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比“兴”手法在诗词中的作用“赋”“比“兴”手法在诗词中的作用赋比兴表现手法的作用赋是最基本的,最常用的一种表现手法。它的特点就是敷陈、直言,即直接叙述事物,铺陈情节,抒发感情。比分为比喻和比拟。比体诗的特点是以彼物写此物,诗中所描写的事物并不是诗人真正要歌咏的对象,而是借用打比方的方法,来表达诗人的思想感情。例如,《硕鼠》一诗中,就是运用了比的表现手法,通过描写令人憎恶的老鼠,将奴隶主贪婪残忍的本性表现的淋漓尽致。为什么不直接表达而要用比呢?运用比拟表达喜爱的事物,可以使它栩栩如生,给人亲切之感;用它表现丑恶的事物,可以使它原形毕露,给人厌恶之感。兴,即起兴,在一首诗的开头,或一章诗的开头。先让我们来看一首诗。《风雨》中运用兴的表现手法的句子是“风雨凄凄,鸡鸣喈喈;风雨萧萧,鸡鸣胶胶;风雨如悔,鸡鸣不已。”为什么不直接说出要写的内容,而要先言他物呢?通过对《诗经》的研究,有些诗中的兴起到了渲染气氛的作用,例如,《风雨》写的是在傍晚时节,外面下班着小雨,刮着风,女主人公正在思念着自己的夫君,此时,听见了外面的鸡鸣声。烘托出女主人公的相思、愁怅之情。兴在这里就起到了渲染了一种凄凉的气氛,加深抒情女主人公的相思之情。在研究中,我们发现,有些诗中的兴没有起到渲染气氛的作用,与下文也没有什么联系。例如,《黄鸟》的“交交黄鸟,止于棘,止于楚,止于桑。与下文的子车家的三个儿子为秦穆公殉葬没有联系,兴就起到了提示、渲染一种气氛,帮我们完成从日常生活到诗歌欣赏的过度作用。人们常常把比、兴两种表现手法截然分开,在研究中我们认为,比兴两种表现手法不是截然分开的,有些诗中是有一定联系的,例如,《氓》中,就是用自然现象来女主人公感情生活的变化,由起兴的诗句来引出表达感情生活的诗句,由叶子的鲜嫩而至的枯黄,来比喻感情生活的幸福而至的痛苦,这里的兴就具有了比的作用。兴在诗歌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失去它,诗歌也就失去了美学价值,失去了感染力。作为中国古代对于诗歌表现方法的归纳,赋比兴是根据《诗经》的创作经验总结出来的。最早的记载见于《周礼·春官》:“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后来,《毛诗序》又将“六诗”称之为“六义”:“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唐代孔颖达《毛诗正义》对此解释说“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今人普遍认为“风、雅、颂”是关于《诗经》内容的分类;“赋、比、兴”则是指它的表现方法。“赋、比、兴”之说提出后,从汉代开始两千多年来,历代都有许多学者进行研究和论述,但在具体的认识和解说上,一直存在着各种分歧意见,众说不一。汉代对赋、比、兴的解释汉代解释“赋、比、兴”最具有代表性,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的是郑众和郑玄两家。郑众说“比者,比方于物……兴者,托事于物。”(《毛诗正义》引)他把“比兴”的手法和外在世界的物象联系起来,认为“比”是修辞学中以此物比彼物的比喻手法,“兴”是“起也”,即托诸“草木鸟兽以见意”的一种手法。论述虽较简单,但总的说,是抓住了“比兴”这一艺术思维和表现手法的特点的。郑玄的解释则不同,他认为:“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毛诗正义》引)这里,除了讲“赋”的特点是表现手法上的铺陈其事,比较符合实际外,其他的解释则都跟政治、教化、美刺联系起来,这就把一定的表现手法看成了某一特定文体的特征,不免牵强附会。《毛传》、《郑笺》中对于《诗经》的解释,常常在径情直遂的诗歌中,离开艺术形象去寻求有关君臣父子的“微言大义”,例如把爱情诗《关雎》说成表现“后妃说乐君子之德”等,和这种对于“赋、比、兴”的穿凿曲解,是有直接关系的。所以后来孔颖达就不同意郑玄把“比兴”分属“美刺”的说法,指出:“其实美刺俱有比兴者也。”(《毛诗正义》不过,郑玄把“比兴”提到美刺讽谕的高度来看待,对唐代陈子昂、白居易等所标举的“美刺比兴”说,是有启迪作用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论述“赋、比、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挚虞、刘勰和钟嵘。挚虞继承了郑众的观点,认为:“赋者,敷陈之称也;比者,喻类之言也;兴者,有感之辞也。”(《艺文类聚》卷五十六)他并且对汉赋的不“以情义为主”而“以事形为本”、极尽闳奢巨丽之能事,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赋”的表现手法在汉赋的创作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发展,以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体,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汉赋专门去铺采□文地描摹宫室之美、田猎之盛等,以致缺乏深刻的、有意义的思想内容。挚虞对汉赋的批评是切中其弊的。由于汉赋中大量运用了比喻性的辞藻,容易使人误认为“赋”与“比”有较密切的联系,和“兴”似乎无关,所以刘勰在谈到汉赋时,称其“日用乎比,月忘乎兴,习小而弃大”,结果是“比体云构”,“兴义销亡”(《文心雕龙·比兴》)。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比”是“赋”中之“比”。由于这一原因,同时也由于中国古代抒情诗远比叙事诗发达,所以人们有时略“赋”而标举“比兴”,以“比兴”概括诗的“三义”。刘勰对“比兴”的论述,曾受到《毛传》和《郑笺》牵强附会说诗的影响,如他说过“《关雎》有别,故后妃方德;‘尸鸠’(指《召南·鹊巢》贞一,故夫人象义”(《文心雕龙·比兴》)等等。但他同时又继承了郑众的见解,并作了进一步的发挥,认为“比者,附也;兴者,起也。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起情故兴体以立,附理故比例以生。”又认为“比”的要求是“写物以附意,□言以切事”。这就概括了“比兴”作为艺术思维和表现手法的特点。他还指出“诗人比兴,触物圆览”。即认为“比兴”的思维和手法必须建立在对外部事物观察、感触的基础之上。这些意见,都是很可取的。“赋比兴”的观念在早在春秋时代就有,不断积累,先由《周礼·春官·大师》总结:“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1]汉代《毛诗序》的作者,根据《周礼》的说法提出了“诗之六义”说:“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2]很明显,风、雅、颂是属于《诗经》的文体分类,赋、比、兴是指什么,则没有说明。唐代孔颖达《毛诗正义》说:“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意思是前者是诗的作法,后者是诗的体裁。一般说,赋、比,都比较清楚,兴就有疑问,后人的解释分歧很多。至今也没有定论。刘勰所谓“风通而赋同”,即风雅颂相通,赋则作为诗的一般表现手法,“通正变,兼美刺”,也是相同的,这些都比较好理解,惟独比和兴问题,历代解释很多。概括起来大体上有三种解释的方法,即政治的解说、语言的解说和文学的解说。一、三种不同角度的解说政治的解说。如汉代的“比刺兴美”说。这是汉儒的经学的解释。郑玄注《周礼》“六诗”说:“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而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3]这种说法是以汉代的社会文化中的美刺论生硬地来解释比兴,与文学艺术离开得比较远,与文学创作没有多大关系。《毛传》、《郑笺》中对于《诗经》的解释,常常在抒情的诗歌中,离开诗歌所表达的情感和所描绘的形象去寻求有关君臣父子的“微言大义”,例如把爱情诗《关雎》说成表现“后妃说乐君子之德”等,就和这种对于“赋、比、兴”的牵强附会的理解,有着直接关系。唐代孔颖达就不同意郑玄把“比兴”分属“美刺”的说法,指出:“其实美刺俱有比兴者也。”(《毛诗正义》)并非比一定与“刺”相连,兴一定与“美”相连。这种经学家的政治解释方法,在中国古代仍有不小影响。连刘勰也不能不受其影响,如“比兴”篇中说:“关雎有别,故后妃方德;尸鸠贞一,故夫人象义。”意思是关雎雌雄有别,用以比喻后妃的美德,布谷鸟专一,所以诗人用来比喻夫人的专一用心。这种读诗的方法承继的是郑玄的政治解释方法。这种方法特点是用政治遮蔽艺术,用意识形态曲解诗义,离开了诗歌的常识,是不可取的。语言的解说。朱熹的解说可作为代表。朱熹在《诗集传》说:“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言之辞。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4]赞成此说的人最多。在朱熹的解说中,强调比兴是一种修辞手段,一种语言技巧。这种解说与郑玄的政治教化说大异其趣,无疑把解说推进了一步。从单纯的训诂的角度看,不能说没有道理。但作为一种语言解说,用之于非文学著作中是可以的,但用之于文学作品似乎就还隔着一层。因为诗歌的语言是情感的语言,离开情感,单纯从文字训诂的角度,很难把属于情感世界的诗歌解说清楚。实际上,对于这种解说,连朱熹本人有时也是怀疑的。(详下)文学的解说。最值得重视的解说。具体代表性的有四人,即刘勰的“比显兴隐”说,钟嵘的“文已尽意有余”说,宋人李仲蒙的“叙物索物触物”说。近人徐复观的现代解说。这里先简单介绍钟嵘、李仲蒙的说法,然后再回过来重点阐述刘勰的说法以及徐复观的观点。钟嵘在《诗品序》中说:“故诗有三义,一曰兴,二曰比,三曰赋,文有尽意有余,兴也;因物喻志,比也,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宏斯三义,酌而用之。干之以风力,润之以丹采,使味之者无极,闻之者动心,是诗之至也。”在钟嵘看来,三者都是文学的方法。因为运用赋比兴都要“干之以风力,润之者丹采”,最终目的都是要使“味之者无极,闻之者动心。”其中,对兴的又以“文有尽意有余”来解说,这就把“兴”的含蓄蕴藉的文学功能说得比较清楚。这种看似“与训诂乖殊”(黄侃《文心雕龙札记》)的解说,“说得不明不白”(黎锦熙《修辞学·比兴篇》)的解说。恰恰揭示了“兴”的文学功能,是十分有意义的。钟嵘对“兴”的这种解说影响很大,唐代以来的诗学实际上是沿着“文有尽而意有余”的旨意往前推进。宋人李仲蒙的解说也很有意义,他说:“叙物以言情谓之赋,情物尽者也;索物以托情谓之比,情附物者也;触物以起情谓之兴,物动情者也。”[5]李仲蒙分别从“叙物”、“索物”、“触物”的角度来解释“赋、比、兴”。在他看来,作为赋的“叙物”不仅仅是“铺陈其事”,还必须与“言情”相结合,就是说作者要把情感表现得淋漓尽致,又要把客观的物象描写得真切生动。这就比传统的解释进了一大步,更加符合创作中对于“赋”的要求。唐代许多诗人用“赋”,的确都表现了这样的特点,如杜甫的《北征》、《自京赴奉先咏怀五百字》、“三吏三别”,白居易的《长恨歌》与《琵琶行》,主要是用“赋”,却也十分尽情。作为“比”的“索物”,即索取和选择物象以寄托感情,不完全是一个运用比喻手法问题,作者还必须在比喻中表达作者真挚的感情。唐代许多诗歌中的比喻,如李白《春思》:“燕草如碧丝,秦桑低绿枝……”,这里用“比”,却以情附物,而不象某些汉赋那样把各种比喻变成单纯词藻的堆砌。作为“兴”的“触物”,由外物的激发以兴情,反过来又把情感浸透于所描写的物象中。显然,李仲蒙对“赋、比、兴”的解说,最后都归结到一个“情”字上面,这就更符合文学的审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