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工程效应,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设计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或者设计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节能改造项目。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其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检查、示范工程竣工验收、称号授予以及能耗监管等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技术先进、本地适用的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建筑节能产业发展。第六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重点应用下列成套技术与产2品:(一)外墙保温隔热、屋面节能和地面、楼板及楼梯间隔墙节能、门窗节能、建筑遮阳等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技术与产品;(二)建筑供热制冷系统、热水供应、能耗监测、智能控制和建筑设备节能等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光热、光电)、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技术与产品利用;(四)自然通风、采光和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五)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七条申报国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第八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单独或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联合申报。第九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立项。(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三)除专项推广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示范项目的建筑面积住宅类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四)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3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五)选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或省推广使用目录,并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六)应优先选用本地较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对本地建筑节能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第十条申报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四)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第十一条申报程序:(一)申请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向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二)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当年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发文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第十二条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开工后,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实施。申报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应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十三条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预留检测点。纳入能耗监管体系的示范工程应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相应仪器、设备;实施节能分项工程关键技术过程中,申报单位应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阶段实施报告。第十四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委托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十五条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提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验收。第十六条申请节能示范工程验收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5(一)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二)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四)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影像资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第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颁发“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告:(一)实施后达不到申报方案要求;(二)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三)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31日起施行。6“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四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四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科农字〔1998〕48号)各地(州、市)科委,县(市、区)科委(局):为组织实施好“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农村科技处联系。附件:1、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管理暂行办法2、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理暂行办法3、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村管理暂行办法4、湖南省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奖励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附件1: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委7《星火计划管理办法》、《星火技术密集区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科委《关于实施“十百千科技示范工程”促进我省农村奔小康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星火技术密集区(以下简称“密集区”)是指在一定经济区域内,按照星火计划宗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综合集成,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科技、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农村区域经济综合开发示范区。第二条建设密集区旨在以科技密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引导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市场流通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形成以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和农业产业化为主体经济格局,加快农村城市化、农业工业化和管理现代化步伐,实现科技、经济的一体化。第三条密集区建设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密集、培养造就星火带头人和明星企业家、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为重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高起点、高素质、高效益的星火企业,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科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四条密集区的选定标准1、有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82、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当地干部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较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已成为自觉行为;3、有较完整的科技管理网络。县(市、区)配有科技副县(市、区)长,乡(镇)有科技副乡(镇)长,村有科技副主任,企业有科技副厂长;4、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依法保证科技投入;5、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发展潜力大,通过技术进步,能较快形成规模经济,在同类经济区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示范辐射作用;6、有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正在认真组织实施,效果良好;7、有较完整的科技推广网络和一批社会化服务组织,技术市场体系初步形成;8、有一定的科技培训基地和设施,能有效开展科技培训;9、有稳定的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作技术依托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10、有吸引内外资的优惠政策和宽松的投资环境。小城镇建设初具规模。第五条密集区建设的任务与目标1、密集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加强支柱产业、主导产业9的技术集成与组装配套,培植和发展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集团,发展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实现产、供、销、科、工(农)、贸一条龙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2、到2000年,10个密集区要达到以下主要目标:(1)引进推广量大面广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15项(个),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家畜家禽良种覆盖率达8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工业达50%,农业达60%左右;(2)发展科技示范户15万户,科技入户率达100%,每一农户有一人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平均每个村民小组有2名以上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民技术员,青壮年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9年以上;(3)形成40个以上年产值过亿元、利税过1000万元的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4)培植50个有一定规模的龙头示范企业,引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产品和产业结构合理,有50%的产业和产品实现产业化经营;(5)工农业总产值年增长20%以上,农业总产值年增长10%以上,乡镇企业总产值年增长20%以上,第三产业产值年增长15%以上;财政收入年增长1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15%以上,达到1250元(按90年不变价计)基本实现小康;(6)建立一批星火科技培训基地,组织管理与专业技术培训2万人次,先进实用技术培训20万人(次)以上;10(7)建立20个以上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服务功能的综合或专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切实有效地围绕支柱产业开发和农业生产各个环节,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8)发展40个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星火密集小区。第六条密集区的申报与确认1、密集区的申报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向省科委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密集区基本情况、总体发展规划、分年度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2、省科委委托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考评委员会负责论证;3、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考评委员会组织考察论证后,向省科委汇报考察情况,提交报告;4、省科委审核批准后,确认其“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资格,并授牌;5、国家密集区由省科委在省级密集区中择优向国家科委推荐,由国家科委审批。第七条密集区的管理与实施1、省科委负责密集区建设的管理,地(州、市)科委具体抓,密集区建设任务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具体承担;2、密集区建设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报请当地人大审议通过,纳入当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管理范畴,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科委(局)牵头,各部门、各单位配合组织实施;113、密集区每年年底应提交年终总结及有关执行情况报表,汇报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接受省、地(州、市)科委的检查和指导;4、国家级密集区按国家科委有关办法管理。第八条密集区的考核评价与奖罚1、由省科委成立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考核评价委员会,每年对密集区进行一次书面考评,每二年进行一次现场考核评价,奖优罚劣(具体奖罚办法按照《“十百千星火科技示范工程”考评奖励办法(试行)》执行)。现场考评采取定性与定量、现场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2、现场考评前,密集区所在地应认真进行自查,并做好如下准备:(1)自查报告;(2)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3)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情况;(4)有关证明材料;(5)考核现场准备。3、现场考评时,考评委员会设立若干考评小组,分片对密集区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完毕后,各考评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对照考核评分标准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