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6月29日省联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安全保卫人员管理第四章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第五章案件和事故的防范和查处第六章安全检查第七章第八章守库、押运管理第九章奖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职工生命安全和资金、财产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信用社以库款的守卫、押运为重点,为促进健全制度、严守规章、防范案件为基础的一系列工作,是信用社业务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全省农村信用社必须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查并举、标本兼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法人代表负责,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各级领导要定期听取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安全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安全保卫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第五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部门在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第二章第六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法人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各社都要建立与本单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门机构,配备相应保卫人员和安全保卫设施,真正把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省联社对各社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一)统一规划、协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研究、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章(二)对各办事处和市、县联社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三)负责省联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各办事处(市联社)安全保卫工作(四)安排部署并督促各市安全保卫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机构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五)指导全省各社专职守、押人员和经济民警按规定完成金库(六)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农村信用社系统持有的枪支、弹药的管(七)组织对全系统职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组织建设以及对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督促有关部门对(八)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第八条各办事处(市联社)设立相对独立的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按照省联社的(一)对辖内各县级联社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二)督促、指导辖内各县级联社和基层信用社贯彻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三)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对辖内县级联社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大检(四)定期对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发扬成绩,纠正缺点,完善制度,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第九条各县级联社设立专门的保卫工作职能机构,具体承担本(一)建立健全辖内各部门、各营业机构、各工作岗位以及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工作岗位责(二)全面了解和随时掌握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根据上级和当地党政领导及政法部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拟定辖内安全(三)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辖内机构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隐(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安全保卫部门对安(五)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和依法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辖内农(六)负责专职守、押人员管理,组织专职守、押人员执行金库(八)建立预警机制,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共同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应急防暴演练,增强处置突发事(九)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系统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十)按要求向单位领导、上级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十一)健全安全联防规章制度和联防工作组织机构,周密制定(十二)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安全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定责任人,其在任期内对本单位和辖属所有网点的安全保(一)领导本单位各部门及辖属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地方性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落实上级和当地党政领导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二)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各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总体规划管理之中,做到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三)协调安全保卫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决定有关安全保卫(四)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加强对部属的政治思想、法制观念、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教育,增强职工防范意识,重点抓好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本单位及所辖机构职工的思想动态,发现违章、违纪、违法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对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应及时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六)随时检查本单位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八)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涉枪案件、事(十)对模范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语教育和相应的处罚;第十一条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人职能范围内的安全保卫(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各种预案演练,提高(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和居民签订治安联防协(三)随时检查本单位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四)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对职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五)配备枪支的单位,按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十二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农村信用社所有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具体组织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和岗位责任的实施,负责组织对全体人员的安全第三章第十四条各级安全保卫工作机构要根据辖内安全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与其业务量和守卫、押运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省联社保卫部门人数应不少于人;办事处(市联社)保卫部门不少于人;县级联社保卫部门为至人;基层信用社(含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专职保卫工第十五条(一)热爱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二)熟悉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无不良记录;第十六条切实加强对保卫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各级保卫部门都要制定规划和培训计划,保证保卫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一次专业第十七条建立对保卫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在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视情第十八条提高保卫人员待遇,保持保卫队伍相对稳定。要切实改善保卫人员工作条件,按规定给予保卫人员岗位津贴。对专职保卫人员,一般不要随意抽调,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应征得上级保第四章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的安全设施是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财产(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及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卫第二十条依照公安部门有关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合理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一)根据上级和公安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本着因地制宜,讲究实效的原则安装和配置并不(二)坚持人工防范和安全设施防范相结合,多种防范措施紧密结合使用的原则,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单纯依赖防范设施,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现象;(三)防范设施要安全可靠,严禁安装可能伤害人身、损害财物(四)严格保密,对安装部位要做好隐蔽和掩护工作,不得将有关设施的性能、安装方法等告知无关人员,使用知情人员要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五)建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六)新建办公楼和金库时,要统筹规划安全防范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审核图纸、监督施工和检查验收,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第二十一条制定安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管理。要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性能完好。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兼职技术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器材性能,学会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对达不到标准或违反使用规定的要限期整第二十二条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根据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安全设施年度实施计划和购建费用预算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报会计部门按权限报批立项后,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加大工作力度,层层签订防范案件责任书,做好对重点发案地区和发案部位的监控,建立起上下级环环紧扣、共同防范的机制,把案件防范的责任落到实处,降低发案率,提高案件堵截成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凡发生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后,案发单位应在12小时内上报省联社;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联社。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对特大第二十五条安全保卫部门要及时受理所辖机构、基层网点的报案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根据领导的指示进行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后确认不属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第二十六条对一般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调查、侦破本单位重大案件和灾害事故。需追究责任的要向有关部第二十七条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本单位领导和上第二十八条建立安全保卫档案。安全保卫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所管辖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为总结分析案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发生的各类案件和事故,要在抓紧查清案件和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对发生重大、特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引发案件和事故的,也要严肃查处,并予以第六章第三十条安全保卫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基层营业(四)农村信用社系统的有关规定、办法、制度、操作规程等。第三十一条(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检查安全保卫组织领导的健全,保卫机构设置、保卫干部和经济民警的配备,治安联防和消防组织的建立等情况;(二)职工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的培(四)安全设施的完备和使用情况。主要检查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达标情况,电视监控设备、消防器材、自(五)金库管理。主要检查库房钥匙管理、交接、登记及守库值(六)现金押运。主要检查运钞车、押运人员、武器装备、通讯(七)枪支管理。主要检查枪支弹药的配备、使用、保管、登记(八)计算机机房、闭路电视监控室的安全。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出入与钥匙管理,机房运行日记及火险报警等设施,安全用电、电器(九)岗位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第三十二条(一)安全保卫检查以普查和抽查、自查与互查、白天查与晚上查、实地查与电话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相结合,采取听(汇报)、看(现状)、问(情况)、查(实况)、评(反馈意见)的检查方法;(二)对专项重大检查要制定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人员组织、(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场纠正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负责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均应在检查(四)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安全保卫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省联社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办事处(市联社)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县联社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常规检查。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前后,各营业单位要组织安全(五)安全保卫检查实行验证登记制度。凡需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的,必须持有上级单位签发的介绍信,由联社保卫人员陪同,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经被查单位验证确认后,方可开门进入营业场所。需要检查金库安全的,还必须有被查单位领导在场。(六)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并向全辖通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