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幻灯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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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产品质量法第七讲产品质量法一、概述(一)产品和产品质量经过加工、制作1、产品用于销售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满足明示或默示要求能力的特性的总和。2、产品质量具有相对性我国立法规定的具体要求;3、缺陷: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和调整对象1、主要内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责任制度;2、调整对象产品责任关系;产品质量管理监督关系;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1、组织体制中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部门: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2、职责权限:产品质量的宏观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认证的依据为三种质量保证标准模式:GB/T19000-ISO9001GB/T19002-ISO9002GB/T19003-ISO9003(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颁布的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关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系列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4年和2000年对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GB系列是中国有关部门依据ISO9000族标准制定的国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与ISO9000族标准具有对应性)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产品,后者认证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前者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后者认证的依据是质量管理标准。从认证结论上看,前者是要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后者是要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而对这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是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具有自主性和合法性的特点。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现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抽查制度。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5、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用户、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介等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制度。三、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一)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它既是事前责任,也是事后责任。产品责任则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其性质为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即产品侵权责任。(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性、可用性等要求;遵守质量表示制度;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1、民事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生产者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主要承担者,2、行政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一般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1、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向对方保证和承诺,按照这种承诺,如果产品存在瑕疵,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四)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指产品只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该产品产销中的各个环节的人都应负举证排除责任。有学者称之为“绝对责任原则”制度。显然,严格责任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2、过错推定原则(1)含义:指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或者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知道产品有缺陷而没有知道,并把产品投入流通,从而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主观上便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与严格责任原则的区别:过错推定原则以过错的存在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致害人的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五)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枉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1)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a,产品有缺陷;b,有损害事实存在;c,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过错推定原则(1)含义指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或者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知道产品有缺陷而没有知道,并把产品投入流通,从而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主观上便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与严格责任原则的区别过错推定原则以过错的存在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致害人的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a,产品有缺陷;b,有损害事实存在;c,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d,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基本上已不要求受害者承担“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的证明责任,而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或“事实自证规则”来确定生产者或销售者过错之有无。2、免责事由: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六)赔偿范围和诉讼时效1,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其主要责任方式是损害赔偿。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2,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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