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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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根据公司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员工出差本着业务需要、厉行节约、反对旅费,费用包干、超标自负的原则执行。第二章出差审批程序1、一般员工出差需由部门负责人、总裁(或总经理)签字,部门负责人(或经理级)以上人员出差须由总裁(或总经理)审批。2、公司副总级干部出差以及各级职员到国外出差均由董事长,执行总裁或董事会批准。第五条出差申请单填写一式两份,按以上规定提请核准后,一份送人事部考勤岗位备案,一份由出差人员凭此单到财务部预借差旅费。第六条差旅费预借由出差人填写借款单,财务部根据出差时间、业务需要和出差标准等核准借款数额,经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核批后,报总裁(或总经理)审批。第三章费用标准第七条员工出差按级别实行住宿费用、膳食费、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节余归已,超支自负的办法。标准如下:职级住宿费标准(元/间.天)伙食费(元/天)省会城市一般城市总经理/总裁300250早餐:10中餐:25晚餐:25部门负责人/经理级200150主管/职员180150第八条职员到集团分、子公司或下设的服务中心出差,对方提供食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若对方只提供住宿,按每天60元给予伙食补贴,办公室应对出差人员出差所在地进行不定时回访,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第九条出差交通工具及补贴标准根据路途长短及出差人员级别按以下标准选择相应的交通工具:-2-1、公司总经理/总裁原则上可以搭乘火车(软)硬座以上、动车、高铁二等座以上。2、部门负责人、经理级、主管、一般员工可以搭乘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3、各级职员出差原则上不准带车,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批;4、各级职员出差须搭乘飞机的,事先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按机票面额的30%报销或按相同路程火车硬座票面额报销。5、夜间乘坐火车在6小时以上(晚8点至凌晨6点)的可以购买卧铺,或按硬卧票价30%予以补贴。白天乘坐火车硬座在8小时以上可以购买卧铺,或按硬座票价的30%给予补贴。6、员工出差当天返回的,给予每天60元的膳食补贴,没有住宿补助;实际出差天数超过一天,食宿标准按实际住宿天数给予补助,往返途中每天给予60元的膳食补贴。7、员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等的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第十条因工作需要,下级陪上级出差,其住宿费可以参照上级标准执行。第十一条职员外出参加会议需交会议费的,严格按会议通知标准执行。会议费包括住宿费的,不再享受住宿包干费用。第十二条职员到国外出差实行预算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职员出差由公司派车的,不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参照第七条。第四章费用报销程序第十四条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不按时间报销的,将按公司其它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报销程序:1、出差人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并持出差申请单到财务部费用岗位进行审核,参加会议的应附会议通知。2、财务部费用岗位严格按制度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根据车票、出差时间与回返时间确定报销人员出差天数;根据住宿发票确定住宿天数、住宿包干费用总额;根据差旅费标准审核费用是否超支和票据是否合法。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进行核减。经审核无误后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确认,并登记台帐。3、出差人员持财务部费用岗位审核确认后的差旅费报销单,经出差审批人-3-签准(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签准)后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报销。第十六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据实报销。1、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根据其乘坐标准出具购票证明单(发票),无故绕道的,绕道部分不予报销,确需临时绕道的,应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搭乘公司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2、出差期间发生的传真、邮寄等费用按电信局、邮局收据为准。经办人在票面上应注明事由。3、因公携带的行李托运费、物件寄存费应有正式的运费收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出差期间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返回后一天内可适当安排轮休,乘夜间车在6小时以上返回的,可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返回当天休息一天。出差7天以内不轮休,一周以上不超过二周补休1天;二周以上补休2天。在公司放假期间出差原则上可补休同等时间。第十八条员工出差本着节约时间、节俭费用、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公事办完后要立即返回,不得绕道探亲、不准游山玩水、不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一经查实,除扣减差旅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出差期间严禁请客送礼(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严禁收受礼品。对违犯者除严肃批评外,所需费用一律自己承担。第十九条员工因公负伤须到外地治疗的,需经公司领导同意批准,方可据实报销路费及治疗费,给予每天60元的膳食补贴;需要陪护的,经领导同意后,差旅费参照因公出差人员费用标准执行。第二十条员工因公出国(境)的,住宿、伙食、交通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附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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