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救济期限•《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争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责令、公告强拆决定拆除责令公告、强拆决定拆除责令强拆决定公告、拆除公告程序”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法定期限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拆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拆行为司法实践:责令限期拆除实施强拆行为立法体系•《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普通行政强制执行行为44条: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强制拆除决定事实行为/执行行为(延伸)实施强拆行为法定期限(强制拆除)实践•《行政强制法》37条:”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强制执行的时间。•《强制拆除决定书》:……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对……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决定书拆除责令限期拆除6个月复议、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行政复议法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是对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排除适用。(反面解释)立法理由:①非紧急性:很多时候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不非常紧急,因此需要进一步对程序作出规范,防止尚有争议而未得到司法救济的强制拆除得以实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②难以补救性:一旦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存在错误,该错误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是难以弥补和恢复的。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实施拆除行为复议/诉讼停止执行不复议/诉讼6个月法定期限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复议/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司法实践:判例(最高法(2015)行提字第28号,毛锡香与兴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申诉案)2013年11月25日,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3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公告2013年6月,发现违法建筑2013年12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2月11日,实施强制拆除未告知其有提起复议、诉讼的救济权利•本院认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本案中,兴宁市政府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于作出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次日即将毛锡香的房屋拆除,而在之前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及《催告通知书》中均未告知毛锡香相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却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第二天就强制拆除毛锡香的房屋,显然不当,属程序违法。判例贵州省高院2015年7月2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2015年7月10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2015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7月6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予以强制拆除的,经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当事人既不在行政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又不在法定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本案黔西西县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4月7日向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7月10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该强制拆除行为虽经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2015年7月10日仍处于上诉黔西西县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范围内。因此,被上诉人黔西西县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7月10日对上诉人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立法效果发现违建拆除违建程序合法行政效率N年?是否适用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判断,最终在于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平衡防止原告方面的现状利益的恶化和行政机关方面尽早实现公共利益的需求——盐野宏【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