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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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甘肃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并对考核结果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企业给予相应惩处的管理工作。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前款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质量信誉等级与许可事项、经2营范围、车辆年度审验挂钩,按照先质量信誉考核后年度审验的顺序实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对考核结果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企业采取惩处措施。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州)、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3(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一《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加分为100分。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以及ISO9000系统认证等为加分项目。第九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总分不低于850分。(二)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4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总分在700分及以上。(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总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4、考核总分低于600分的;5、企业发生集体停运、集体上访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7、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8、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5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章考核组织和范围第十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一)客货运输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二)专家库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市(州)、县(区)两级考核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第十一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范围。(一)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客运班线的客运企业、二级以上货物运输企业及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二)有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客运班6线的客运企业和三级及以下货物运输企业由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并报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设有分公司的企业,先由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分公司考核,再由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设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其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四)个体道路运输业户的考核由车籍所在地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甘肃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办法(试行)》结合车辆年度审验组织进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或重新考核。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主要提供自有车辆安全事故年度汇总表及事故责任认定书;7(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客货运输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及ISO9000系统认证情况;(十)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需提供文件或荣誉证书复印件等书面证明。8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的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其所在地县(区)级或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采用A4纸规格,有条件的可同时使用电子文本,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区)级或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法违章经营时,应落实违章抄告制度。车籍所在地县(区)级或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记入本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已结案的营运车辆违章情况、社会投诉案件汇总上报所在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9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汇总后在本级道路运输信息网上公布企业的安全事故、违法违章行为、服务质量及车辆技术档案等数据信息,以便企业和社会查询。第十六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8月1日至11月30日进行。第十七条企业应在每年的8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或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甘肃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三)、《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企业经营基本情况》(见附件四)和《企业所属子、分公司一览表》(见附件五)及有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第十八条考核组应当根据其掌握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及《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见附件二)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初评。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考核结束后将初评结果连同有关资料报授权其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10第十九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辖区内企业的考核初评结果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级道路运输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考核结果进行最终认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考核组举报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考核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第二十条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企业当年考核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附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11月30日前在省级道路运输信息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第二十一条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分别根据企业从事客运和货运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第二十二条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最后11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里(具体为签注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加盖“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见附件七)。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企业,优先安排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构应当将经营权优先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如上一年度之前所有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都相同的,则比较上一年度考核分数,分数高的优先许可。(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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