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副理事长辽宁省焊接学会副理事长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邮编:110032电话:024-86905856E-mail:dst5678@163.com丁世彤注册安全工程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丁世彤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一节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立法依据(一)《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4)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我省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去年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1.事故总量仍然居高不下共发生各类事故18,253起,死亡3,487人,同比分别下降43.58%和5.34%。占国务院安委会控制考核指标的95.7%。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4月18日,铁岭市清河特钢发生钢水包整体脱落事故,死亡32人,受伤6人。3.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发生重大以上事故5起,死亡99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4起,死亡人数增加67人。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完善,与经济发展不匹配,法制工作滞后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一)一般规定1.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2007年12月1日;(2)失效时间。条例未作规定。一般情况下,条例自被废止时或者被其他法规代替时失效。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空间效力立法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即本省行政区域有效。3.调整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相关单位。这一条填补了上位法对“非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适用范围的空白。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特殊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消防安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交通安全——铁路法;水上交通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民用航空法。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原则和方针中央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印发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二节基本规定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一)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3)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4)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1)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2)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3)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4)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四个体系监管执法体系应急救援建设考核督查体系责任体系(四)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个体系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1)综合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行业监管。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1)国家监察。国家专门设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人、财、权、物全部由中央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东分局辽南分局辽西分局辽北分局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地方监管。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我省由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除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这项职能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致外,其他职能基本不交叉。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1)政府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监察部门。(2)其他监督。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解决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投入等问题,保障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权力(一)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工会监督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即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力(1)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3)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4)工会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撤离现场;(5)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履行相关职权。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1.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组织保障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权(1)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2)检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3)监督本单位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措施、保健措施的执行;(4)检查本单位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的落实;(5)检查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1.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2)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2)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从业人员(1)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员培训制度;(2)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岗等全程培训;(3)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特种作业人员1.概念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2.要求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每2年复审1次。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范围(共16种以上)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企业内机动车辆、登高架设、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制冷、爆破、矿山通风、矿山排水、矿山安全检查(含瓦斯检验)、矿山提升运输、采掘(剥)、矿山救护、危险物品、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作业。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安全投入1.安全费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二、基础保障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2)增设和更新安全防护装置以及日常维护;(3)配备劳动防护用品;(4)教育和培训;(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6)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7)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途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矿山2.风险抵押金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投产使用(二)建设项目“三同时”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可行性研究阶段(1)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2)将劳动安全卫生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3)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初步设计阶段(1)设计单位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依据安全监管部门批复的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2)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及图样资料,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办理《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省宣教中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施工单位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