种类第三章公司的设立第四章公司的资本制度第五章公司的债第六章股东与股权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八章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十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四章公司的资本制度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一)公司资本的概念1.含义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2.特点(1)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而非借贷资本;(2)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而不是具体的财产形式;(3)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通常情况下,股东出资总额即为公司资本总额,但例外情形是公司溢价发行股票,高出票面金额的应计入公司公积金;(4)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5)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1.注册资本: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2.授权资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3.发行资本: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4.实缴资本: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5.待缴资本: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6.保留资本: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在发行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对于待缴资本,只有在公司破产时才可催缴,是为保留资本。(三)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1.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2.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3.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4.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二、公司资本的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二)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禁止退股、不得折价发行、限制非货币出资、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公积金、无盈不分、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等)(三)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一)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意义其作用是提供公司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和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证,不仅要求公司拥有资本,而且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行是最低资本额制度的重要立法根据;最低资本额制度也是资本确定原则和法定资本制的进一步要求。(二)各国最低资本额立法情况(三)中国最低资本额制度(四)最低资本额制度评价1.肯定说2.否定说各国最低资本额的比较:国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募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法国10万法朗50万法朗2万法朗德国10万德国马克5万德国马克意大利2亿里拉荷兰35000荷兰盾比利时125万比利时法朗25万比利时法朗日本1000万日元200万日元中国500万人民币3万人民币案例讨论:宏洋公司与王学良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设立泰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方公司”);宏洋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王学良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王学良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宏洋公司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和王学良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都已经进行了验资。泰方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宏洋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宏洋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泰方公司。2001年5月,泰方公司向北京市某区工商银行借款300万元,宏洋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7月,宏洋公司提出退出泰方公司,王学良书面表示同意。借款到期后,泰方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北京市某区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泰方公司履行债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泰方公司已资不低债,净亏损200万元。另查明,王学良在公司成立后将2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北京市某区工商银行主张宏洋公司和王学良对泰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宏洋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所有权属于泰方公司,因此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宏洋公司已于货款后2个月退出泰方公司,因此,其对360万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泰方公司注册资金中的200万元被王学良占用,王学良应退出100万的一半给宏洋公司。而王学良则认为,泰方公司成立时宏洋公司投资不到位,故泰方公司成立无效,泰方公司的亏损应由宏洋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问题】泰方公司、宏洋公司和王学良对北京市某区工商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第二节公司资本的构成综观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允许资合公司的股东以货币(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人合公司的股东除可选择上述各种形式的出资外,还被允许以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可见,公司资本的具体构成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现金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构成形式,几乎所有不同类型公司都离不开货币资本。这是因为货币具有其他形式的资本所不具有的一些优点。正因为如此,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允许股东以货币的形式出资。为保证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货币资本来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许多国家公司法还对货币应占公司资本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且规定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金的30%。二、实物实物,主要是如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各国的公司法都普遍规定股东可以实物出资。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哪些实物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但从学理上讲,凡属股东合法所有或可依法处置,且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实物,都可作为股东的出资,租赁物及暂替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虽为自己所有但已设定了担保的实物,均不得作为出资。对于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除必须依法进行资产的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及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等,它们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也是各国公司法普遍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但投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须注意以下问题:1、该知识产权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登记,是投资者有效的权利。2、该知识产权没有法律上的争议,是投资者无可争辩的权利。3、该知识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股东对与由于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4、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应当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四、土地使用权依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只能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公司作为受让方或承租方,通过与出让方或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商事合同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商事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资本构成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仅指第二种情况。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注意的问他:1、只能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而非以土地所有权来出资;2、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4、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五、其他出资形式1、股权出资2、债权出资3、劳务出资4、信用出资案例讨论:[案情介绍]公司法案例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甲股东以自己的一幅面积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试分析: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案例讨论:1988年4月,某镇政府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占用该镇A村集体土地12亩,用于建设该镇设立的乳胶厂,后该厂与美国力宏公司合资成立荣实公司。由于某政府征用A村土地时,一直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故1989年12月,双方签订协议,即政府每年给付A村用地补偿费2万元,土地仍为村集体所有。1991年10月,乳胶厂和力宏公司将其在荣实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某开发区总公司。该开发区总公司以荣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新加坡某公司组建了金马利公司。1995年,金马利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始生产。但1998年4月,某镇政府要求该合资企业立即迁出,理由为土地为该镇所有。于是,金马利公司停产。之后,某镇政府还以一纸诉状将某开发区总公司和金马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某镇政府坚持自己有权处理原荣实公司的财产,某开发区总公司无权占用该土地,并要求进行相应土地使用费补偿。【问题】1、依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2、法院是否应当支持镇政府的诉讼要求?讨论的问题:1、信用出资的障碍与挂靠企业的产权界定?2、工业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第三节增资与减资(230)一、增加资本(一)增资的目的和意义1.筹集经营资金,开拓新投资项目或投资领域,扩大现有经营规模。2.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3.调整现有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改变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4.在公司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时,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在并入另一公司的同时,可能导致该公司净资产大幅增加,被合并公司所有者也可能会要求取得该公司股权,由此便会促使公司增加资本。5.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二)增资的方式1.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2.同比增资与不同比增资3.追加性增资与分配性增资4.增加股份数额与增加股份金额5.配股增资与送股增资6.公司债转换增资与债转股增资(三)增资条件和程序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减少资本(一)减资的目的和意义1.缩小经营规模,或停止经营项目。2.减少资本过剩,提高财产效用。3.实现股利分配,保证股东利益。4.缩小资本与净资产差距,真实反映公司资本信用状况。5.公司分立。(二)减资的方式1.同比减资与不同比减资2.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与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前者为实质性减资、后两者为形式上减资)3.减少股份数额与减少股份金额(三)减资条件和程序1.股东大会做出减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4.债务清偿或担保。5.办理减资登记手续。案例讨论:1999年,某市饮料厂等5个公司共同出资建立某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副食品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公司股东为某市饮料厂等5个投资公司。副食品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到2001年底公司实有资产达620万元。此时,某市饮料厂等五股东为了扩大自身经营规模,协议减少某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于是上述五股东对该公司实际资产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是:该公司现有(1)现金;9.3万元;(2)存料:91万元;(3)制成品盘存:86万元;(4)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5)运输设备:65万;(6)盈利:19.7万元,以及其他财产,共计550余元。此外,该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该无形资产价值近70万元。根据上述统计,某市饮料厂等五股东召开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该决议规定:除商标权外,对其余全部公司资产进行分割后向股东返还。【问题】某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减资决议是否有效?第四节有限公司的出资与转让一、出资(294页)(一)出资的概念狭义的出资是和股份相应的概念,通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