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设计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委托方:承包方:委托方与承包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承包方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本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绿地面积约:平方米,道路广场面积约: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大写:元整)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通用条款;2.本合同专用条款;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承包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设计总承包业务。五、委托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承包方支付报酬。六.承包方设计总承包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设计部分:包括提供建筑设计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文件;1.方案部分:敬老院户外园林设计图,外立面改建方案图纸,电梯厅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室内精装修设计施工图,室内机电设计施工图,室内给排水设计施工图(所有专业设计附有设计说明)。2.扩初设计:1)建筑:根据原有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对建筑外立面进行部分调整。2)结构:新建电梯厅部分基础平面图(含设备基础布置简图),基础详图,钢结构布置图,各层结构平面图,屋面结构平面图。3)给排水:给水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各层给水平面图,各层排水平面图,给排水总平面图、消防系统图,煤气系统图,泵房平面图。4)电气:低压系统图,配电干线图,各层照明平面图,各层动力系统图,路灯及电力电缆总平面图,强电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消防平面图,CATV,电话,对讲系统图。3.施工图设计:在建筑,结构,水电,各专业扩初设计的基础上,按国家施工图出图标准进行详尽的施工图设计;七.设计总承包的取费标准编制方案,扩初,施工图文件的取费标准为设计总承包的费用支付时间:1.合同签定后,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设计总承包费用总额的%,计(大写:)。2.承包方提交建设方初步方案(平面方案及效果图)并且确定后,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设计总承包费用总额的%,计(大写:)。3.承包方提交建设方公开招投标图纸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设计总承包费用总额的x%,计(大写:)。4.承包方完成所有施工图包括(扩建部分、园林部分、建筑外立面翻新、室内精装修、强弱电、给排水、消防),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设计总承包尾款总额的30%,计(大写:)。八.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份,承包方执份。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应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词语定义: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设计总承包的工程。2)“委托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设计总承包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委托方代表”指经委托方授权,代表委托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4)“承包方”是指承担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的一方。5)“设计总承包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设计总承包工作范围和内容。6)“设计总承包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设计总承包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原因,使设计总承包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8)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设计总承包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总承包的条款。9)专用条款: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0)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施工场所: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采用手写、打印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总承包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四条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承包方义务第五条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派出设计总承包工作需要的机构及人员,向委托方报送设计总承包计划,完成设计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计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设计总承包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工作。第六条承包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方义务第八条委托方在承包方开展设计总承包业务之前应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承包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承包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承包方。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在不影响承包方开展设计总承包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三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承包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在设计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方权利第十四条承包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审图单位的认可权。(3)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4)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7)征得委托方同意,承包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建议权和检验权。(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承包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五条承包方在委托方授权下,可对任何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委托方权利第十六条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十七条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提交设计总承包工作月报及设计总承包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十八条当委托方发现承包方人员不按设计总承包合同履行职责,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相应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承包方责任第十九条承包方的责任期即工程设计总承包合同有效期。在设计总承包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条承包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承包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设计总承包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包方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承包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方责任第二十三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设计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四条委托方如果向承包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导致的承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由于委托方的原因使设计总承包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承包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第二十六条承包方已完成建设档案编制,承包方收到设计总承包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在应当获得承包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方又未对承包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承包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设计总承包业务。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承包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设计总承包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条当委托方认为承包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义务时,可向承包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设计总承包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设计总承包报酬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承包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支付设计总承包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三十四条如果委托方对承包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承包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第三十五条承包方所必要的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方同意的,在预算内向委托方实报实销。其他第三十六条在承包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承包方聘用的,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三十七条承包方在设计总承包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三十八条承包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在承包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第四十条承包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四十一条委托方应为设计保险投保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二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三条设计总承包范围和设计总承包工作内容:详见第一部分第六条:设计总承包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第四条在承包期限内,每月1日,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汇报工程进展情况。第五条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工程资料:1.地形图2.相关建筑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