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时教案2015年4月21日星期二课题第一课法律的基本知识课型新授课时2检印教学目的通过讲授法律的产生、本质、形式、法律的实施,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等知识,帮助学生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为学生学习和掌握具体法律规范奠定基础,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重点:法律的本质难点:法律的实施步骤时间教学内容教法与学法[组织教学]考勤[导入新课]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么?一.法律的本质1.法律的产生世界主流两大法系(1)英美法系(英国美国)判例法(2)大陆法系(法国德国)纠问制2.法律的本质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适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1.法律的种类(1)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刑法5.经济法6.程序法7.社会法三.社会主义法制教法:导入法讲解法教法:讲解法举例法分析法1.法律的发展奴隶制法---野蛮、非人的法奴隶制法的特点: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由极其严厉和残暴的手段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2、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3、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封建制法---特权、武力的法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制的等级特权,皇帝(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贵族、地主分别享有国建管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资产阶级法-金钱、虚伪的法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维护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和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其基本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实际上只是保护资本家的私人占有制。它具有民主性。但由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它又具有虚伪性。社会主义法-最先进、最高类型的法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人们行为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四.法的实施1.法律的适用教法:举例法讲解法互动法教法:讲解法举例法教法:讲解法①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2.法的遵守法的遵守也称为守法,是指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小结: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我国法的本质比较抽象,应通过事例结合来讲解,为今后的课程奠定基础。教法:分析法讲解法后记本堂课教学从准备、上课、结束整个过程中,作为教师教好的掌握了教学节奏,能够使学生基本掌握知识,学生学习热情很高。课时教案2015年5月6日星期三课题第二课宪法课型新授课时3检印教学目的通过宪法基础知识的学习,要求我们正确理解我国基本制度,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努力做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重点:宪法的基本权利难点:国家机构体系步骤时间教学内容教法与学法[组织教学]考勤[导入新课]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举足轻重(2)效力最高(3)制定、修改更严格2.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制定: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1.平等权(1)平等就业权(2)男女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法:导入法讲解法教法:讲解法举例法分析法(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4)、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的权利主要包括:(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4.社会经济权利:(1)、劳动的权利(2)、休息的权利(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5.文化教育权利(1)、受教育的权利,(2)、文化教育权利(3)、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的特别权利。三.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教法:举例法讲解法互动法教法:讲解法举例法教法:讲解法举例法(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8)特别行政区机关(9)人民法院(10)人民检察院小结:这节课我们主要从宪法的内容规定、法律效力、制定修改程序等方面阐述了宪法的特征,从而使我们明确了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过今天的学习希望同学们能逐步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主动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勇于同违宪行为作斗争教法:分析法讲解法后记本堂课教学从准备、上课、结束整个过程中,作为教师教好的掌握了教学节奏,能够使学生基本掌握知识,学生学习热情很高。课时教案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课题第三课行政法(一)课型新授课时3检印教学目的通过对行政法基本知识的学习,使学生了解行政法的相关知识,了解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等知识,使学生理解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重点:1.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2.行政许可的决定权限难点:构成行政行为的三要件步骤时间教学内容教法与学法[组织教学]考勤[导入新课]提问:“强制拆迁属于什么行为”总结:属于行政行为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公务员三.行政活动的方式(1)行政行为有效条件①主体合法②权限合法③内容、程序、形式合法(2)行政行为的分类①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②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③行政作为与不作为教法:导入法讲解法教法:讲解法举例法分析法2.行政许可(1)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设定权限1.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3.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教法:举例法讲解法互动法教法:讲解法举例法教法:讲解法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该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四.行政复议法1.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2.行政复议特征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二、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管理相对人。三、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审理都须依法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3.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教法:讲解法举例法教法:分析法讲解法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教法:讲解法举例法分析法犯其合法权益的。小结:本科学习了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学习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特征、受案范围等知识,行政法的应用性是所有部门法中最高的,学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可以在社会工作、生活中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记本堂课教学从准备、上课、结束整个过程中,作为教师教好的掌握了教学节奏,由于行政法比较抽象,配备了很多案例分析课程内容,学生较好的掌握了本课内容。课时教案2015年6月12日星期五课题第四课行政法(二)课型新授课时4检印教学目的通过对行政法中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内容的学习,使学生基本掌握有关行政法的应用问题,做到知法、懂法、学会用行政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点:1.行政处罚的情节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难点:国家对行政赔偿的认定范围步骤时间教学内容教法与学法[组织教学]考勤[导入新课]一.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2、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教法:导入法讲解法教法:讲解法举例法分析法(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5)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过罚相当原则(5)保护当事人参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