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10”专案)全国打黑第一案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案对象众多、涉及罪名重大、时间跨度大、涉及地域广,还需要经常实行异地作战,260余个日日夜夜,“1·10”专案组询问600余人,获取证言1000余份,调取相关资料1万余份,成功抓获7名重要在逃人员,侦破案件107起。案件背景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与刘维、孙晓东(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四川广汉、成都和上海、重庆等地开设赌博游戏机厅、经营建材、从事期货交易等活动,逐步积累经济实力。自1997年起,刘汉、孙晓东在四川省绵阳市注册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并以汉龙集团及其它经济实体为依托,伙同刘维先后网罗了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刘小平、缪军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刘汉和刘维、孙晓东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案件的侦查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10余个省市,行程数十万公里,全力侦破此案,追缴军用手榴弹3枚、各类枪支20支、子弹677发、钢珠弹2163发,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刘汉等人及汉龙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巨额资产,掌握了大量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为了确保把握证据杜绝疏漏,公诉组45天审阅案卷2600余册,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000余条,共制作阅卷笔录2936份近400余万字,提审犯罪嫌疑人186人,对关键证据进行调查、复核,排除合理怀疑。在检察机关指控刘汉的15个罪名中,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个罪名,公诉人就审查了300余册案件材料,制作出长达500多页的审查报告。依法指控了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刘汉涉黑记录上世纪90年代初刘汉带领弟弟刘维在广汉开设赌博游戏机厅起家。1993年刘氏兄弟撕毁法院封条、持枪妨害公务,由此恶名远扬。同年底,刘汉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一笔贷款,与他人做生意,完成了原始积累。1997年刘汉在绵阳成立四川汉龙集团公司,建成打手队伍,并建成一支“地下武装”。1998年刘汉的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村开发房地产,因拆迁补偿问题,公司保安唐先兵等人将带头的村民熊伟乱刀捅死。熊伟被杀5天后,在广汉,为了垄断赌博游戏机市场,刘维派“小弟”曾建军等人将竞争对手周政当街枪杀。杀害周政后,刘汉、刘维在广汉的赌博游戏机、高利贷市场一家独大,后来陆续控制了广汉及周边县市的采砂、建筑、建材市场。1999年2月绵阳另一黑道人物“大叫花”王永成被刘汉手下孙华君派人枪杀。杀害熊伟、王永成后,刘汉在绵阳的房地产开发从此没了阻力。此后,刘汉又拿下绵阳机场、绵阳“汉龙大桥”等优质项目,并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丰谷酒业。2000年9月仅怀疑老街坊梁世齐私吞3万元养狗费,刘维指使手下将其杀害。2000年刘汉将汉龙集团总部从绵阳迁往成都,势力范围进一步扩张。只要是刘汉出面,几乎没有拿不下来的项目。2002年5月刘汉的保镖仇德峰、桓立柱等人在成都一娱乐城无故生事,召集多人猖狂殴打无辜群众,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2009年1月10日刘维找人将广汉另一“操哥”团伙首领陈富伟等人当街枪杀。由于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刘汉、刘维、孙晓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等10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岗、李波等20人为一般成员。孙晓东负责执行刘汉指示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小平负责汉龙集团财务管理,通过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刘维主要负责领导曾建军、陈力铭、文香灼等人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以黑护商。2014年2月20日该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涉嫌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2014年3月31日上午,刘汉、刘维等36人在湖北咸宁的5个法院受审。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咸宁市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分7案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依法缴获的枪支弹药等审理过程●历经近1年的侦办●800余册的罪证材料●历时17天的庭审●7个审判法庭同时公开开庭审理●20名证人的当庭陈述●20项起诉罪名和数十起违法犯罪事实●27位公诉人与刘汉等36名被告人及49位辩护人的激烈交锋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袁绍林、文香灼、张伟、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二审判决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对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宣判后,刘汉、刘维等被告人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中旬在咸宁市对刘汉等10人上诉案、刘维等7人上诉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对桓立柱等3人上诉案、旷晓燕等3人上诉案、刘学军等3人上诉案进行书面审理。湖北省高级法院通报称,7月14日至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等人上诉案后,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裁定。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等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上诉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维持。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14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结果没变,但二审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了改判。公诉—开审—判决—执行2014年2月20日刘汉涉黑社会性质犯罪被公诉2014年3月31日刘汉等36人涉黑案在咸宁一审开审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涉黑案一审宣判:刘氏兄弟等5人判死刑2014年5月30日,刘汉的二审律师通过咸宁中院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2014年7月14日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开审2014年8月7日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2015年2月9日刘汉刘维等5人被执行死刑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如刘汉、刘维等被剥夺政治权利。)该案中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大体可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本案中的犯罪人,他们的行为产生了刑事法律关系,先后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重大刑事案件数十起,致9死30余伤。构成犯罪。而死者的死亡,也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等等,以及也会引起某些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婚姻等)的产生和变更。社会影响刘汉案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同时提醒我们,涉黑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黑恶势力不仅仅通过打打杀杀,还通过各种经济的、商业的外衣掩饰非法行径,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腐蚀着健康的社会集体和市场秩序,成为社会运行中隐蔽的毒瘤。所以要通过对各种黑恶势力的依法、持续打击,不断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刘汉案的公开判决对于震慑黑恶势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国家反腐打黑的坚定决心。“对刘汉等人的审判,给了基层执法者更大信心,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平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