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建锋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第一部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管理上图是一起装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事故原因:•1.装车司乘人员人体静电没有得到有效导处,人体对槽车放电,导致罐车装车口处发生闪爆着火。•车号皖M11353罐车在装碳九之前运送过混芳烃,卸车后罐车未进行清洗即开始碳九装车。根据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罐车残液样品的检验,混芳烃组分有33种,其中苯类易挥发组分峰面积达28.4%,易挥发组分较多,在罐内形成可燃气体。•两名装车人员在装车过程中向车内倾倒袋装抗氧剂,由于二人来回搬运袋装抗氧剂,使人体带有静电,并且二人未按照规定佩戴防静电手套,连接车体的静电导处报警设施不能有效的导处车体积聚的静电,当在加完第三袋抗氧剂时,由于采用喷溅装车,导致罐车残留的混芳烃轻组分从罐车密闭空间中溢出,在罐口出形成爆炸性爆炸性混合物,人手接触罐口产生人体对罐车静电放电,导致罐内闪爆罐车着火。2.装车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喷溅式装车导致罐车口静电积聚,人手接触放电,导致罐车闪爆着火。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4.2条规定: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而储存点采用的为喷溅式装车鹤管;按照《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5.4.1条规定:装卸易燃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液体宜从容器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容器底部,鹤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速。储存点采用的装车鹤管垂管长1.79米,罐车内部高度为1.84米,装车时鹤管未插到罐车底部,还有0.6米垂管露在外面,致使鹤管垂管末端距罐底达0.65米,装车速度为3.5米/秒,流速过快,导致大量静电积聚在罐车上。当两名装车人员在加完第三袋抗氧剂时,人手接触罐口产生静电放电,导致罐内闪爆,罐车着火。某石化分公司液化气罐车火灾事故•2007年7月14日22时10分左右,某石化分公司成品车间液化气站发生液化气槽车火灾事故。•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从外地某石化分公司购买液化气,由某运输有限公司承运,罐车允许最大充装量25吨,于2007年7月14日17时30分进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21时50分左右复磅时,该车因超重0.8吨液化气,按照规定返回液化气站卸掉超装的液化气。•22时许,该罐车返回液化气站,驶入卸车货位,液化气站班长闵××和操作工杨××负责卸车操作,22时05分开卸车泵,开始卸气作业,5分钟后停泵。•在罐车与卸车管线未拆卸的情况下,司机关××在未确认与罐车相连的管线脱开的情况下,擅自启动了车辆,车辆驶出货位,从罐车液相接口处拉脱了液相金属软管,从罐车侧拉断了气相金属软管,导致液化气大量泄漏,液化气装车台内立即充满了液化气,并随东北风在装卸台内扩散。闵××急忙用电话向生产调度报警,约1分钟后,发生了闪燃着火。•分公司紧急启动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环境污染事故预案,及时隔断球罐区和事故点所有管线,分公司消防队立即出动3辆消防车辆展开救援,分公司先后向总公司和市应急救援中心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市消防支队5辆消防车参与了现场救援。现场采取对罐车冷却保护和控制燃烧等措施,很快控制了火势。•次日凌晨零时12分,着火罐车仅有余火,分公司消防队员和成品车间共4人穿防护服关闭了事故车气、液相阀,余火随之熄灭,事故危险消除。分公司应急指挥部水调度组、事故水封堵队、环境监测站按预案及时开展工作,事故水被封堵在厂西区挖掘的临时事故池中,事故水未流出厂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万元。•直接原因•某运输有限公司罐车司机关××,严重违反《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第51条第7款规定,在未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置连接部件已经妥善分离的情况下,擅自启动车辆,使车辆前行了7.1米,导致与事故罐车相连的有效长度只有5米的卸车软管气相管线拉断,液相管线拉脱,引发事故,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间接原因•成品车间液化气站当班操作工,责任心不强,违反关于装卸车的管理规定,罐车在卸车作业时未将该车钥匙收缴保管,而且未在卸车现场监护卸车,对事故罐车监管不力。卸载完成后,操作人员在没有关闭鹤位和槽罐车气相、液相阀及拆除连接管道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操作岗位,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液化气体充装软管,是液化气体充装系统最薄弱的环节,充装软管断裂事故是非常典型的事故,事故率较高,应当引起各企业的高度重视。•(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各企业要把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考核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习惯性违章行为。•(2)严格外来运输车辆的管理。•监拍常吉高速槽罐车爆炸瞬间..flv•行车记录仪实拍湖南常吉高速槽罐车爆炸瞬间..flv第二部分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要求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七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2.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装卸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装卸作.doc•鲁安监发[2005]81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doc《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一)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加装工作方案,采取发布公告或者逐车落实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装时间,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罐车使用单位要配合罐车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无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关于明确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液体介质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135号)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介质范围名单LGBF易燃、中度危害单体苯乙烯,稳定的2055LGBF易燃二甲苯1307LGBF易燃甲苯1294L4BH易燃、中度危害甲醇1230LGBF易燃煤油1223LGBF易燃异丙醇1219LGBF易燃异丁醇1212LGBF易燃车用汽油或汽油1203LGBF易燃柴油*1202L4BN腐蚀、易燃、高度危害甲醛溶液1198LGBF易燃乙酸乙酯1173LGBF易燃乙醇或乙醇溶液1170L4BH易燃、中度危害二甲胺水溶液1160LGBF易燃乙酸丁酯1123LGBF易燃丁醇1120LGBF易燃、中度危害苯1114LGBF易燃丙酮1090罐体设计代码危险程度分类介质名称说明GB12268编号•罐车紧急切断装置•主要由壳体、密封机构、传动机构、罐体连接法兰、出口法兰五部分组成。•工作原理:密封机构伸入罐车内部,利用不锈钢弹簧力进行轴向自密封,使海底阀处于常闭状态,通过传动机构进行开启、关闭操作。第三部分装卸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发货和装卸环节建立健全查验、核准、登记等五项制度:•(一)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二)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三)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四)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五)登记制度。(一)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1.购货单位的资质(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经营许可范围•有效期限•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注:•运输许可范围;•有效期限•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6)罐车定期检验报告书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5、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单位在开具提货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具备:(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6.对于易制毒化学品要检查:(盐酸、硫酸、甲苯)•购买许可证;•运输许可证。(二)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除运输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外,发货单位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1.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2.安全告知、消防器材配备•3.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4.自我防护器材;•5.现场防止轮胎滑动的垫木;•6.现场静电连接线是否完好。•7.压力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8.专用车辆应安装符合GB/T19056规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9.专用车辆应安装符合AQ3004规定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10.压力罐车随车携带的文件:•按照《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第47条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