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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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凭什么承担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热点案例: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否相撞;二、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即责任的归属,是指某种致害事实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可归责事由)。归责原则(criteronofliability):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的最终决定性标准。1,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1)基本轨迹:结果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2)单一归责原则——多元化归责原则2,我国现行法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第1款2)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3)公平责任原则——第24条(存在争议)二.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特征是指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主观上具有过错。第6条第1款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2)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4)一般采“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但在过错推定场合,采“举证责任倒置”规则;5)过错程度对责任形式、范围产生影响。问题: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1)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2)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3.过错程度对一般侵权责任的影响1)对责任构成的影响:一般场合下,过错的有无影响责任构成,过错程度不影响责任构成。2)对责任范围的影响:A.一般场合,损害对责任范围起决定性影响;B.某些场合,过错对责任范围有影响:①受害人过错对责任范围的影响;②共同侵权的,共同过错对责任范围的影响;③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人过错程度影响赔偿数额。3)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某些行为,故意才构成犯罪。4.关于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致害人致人损害,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1)仍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2)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3)其产生具有一定的过渡性质。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法律有特殊规定1)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医疗损害责任——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动物园侵权责任——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4)物件损害责任——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三.无过错责任原则1.概念、特征是指不以过错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当对其致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客观归责原则;2)过错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3)受害人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过错不负举证责任;4)并非绝对责任,加害人可依抗辩事由免责;5)法律通常规定最高赔偿限额。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1)归责的性质不同;2)立法目的不同;3)构成要件不同;4)举证负担不同;5)赔偿范围不同;6)适用范围不同。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1)产品责任——第五章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3)环境污染责任——第八章4)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5)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2011司法考试题(产品责任)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答案:ABD2005司法考试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问:本题适用《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结果是否有所不同?四.关于“公平责任原则”无偿帮工致损案张某因搬家需要,在自家院内往拖拉机上搬运家具等物品。邻居陈某因与张某关系较好,提出自己也来帮忙,张某婉拒,但陈某坚持要帮忙搬运。搬运过程中,堆放在拖拉机上的大衣柜突然倾覆,砸伤了正在帮忙的陈某。事后,对陈某医疗费5000元由谁承担,双方发生纠纷。问:张某应否赔偿陈某的损失?肯定说:1)公平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列;2)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法律上有依据;——《通则》132条、《侵权责任法》24条3)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场合。否定说:1)缺乏法律依据;2)没有具体对象;3)认识论上不能成立;4)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有所体现。《侵权责任法》24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但非公平责任原则1)从24条的位置来看,并非一般条款;2)公平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不宜作为归责原则;3)确实存在某些领域,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无法适用;4)多种因素决定了公平责任在现行法上的必要性。1.公平责任的概念、特征24条: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受害人损害、双方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但损失。1)公平责任的性质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2)公平责任是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3)公平责任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场合;4)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案件;5)公平责任适用于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失公平的场合。2.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1)归责依据不同;2)适用范围不同;3)构成要件不同;4)赔偿范围不同;5)适用案件类型不同;6)与过错责任的关系不同。3.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1)受益人的补偿义务(见义勇为条款)——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3)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4)高楼抛物致损——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5)无偿帮工致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没抛物也要承担责任吗?——高楼抛物的侵权责任2000“重庆烟灰缸案”(过错推定)2001“济南菜板案”(缺乏具体明确的被告)2006“深圳玻璃案”(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侵权责任法》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解读“彭宇案”1)“彭宇案”能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彭宇案”能否适用过错推定责任?3)“彭宇案”能否适用公平责任?4)“彭宇案”反映了侵权法的何种局限性?相关案例——许云鹤案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问:你如何评价该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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