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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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产品责任法22丰田公司产品功能说明不符案原告得知丰田在中国推出一种名叫“赛利卡”的新车,当时速超过20公里而前部受到坚硬物体碰撞时,该车空气囊将瞬间自动弹出,以保护驾驶员头部和胸部不受伤害。原告随后向丰田在北京的经销商购置了一辆,不久原告以70公里速度行使时,不慎撞上清华大学南墙,空气囊未弹出,原告当场被撞昏迷。2案例导入33产品责任法(productliabilitylaw),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3产品责任法概述44早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基于“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ofconntract,也称为“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者”)原则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打破了传统旧法律观念的框框,创立了一些新的产品责任理论与法律原则,使产品责任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4一、产品责任法简介5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疏忽说(theoryofnegligence)违反担保说(breachofwarranty)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61、疏忽说: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的原则。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以及警示上的疏忽。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7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明:1)被告存在疏忽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但是原告不限于买方,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一定有合同关系。8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别克汽车公司(BuickMotorCo.)将汽车交经销商经销,经销商将其中一辆汽车卖给原告麦克弗森(MacPerson)。原告在驾驶该车时,汽车的轮胎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受伤。为此,原告起诉被告-别克汽车公司。被告称汽车轮胎是由另外一家公司提供的,因此被告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92、违反担保说: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如果原告由于产品有缺陷而遭受损失,他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故要求原告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即原告只能是买方,被告只能是卖方。但现代商法倾向于从纵深两个方面给予延伸。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毋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要产品有缺陷,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010“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原告的姐夫零售购买了一种由被告公司制造的“兼有电锯和电钻功能的工厂金属工具”,原告在使用该工具时,一块木片从机器上飞出,头部严重受伤。加州最高法院承认,无论是基于担保,还是基于疏忽责任,原告都有可能败诉。然而,法院判决制造商“负严格侵权责任”,并且将该理论详细解释如下:“制造商将一件商品置于市场,知悉其将在不检查缺陷的情况下被使用,证明具有一种对人类造成伤害的缺陷,则负严格侵权责任。113、严格责任说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无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12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1944)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餐馆女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绝对责任。13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最为有利,因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14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15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是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象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3、自担风险所谓自担风险是指;1、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2、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3、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16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5、擅自改动产品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致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17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药物最为典型)18三、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1)难受与疼痛(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3)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4)合理的医疗费用(5)身体残废。2、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商业上损害赔偿: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19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在处理涉外的产品责任争议案件时往往涉及两个问题:1、关于管辖权问题,什么是长臂法美国各州都制订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对人的管辖权的标准。这种法律叫“长臂法”。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要求与该州有某种“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20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适用原则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21我国产品责任法立法现状我国当前没有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2222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122条《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2四、中国的产品质量法23232、《产品质量法》(1993年)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424缺陷的定义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525免责条款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626赔偿范围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2727诉讼时效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828案例3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1万人民币。问:调解结果是否合适?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第三节欧洲的产品责任法一、欧洲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概况1.1985年欧共体通过的《产品责任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在1988年8月1日前颁布与该指令相符的产品责任法。该指令中对产品的界定是:有形动产和货物。2.1999年欧盟颁布的《第1999/34/EC号指令》,对产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初级农产品和游戏产品50二、产品责任指令中的重要概念(一)产品的定义:1.所有的动产,即使被并入另一个动产或不动产2.农产品例如:肉、谷物、水果、蔬菜等3.游戏产品4.电子产品原材料和配件51案例1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2009年的一天,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里的一块骨头刺伤了他喉咙。【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别回答根据中国、美国和欧洲相关法律菲利浦能否据此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二)关于生产者的定义:1.包括产品的生产者、还包括原材料的生产者或者某一配件的生产者;2.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独特特征放在产品上,表明其是生产者的人,3.如果产品不能被辨识,则提供某一产品的人4.将产品投入欧盟市场的进口商。(三)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52(四)关于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1.受害一方有义务证明产品缺陷和损害的存在,以及损害和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受害人不需要证明生产者有过失。2.生产者证明其没有过失(举证责任倒置)3.第三人过错不能使生产者责任被减轻;只有受害人过错可以减轻生产者责任5354案例2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美国的餐馆女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55(五)、关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不超过500欧元的财产损害不予考虑。(六)、生产者对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1.无罪责幻灯片562.诉讼时效-3年、产品投入流通满10年3.赔偿的最高限额-7000万欧元561)该生产者并没有把该产品投入市场2)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并不存在3)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销售或经销4)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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