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枝黑塘地区黑拉嘎矿井90万ta工程(含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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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言1.1项目特点贵州六枝黑塘矿区黑拉嘎矿井为《贵州省六枝矿区黑塘区总体规划》(发改能源【2006】689号)规划的五个新建矿井之一,规划矿井生产能力为120万t/a,2008年国家发改委以能煤函[2008]61号文复函同意黑拉嘎矿井可按120万t/a建设规模开展前期工作,2009年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9]1250号同意以协议方式将黑拉嘎煤矿采矿权有偿出让给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3月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贵州六枝黑拉嘎矿区黑拉嘎矿井(含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120万t/a)》,该方案将工业场地选择在井田东面距矿界深部约2.7km的大阿志,采用斜井开拓,主场地内布置有主、副斜井,井口标高+1073.8m,分别以16°倾角掘进至+850.0m水平,然后分别布置+850m水平主石门、+850m轨道石门至+850m水平大巷(南、北翼),+850m水平大巷布置于上煤组煤层(7号煤层)底板的岩层中(距7号煤层底板距离约50m处),采区上山伪斜穿层布置,上部穿层,下部主要在7号煤层底板。矿井设计能力120万t/a,移交生产时布置两个采区(一采区、二采区),一、二采区风井分别设于井田范围内的火炕及田坝两个场地。2010年3月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贵州六枝黑拉嘎矿区黑拉嘎矿井(含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120万t/a)》,由于项目前期工作落后及政策的原因,该项目未上报核准,因此,此方案未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该方案在施工时主斜井K97m-K117m段过破碎裂隙带,K119m-K141m段过溶洞淤泥带,K141m-K199m段过破碎裂隙带,主斜井正常涌水量84m3/h,在221.5m处巷道最大涌水量365m3/h(大雨过后),副斜井在K97m-K143m过破碎裂隙带,K143m-K146m、K150m-K152m段过溶洞淤泥带,K152m-K205.4m过破碎裂隙带,在K97m左帮起拱位置淋水量2m3/h,K140m左帮基脚位置出水点3m3/h,副斜井正常涌水量39m3/h。在本方案施工期间,同属六枝工矿(集团)的新华矿井(同为黑拉嘎矿区总体规划矿井,位于新华镇,120万t/a)在井筒施工掘进期间,井筒穿过溶洞群,发生突水事故,最大涌水量曾达到26000m3/h,淹没了井筒,并通过井筒到达主工业场地淹没了部分地面设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建设单位鉴于此种情况,经分析认为,随着今后井筒的延深,涌水量有可能继续增大,也有可能遇到大的含水溶洞群,不仅影响施工进度,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很可能会发生突水淹井的事故。为了避免井筒穿过碳酸盐岩含水层时遇见大的含水溶洞发生淹井事故,保证矿井建设的安全,决定对开拓方式进行了变更,由斜井开拓变为平硐开拓,一水平标高由原来的+850m变更为现在的平硐标高(+1100m)。水平标高变更后,设计生产能力变更为90万t/a。黑拉嘎煤矿变更为90万t/a于2013年8月22日取得了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黔发改能源[2013]2304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开展六枝特区黑拉嘎煤矿(含选煤厂)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同意变更为90万t/a,并要求抓紧落实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工作。目前该工程已经完成了《贵州省六枝黑塘矿区黑拉嘎煤矿补充勘探地质报告》、《贵州六枝黑塘矿区黑拉嘎矿井(含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贵州省六枝黑塘矿区六枝黑拉嘎煤矿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技术文件。1.2环境影响评价过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5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建设单位黑拉嘎煤矿筹备处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我院环评项目组经现场踏勘、环境状况调查、资料收集等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完成了公众参与公示及问卷调查,六盘水市环境监测站完成了本工程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我院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贵州六枝黑塘矿区黑拉嘎矿井(含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环评工作程序详见图1.2-1。图1.2-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环境影响评价委托第一阶段1、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等2、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1、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2、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第二阶段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第三阶段第一公示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第二公示有重大变化1.3主要的环境问题1.3.1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要求。(2)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现状监测结果分析,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可以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要求。从地下水的3个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看出,各监测点的总大肠菌群指标均出现超标,其余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3)声环境质量现状:根据声环境现状监测,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4)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矿区属典型的农业生态系统,控制评价区生态环境质量的主要景观组分是草地和灌丛植被,森林植被覆盖率较低,说明评价区内以次生植被为主,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较差。1.3.2主要环境问题黑拉嘎矿区地处贵州高原乌蒙山脉、大娄山脉、苗岭山脉之间的三角地带。矿区内沟谷纵横,属典型的构造剥蚀中山区地貌,区内生态环境由于受人类的长期干扰,目前森林覆盖率较大,植被次生性明显,主要的景观组分为草地和灌丛,生态环境相对脆弱,自然生态系统恢复速度较慢。1.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本项目属于煤炭资源开采项目,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战略,以及《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贵州省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也符合《六盘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本工程在施工和营运中,不可避免的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水环境及社会会见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只要业主能够认真落实本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三同时”工作,工程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工程实现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目标,将项目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得到有机统一,实现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项目的建设在环境上是可行的。2总则2.1评价目的与原则2.1.1评价目的(1)通过对评价区域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以及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分析,充分掌握项目区域环境保护对象及环境质量背景等基本情况,为环境影响预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2)通过对生产工艺、污染因素及治理措施、清洁生产水平的分析,说明工程投产后对环境的污染贡献及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对环保措施进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论证;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对策措施及总量控制方案;分析各个场地选址的可行性和合理性。(3)在环境现状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预测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使工程项目的有利影响得到合理和充分的利用,使不利影响在采取积极措施后得到减缓或消除。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设计部门以及环境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依据。(4)通过两次信息公示和问卷调查,以及项目经济损益分析,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提供社会公众意见依据和环境保护资金计划,使项目建设能够达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的环保要求。(5)从产业政策、区域发展与环境保护规划、场址可行性与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等方面对本工程进行结论性评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明确回答工程的环境可行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及建议。2.1.2评价原则(1)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定以及地方环境保护执行的环境标准,以全过程控制的现代环境管理思想和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绿色和谐矿山为目的,紧密结合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客观、公正、科学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工业场地的评价以贯彻清洁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为重点,对环保措施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矿区范围评价应以地下采煤工艺和地表沉陷为重点,提出对生态破坏的减缓措施和恢复建设方案。评价原则为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由近及远,远粗近细。(3)评价本着“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充分论证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与生态保护措施,体现循环经济的减量、再利用、循环的3R原则。(4)报告书编写力求条理清晰、论据充分、重点突出、简洁明了,客观反映实际情况,评价结论科学准确,环保对策实用可行、可操作性强。2.2编制依据2.2.1任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2.2.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2012.2.29;(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1996.8.2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2011.3.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7.12;(14)国务院令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1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7月4日;(16)国务院国发[1996]031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1;(17)国务院国发〔2000〕38号《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11;(18)国务院国发〔2005〕39号《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3;(19)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10.21;(20)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源[2000]015号《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10.1;(2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04号《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2005.10.14;(23)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24号《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2004.2.12;(24)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2012.7.30;(25)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2.21;(26)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4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2001.1.8;(27)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7〕758号《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1997.11.28;(2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办[2003]25号《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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