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产品质量法●教学目的:1、了解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制度。2、了解我国产品质量行为的现状。●教学重点与难点:产品质量民事赔偿责任的原理●问题:1、本法所称产品含义是什么?什么是农产品?2、试区分“缺陷”责任与“瑕疵”责任3、产品质量行政管理制度有哪些?4、本法诉讼时效与民法诉讼时效的关系是什幺?5、试考虑精神产品如书刊、光盘等内容有质量问题怎么办?(如文字错误等)●阅读参考资料1、《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实施)2、《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刘文琦,法律出版社,前沿部分3、《中-国产品质量法讲座》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一、概念1、产品: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000年修正后第2条)◆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第73条)◆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2款)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物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2、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美学性及竞争性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确定了本法的质量具体化标准。3、产品质量法的背景介绍: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工业国家,产品质量法以产品质量立法为主,而在我国则表现为全面的质量管理立法。年英国的温特博特诉赖特的产品质量一案开始,产品质量纠纷一直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依据进行解决的,主要纳入民法范畴。年代,几个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开始了以无过失责任为基调的西方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新阶段,它不仅是关于受害者与产品的提供者进行侵权赔偿的责任的法律,而且也将由于产品质量所导致的竞争问题、社会的经济秩序维护问题、政府对产品供应者的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等都逐渐纳入产品质量法律之中。《产品质量法》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调整对象分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设了专门的监管机构:(第7、8条)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背景:为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1998年3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国家经贸委中划出,归国务院直接领导;从1999年3月,在全国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后改名为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职责: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原意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就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它负责对全国产品质量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对产品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精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一些调整,更加侧重于宏观政策上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如划出了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能,把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解决。还有些职能则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如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等事项。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⑴拟定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⑵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管理检查,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猥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⑶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⑷统一管理国家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⑸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研究制定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批、指导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⑹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地方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的职能主要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结合近年来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其中省部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组织、协调省级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而市(州、盟)、县(区)级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则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垂直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作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质量技术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分工两者的分工如下:⑴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问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协助;⑵生产、经销搀假产品、冒牌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协助;⑶倒卖、骗卖劣质产品的,若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则由其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协助;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则由其处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协助。④其它相关机构我国还有大量行业协会、部门、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其广泛的质量监督活动是属于行业或内部监督的性质。2、监管的具体制度①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参见第13条)按层次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还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一般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除此之外,交易双方还可以约定标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对某些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参见第14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企业可根据自己所具备的质量保证模式,自由选择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的企业质量认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承担质量体系认证具体工作的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认可,或者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部门认可,方具有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资格。认证机构的主要权限和职责包括:制定本认证机构实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受理企业的申请;组织人员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批准认证,并向批准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公布批准企业的名录;依法撤消、暂停使用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对获准本认证机构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进行监督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参见第14条第二款)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予以证明的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同时扩大和促进对外贸易和发展国际间的产品质量认证合作,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一样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即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实物产品,即经过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物理、化学性能的物品。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技术要素。对于我国的名优产品,当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时候,可以依据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定了双边或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双边或多边认证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认证。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证的执法监督。产品质量认证实行第三方认证制度,即由独立于生产方和购买方的专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所谓“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是指具体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组织,也称为“行业认证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主要是由生产、销售、使用、科研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办法;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批准认证并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依法撤消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我国自1982年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以来,至今已先后建立了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水泥、汽车用安全玻璃、玩具产品、卫星地球站设备等10个认证委员会。其中,电子元器件和电工产品两个认证委员会已经成为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IECQ)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体系(IECEE)的全权成员。产品质量认证主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安全认证是指以安全标准为依据进行的认证或只对产品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的认证。合格认证是指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或相应技术进行的认证。认证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申请,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其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所谓“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用以证明某项产品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经过认证机构允许,可以在获准认证产品上使用的专用标志。它代表产品的质量,也是企业信誉的象征。目前我国使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三种,即用于电工产品的“长城”标志、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PRC”标志以及可以用于其他产品的“方圆”标志。企业在使用这些经过批准的标志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样式印制,可以放大或者缩小,但是不可改图案,并必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的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志编号等。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它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类产品:第一类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药品、食物等;第二类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钢铁、石油制品等;第三类是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所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由于抽查是有关机关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威慑力的行政行为,影响面比较大,所以这一制度由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是中央部门对同一产品已组织了抽查的,地方部门不得再组织抽查,从而避免重复抽查。此外,为了防止重复抽查乱收费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产品质量法》规定,抽查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企业收取。⑤社会监督3、产品召回制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产品依本条例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实施召回的必要费用;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本条例所称产品不包括以下物品:(一)报刊、杂志、书籍等各类纸质印刷制品以及各类声像制品。(二)烟草以及烟草类产品。(三)各类食品、药品、化学产品(包括化妆品、农药)以及各类医疗保健器械产品。(四)各类船舶、汽车、飞行器及其配件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汽车、船舶、飞行器等产品的召回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产品召回条例执行。4、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2)农产品产地制度(3)农产品生产制度:生产记录制度(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5)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监测、抽查制度三、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1、生产者义务(26-32条,)2、销售者义务(33-39条)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品缺陷: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缺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根据是产品存在“缺陷”,这是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先决条件。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消费者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依据产品缺陷的原因不同,可将缺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