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明细表2审批类税收优惠序号优惠项目政策依据优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审批权限备注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21号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因未获利享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3)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1)《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2)凡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提供由省发改委出具的证明文件。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3(续表)审批类税收优惠序号优惠项目政策依据优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审批权限备注3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财税〔2005〕14号财税〔2008〕1号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1)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及改制批复;(2)经批准的改制方案;(3)科研机构在改制后新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证明。市(州)国家税务局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4(续表)审批类税收优惠序号优惠项目政策依据优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审批权限备注5(续表)审批类税收优惠序号优惠项目政策依据优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审批权限备注4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税收优惠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047号财税〔2008〕21号(1)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2)2008年1月1日以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减征或者免征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件的复印件。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6(续表)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序号优惠项目政策依据优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备案权限备注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国税函〔2009〕779号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产品品目列举;(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初加工的工艺流程描述;(3)企业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种类说明;(4)特定经营项目的资质核准证明。上述(1)、(2)、(3)项可在企业申请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中予以反映。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财税〔2008〕116号财税〔2008〕46号国税发〔2009〕80号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提请备案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财税〔2009〕166号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符合《目录》所列项目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7(续表)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序号优惠项目政策依据优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备案权限备注4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1)企业申请抵免所得税专用设备清单(列明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数量、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发票号码、金额、申请抵扣税额等);(2)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该专用设备属于《目录》所列能效标准和性能参数的技术资料复印件;(3)不能提供(2)所列资料的,由企业出具专用设备效能或性能、功能认定说明(列明能效认定依据、计算过程、计算结论),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来源资料(如:设备铭牌拓影件、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4)认定有争议的,需出具市级(含)以上专业技术部门(如环保、质检、安监、发改委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购置专用设备发票及购货清单复印件;(6)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7)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说明。上述(6)、(7)项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5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税函〔2009〕212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供以下材料: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c、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d、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供以下材料: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市(州)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提请备案8(续表)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序号优惠项目政策依据优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备案权限备注6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国税发〔2009〕87号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市(州)国家税务局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提请备案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财税〔2008〕1号(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1)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2)享受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的,提供“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书”;(3)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