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知识讲座提纲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政府信息公开知识讲座主讲人:苏武荣2020年3月4日政府信息公开知识讲座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的背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5W☆公开什么What由谁公开Who如何公开hoW☆何时公开When何处公开Where③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工作机构制度规范宣传培训☆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场所设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的背景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信办)开始组织研究和起草《条例》。这项工作不仅列入了2002年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之中,而且也列入了《“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专项规划》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等重要文件之中。从2003年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历年的工作要点一直把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2003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后,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被纳入到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总体部署之中。2005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明确要求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4年到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国信办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抓紧调研、组织讨论,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精心修改,终于在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5日颁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的背景温家宝总理在审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指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从法律高度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信息公开为公平和正义建立了监督的标尺,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T2三个要素:一是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相关;二是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三是以一定形式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什么)原则性要求T9(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列举性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什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T10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T11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T1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一是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T4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T36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T37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由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17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如何公开)从信息公开角度,政府信息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一对多)主动公开是我国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显著特点。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人口多,幅员广,政府事项和政府信息数量巨大,如果不设立主动公开制度,全部采用依申请公开,政府机关的工作量会很大,主动公开可以大大减轻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量,降低行政成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的信息很多是重复的,对于重复申请率比较高的信息,采取主动公开,效果更好,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T18地震及时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T19测绘法审批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制度(一对一)有相当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特定的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影响。为了减少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成本支出,同时也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各类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条例》建立了依申请公开制度。向政府提出信息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政府对信息申请的要求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政府在处理信息申请时如涉及第三方,还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在答复时,如遇到申请人有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还应当提供帮助。T21232428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融入到日常工作过程中,如在办文具体流程中,规定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必须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的属性,政府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必须在办文单上注明属性,免予公开的必须说明理由。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一)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T29(二)监督检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T30一般性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针对特定的信息公开事件进行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在收到信息申请人的举报后,有权也应当进行调查。T33(三)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T31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举报制度(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解决信息公开争议的主要渠道。相对于司法救济渠道,行政复议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从一些地方实施的情况看,信息公开的争议解决中复议所占比例最大,纠正率也比较高,比较有效。(三)行政诉讼《条例》提供了举报、复议、诉讼三种保障措施,设置了五类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复议的法制部门和负责审判的法院。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工作机构☆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场所设施☆宣传培训

1 / 2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