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一)什么是法律责任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责任一词的三种含义指份内应该做的事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富有的积极助长义务指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广义:指法律义务(第一性义务)狭义: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第二性义务)。(二)教育法律责任及其特点教育法律责任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或违约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一切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个人和组织。教育法律责任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理解教育法律责任的特征责任的法定性责任的国家强制性责任主体的确定性归责主体的特定性二、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种类与承担方式(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或违约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法律责任的特点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方式呈多样化教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救济责任财产责任具有相对性(可以协商解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特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违反了刑法具有严厉的惩罚性个人责任为主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刑法,构成了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见p184最后一段三、几种典型的教育法律责任1、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违法表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处理: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违法表现: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偷、抢、勒索、占用)处理:三种责任综合运用3、使用危险教育教学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违法表现及处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违法办学招生、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及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违法表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违法收取费用处理撤销、没收、退回、退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及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在考试中作弊的宣布考试无效,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收回或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1)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关于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有多种说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6、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从时间上看,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主要包括6种P188,学校尽到了通知义务的可以免责。)从空间上看,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如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品、设备、设施等。2)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类型与学校设施设备有关的伤害事故与教职员工有关的伤害事故与学生个人有关的伤害事故(1)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过错责任原则(2)学生责任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见P189(3)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抗辩事由(见190)(4)学校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况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二节教育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受害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点:以权利受损为前提具有弥补性目的是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一、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或途径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法律上的补救措施。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是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教师申诉、学生申诉四种。二、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为。(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对教育行政复议含义的理解1、教育行政复议以教育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2、教育行政复议是因行政相对人不服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4、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有关教育行政争议的活动(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许可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行政确权行为涉及自主经营的行为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通过申诉解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复议管辖: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决定补正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赔偿决定(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与程序三、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人民法院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活动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处理案件的活动原告是教育行政相对人(教师、学生、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现象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自学)•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全部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特别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和受理(注意各种案件起诉的时效)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四、教育行政赔偿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教育行政赔偿的特点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违法拘留或采取限制教师和学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教师和学生人身自由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等行为造成教师或学生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教师和学生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教师和学生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012年赔偿标准162.65元)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上述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